二审流程图
沪-本-律-漆晓帆
二审案件流程图
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 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裁判有误,提出抗诉。
二审
原则: 全面审查原则和上诉不加刑原则 (新刑诉法 226 条、 解释 325 条)
对上诉、抗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 百二十七条规定的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需要发回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应该开庭审: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 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上诉案件,虽不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有条件的,也应当开庭审理。 第二审案件依法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合议庭全体成员 应当阅卷,必要时应当提交书面阅卷意见。
审理方式
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除参照适用第一审程序的有关规定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二审审理程 序
(一)法庭调查阶段,审判人员宣读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后,上诉案件由上诉人或者辩护人先宣读上诉状或者陈述 上诉理由,抗诉案件由检察员先宣读抗诉书;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先由检察员宣读抗诉书,再由上诉人或者辩 护人宣读上诉状或者陈述上诉理由; (二)法庭辩论阶段,上诉案件,先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后由检察员、诉讼代理人发言;抗诉案件,先由检察员、 诉讼代理人发言,后由被告人、辩护人发言;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先由检察员、诉讼代理人发言,后由上诉人、 辩护人发言。
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改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第二审程 序的处理 结果
改判或发回重审: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 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不得发回重审情形: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 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 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