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煤厂安全管理合同
安全管理协议书
甲方:陕西长武亭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长武泽地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确保乙方人员人身、财产安全和生产设备安全,有效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选煤厂安全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安全生产原则,明确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甲乙双方就陕西长武亭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选煤厂托管运营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双方必须严格执行。
第一条 安全保证金
为确保陕西长武亭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选煤厂托管运营期间的安全生产和其工作人员的安全,在本合同生效后3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缴纳安全保证金:人民币小写:200,000元(贰拾万元整)。合同期内,发生安全事故的,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扣除相应安全保证金。合同期满30日内,甲方将安全保证金余额无息一次性退还乙方。
第二条 协议履行期限
2015年2月11日-2015年12月31日
第三条 甲方安全职责
3.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及时传达上级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消防安全、环境保护文件和会议精神。
3.2 甲方负责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乙方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
3.3 甲方负责监督乙方贯彻执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责任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负责对乙方相关人员进行监督指导。
3.4 甲方负责监督乙方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的建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安全管理目标分解落实情况。
3.5 甲方负责监督乙方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安全规程制度执行等情况。
3.6 甲方督促乙方保证足够的安全生产投入和有效措施。
3.7 甲方监督乙方有关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持证情况,监督检查乙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8 甲方核实乙方进厂人员信息,使用的材料、作业器具并建立相应的台账;监督检查乙方安全生产、资料、安全培训教育情况;抽查乙方人员安全知识掌握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执行安全作业规程情况,安全管理机制设置情况,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情况,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配置情况,生产机具配置情况。
3.9 甲方负责监督促进安全文明生产各项活动的开展。
3.10 甲方负责审批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明火作业等安全生产专项方案,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11 甲方督促检查乙方对洗选现场的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价、建立重大危险源清单、编制重大危险源管理方案情况,并对管理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12 督促乙方做好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3.13 甲方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专项治理检查,及时清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做好记录。
3.14 甲方负责监督检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和评审情况。
第四条 乙方安全责任
4.1 乙方是承包运营安全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承包运营安全生产工作,对承包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安全责任。乙方必须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定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和专职安检人员。
4.2 乙方建立与甲方安全生产管理一致的各项管理制度。所有设备设施的安全防护,必须符合煤矿本质安全管理体系中的标准要求。
4.3 乙方所有人员必须认真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违反甲方管理规定的必须接受相应的处罚。
4.4 乙方所有人员必须接受甲方入厂前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4.5 乙方每班严格落实班前班后会制度,班前会上详细安排工作重点和岗位危险源辨识工作,班后会总结各班安全生产情况,对出现的不安全行为进行分析处理。
4.6 乙方定期开展员工培训,学习贯彻《选煤厂安全规程》做好培训记录。
4.7 乙方按时参加甲方定期召开的安全办公会,并按照会议要求组织安全生产。
4.8 乙方定期召开安全办公会议,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并做好记录。
4.9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指令组织安全生产。
4.10 乙方在组织生产过程中出现故障或生产事故必须及时向甲方汇报,由甲方统一协调指挥。如瞒报或迟报安全生产事故,按甲方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4.11 乙方每班生产必须安排管理人员现场跟班指挥生产。
4.12 乙方应遵守国家关于劳动安全,劳务用工法律法规及规章制
度,保证其用工的合法性。乙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作业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工具,为员工办理人身保险。
4.13 乙方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监人员中途不得随意更换,确需更换的,须报经甲方同意。
4.14 乙方特殊及重要岗位操作人员必须经专门机构培训并取得上岗证(资格证),由乙方将操作人员上岗证(资格证)以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报甲方审核验证并保留备案。特殊工种、岗位施工人员持证上岗率必须保证100%。
4.15 乙方在托管运营期限内,发生安全事故以及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应立即报告甲方,并积极配合调查。发生各类安全事故,乙方必须在15分钟内向甲方报告事故经过和处理情况。
4.16 乙方承包运行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设备事故和火工品使用和管理事故,乙方必须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规定》通过甲方逐级上报。同时,乙方应将事故调查报告及乙方事故意见提交甲方备案。发生特大安全事故,乙方必须依据国务院《特别重大安全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规定立即上报甲方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事故现场,防止损失扩大。主动接受检查。
4.17 发生安全事故,乙方依据国家、陕西省的有关程序规定负责调查并统计上报。现场发生特大事故,甲方依据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协助和督促乙方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并有权指派专人保护事故现场。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 乙方未按规定设置专职安监员:未能正确、全面执行选煤厂安全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作业人员未掌握本岗位安全规程;生产过程中用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不满足安全需要,甲方有权要求
乙方立即停工整改,由此引起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2 经甲方抽查,发现乙方人员未按安全作业规程操作的,乙方应承担100元/人次的违约责任;特种人员无证上岗的,乙方应承担200元/人次的违约责任。
5.3 乙方对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不及时整改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按200元至1000元/天承担违约责任。
5.4 乙方在承包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设备故障和生产事故有谎报、瞒报或越级上报行为的,除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外,乙方应承担3000元至10000元/次的违约责任。
5.5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变更项目经理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甲方有权解除托管运营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6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更换安全和技术主要负责人,扣除安全保证金全额的50%。
5.7 乙方安全、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现场管理混乱,安全设施不齐备,被淄矿集团公司或陕西省安全管理部门等上级管理部门停工整顿的,扣除安全保证金全额的10%/次。
5.8 乙方无故到甲方其他生产区域或擅自动用甲方的设施设备等,乙方按100元至500元/人次承担违约责任。
5.9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工整顿,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人身伤亡事故;
(2)发生主要生产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3)发生火工品使用及管理事故;
(4)发生违章作业、冒险作业不听劝告的;
(5)施工中存在安全隐患的;
(6)承包运营现场脏、乱、差,不能满足安全和文明生产要求的。
5.10 乙方人员在建设、运营期间内所发生的一切伤病(含职业病)、残、亡,由乙方全权负责。事故处理及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按劳动保险条例、工伤保险管理办法支付的费用和治疗后的安置及善后工作等)由乙方按国家规定办理,并承担全部费用。
5.11 协议期内乙方每出现一次重伤事故,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每出现一次死亡事故,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此费用从乙方安全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应在10日内向甲方支付。
第六条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的文件资料
6.1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承包资质证明材料等;
6.2 项目经理、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相关证明材料及承包运营人员名单;
6.3 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6.4 承包运营人员安全技术和安全作业规程考试成绩表;
6.5 承包运营安全技术组织措施;
6.6 承包运营安全技术交底记录资料。
第七条 其他
7.1 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工器具等造成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7.2 甲方发现乙方提供的有关资质材料无效或虚假,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7.3 因一方责任造成对方或者第三方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等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对方或第三方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7.4 双方的工作联系主要采用书面形式。一方在接到对方的书面联
系后,应于3小时内予以响应。
第八条 协议效力
8.1 本协议为陕西长武亭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选煤厂托管运营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8.2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8.3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签字页)
甲方:(章)
名称:陕西长武亭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乙方(章):
名称:长武泽地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2015年2月9日
签订地点:陕西省长武县亭口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