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新旧对照
修订前第一章 总 则
修订后《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变化解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出
第一条 为优化服务,提
口退(免)税管理,提
高出口退(免)税管理
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的质量和效率,促进我
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
国外贸发展,根据《中
设,充分发挥出口退税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支持外贸发展的职能作
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用,根据《中华人民共
、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有关
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出
规定,制定本办法。
口税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税机关应按照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风险可控、放管服结合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利于遵从、便于办税旧版的第二条与(免)税资格认定的出的原则,对出口退新版的第二十三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免)税企业(以下简条相对应下简称出口企业)。称出口企业)进行分类
管理。
第五条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负责本地区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的组织实施。具有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的国家税务局负责所辖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评定工
作。
第三条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出口企业的分类管理工作。
具体的评定工作由具有审批权限的国税机关负责,但地(市)负责评定的仍然是由县(市)级初评,报地(市)级审定。(第十一条)
第四条 国税机关应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动态调整的原则,科学地对出口企业进行分类管理。第二章 管理类别及标准
第二章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评定标准
第六条 上一年度内,同
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出口第五条 一类出口企业的企业,管理类别可评定评定标准。为一类:
(一)年末净资产
大于当年已办理的出口
(一) 生产企业应同
退(免)税总额。
时符合下列条件:
(二)纳税信用
1. 企业的生产能力与
等级为B级以上。
上一年度申报出口退
(免)税规模相匹配。
(三)能主动配 2.近3年(含评定当合国税机关实施出口退年,下同)未发生过虚(免)税管理,能按规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定收集、装订、存放出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口退税凭证及备案单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四)出口企业内 3.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口退(免)税风险控制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体系。
(不含免抵税额)。 (五)未发生过违反出口退(免)税相关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规定的情形。
为A级或B级。
(六)省国家税务 5.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局规定的其他风险可控完善的出口退(免)税的条件。
风险控制体系。
(二)外贸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2.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按生产企业、外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贸企业、外贸综已办理出口退税额的合服务企业三种60%。
类型分别制定不同评定标准;并设定了年未净资产的不同要求和计算基数;完善
贸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三种类型分别制定不 3.持续经营5年以上
(因合并、分立、改制同评定标准;并重组等原因新设立企业设定了年未净资
产的不同要求和的情况除外)。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计算基数;完善
了相关条件。为A级或B级。
5.评定时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 6.评定时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A级。
7.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 1. 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2.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额的30%。 3.上一年度申报从事外贸综合服务业务的出口退税额,大于该企业全部出口退税额的80%。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评定时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 6.评定时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A级。
7.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三类: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三类:
(一)自首笔申报出口退(免)税之月起至评定当日未满12个月,或尚未申报过出口退(免)税。 (二)上一年度内,累计6个月以上未申报出口退(免)税。
(一)自首笔申报出口退(免)税之日起至评定时未满12个月。
1、因现行政策是要在企业申报时才需要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因而取消了“尚未申报过出口退(免)税”这一无用的标准;2、增加了尚未评定纳税信用等级和未申报的例外事项;3、增加了风险防控选项
(二)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或尚未评价纳税信用级别。
(三)上一年度累计6个月以上未申报出口退(免)税(从事对外援
(三)上一年度内,纳助、对外承包、境外投税信用等级为C级。资业务的,以及出口季
节性商品或出口生产周期较长的大型设备的出口企业除外)。
(四)上一年度内,发 (四)上一年度发生过生过违反出口退(免)违反出口退(免)税有税有关规定的情形,但关规定的情形,但尚未尚未达到税务机关或司达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
标准或司法机关处理标法机关处理标准的。
准的。 (五)存在省国家税务 (五)存在省国家税务
局规定的其他失信情形局规定的其他失信或风。险情形。 度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评定时纳税信用 (一)级别为D级。
(二)上一年度发生过
(二)发生过拒绝提供
拒绝向国税机关提供有
有关出口退(免)税账
关出口退(免)税账簿
簿、凭证、资料等情形
、原始凭证、申报资料
。
、备案单证等情形。
(三)因违反出口退 (三)上一年度因违反(免)税有关规定,被出口退(免)税有关规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定,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理过的。罚或被司法机关处理过
的。
业的相关追溯条款;2、对认定时的时间点作了更明确的规定;3、增加了风险防控
(四)评定时企业因骗
(四)海关信用管理类取出口退税被停止出口别认定为失信企业。退税权,或者停止出口
退税权届满后未满2年。 (五)四类出口企业的
(五)外汇管理的
法定代表人新成立的出
分类管理等级为C级。
口企业。
(六)存在省国家
(六)列入国家联合惩
税务局规定的其他严重
戒对象的失信企业。
失信情形。
截至评定之日,出口企
业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停 (七)海关企业信用管止出口退税权期限届满理类别认定为失信企业后未满2年的,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
(八)外汇管理的分类
管理等级为C级。
(九)存在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或风险情形。
第九条 被评定为一类、第八条 一类、三类、四三类、四类以外管理类类出口企业以外的出口别的出口企业,其管理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二类。类别应评定为二类。第四章 评定工作要求第十六条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应于每年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完成。完成管理类别评定工作的次月起,对出口企业实施对应的分类管理措施。
第三章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及调整
第九条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工作每年进行1次,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后1个月内完成。评定工作完成的次月起,国税机关对出口企业实施对应的分类管理措施。
1、增加了失信企业的相关追溯条款;2、对认定时的时间点作了更明确的规定;3、增加了风险防控要求。
第十条 申请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的当月向主管国税机关
报送《生产型出口企业新增要求生产能力情况报告》(仅生产企业填报,样式见附件1)、《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 由县(区)国》(样式见附件2)。第十一条 县(区)国家家税务局负责评定出口税务局负责评定出口企企业管理类别的,应于业管理类别的,应于评评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定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评定结果报地(市)国日内将评定结果报地家税务局备案;由地(市)国家税务局备(市)国家税务局负责案;地(市)国家税务评定的,县(区)国家局负责评定的,县税务局须进行初评并填(区)国家税务局须进报《出口退(免)税企行初评并填报《出口退业管理类别评定表》(免)税企业管理类别(见附件),报地评定表》(附件3),报(市)国家税务局审定第十八条 出口企业管理地(市)国家税务局审第十二条 负责评定出口类别评定完成后,国税机关应在评定后的15个工作日内告知出口企业,并主动公开管理类别为一类、四类的出口企业名单。
各省国家税务局可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以及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协议等规定,逐步公开管理类别为二类、三类的出口企业名单及相关信息。
企业管理类别的国税机
关,应在评定工作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评定结果告知出口企业,并主动公开一类、四类的出口企业名单。
取消了逐步公开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国税机关发现出口企业存在下列情第十三条 主管国税机关形的,应自发现之日起发现出口企业存在下列的20个工作日内,按以情形的,应自发现之日下规定对出口企业管理起20个工作日内,调整类别实施动态管理: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 (一)管理类别为一类 (一)一类、二类、三、二类、三类的出口企类出口企业的纳税信用业的纳税信用等级发生级别发生降级的,可相变化的,应及时组织评应调整出口企业管理类定并相应调整管理类别别。
。 (二)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的出口企 (二)一类、二类、三业发生本办法第八条规类出口企业发生以下情定情形之一的,管理类形之一的,出口企业管别直接调整为四类。理类别应调整为四类: (三)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未按规定将 1.拒绝提供有关出口退原始凭证留存企业备查(免)税账簿、原始凭的,管理类别直接调整证、申报资料、备案单为二类。
证的。
(四)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的出口企业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暂按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管理,待案件查 2.因违反出口退(免)
结后,依据查处情况调税有关规定,被税务机去除了从一、二整管理类别;管理类别关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三类调整为四为三类、四类的出口企关处理。类的涉及外部门
业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认定调整情况的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内容以及不具有的,暂按原类别管理,准确定性的内待案件查结后,依据查容;新增了新办处情况调整管理类别。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发生企业的评定规定调整的,国税机关应按 3.被列为国家联合惩戒等。
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对象的失信企业。
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等。
(三)一类、二类出口企业不配合国税机关实施出口退(免)税管理,以及未按规定收集、装订、存放出口退(免)税凭证及备案单证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调整为三类。 (四)一类、二类出口企业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暂按三类出口企业管理,待案件查结后,依据查处情况相应调整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三类、四类出口企业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暂按原类别管理,待案件查结后,依据查处情况调整出口企业管 (五)在国税机关完成年度管理类别评定后新增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确定为三类。第十四条 负责评定出口
企业管理类别的国税机关在评定出口企业的管理类别时,应根据出口企业上一年度的管理类别,按照四类、三类、
新增规定
二类、一类的顺序逐级晋级,原则上不得越级评定。 四类出口企业自评定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
第十九条 出口企业对管理类别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评定国税机关申请复评。评定国税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进行复核。第二十条 国税机关应提高税源管理部门、纳税服务部门、稽查部门、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的质量和效率,建立相应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传递出口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纳税评估情况、税收稽查立案及处理情况等信息。
第三章 分类管理措施第十条 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在出口退(免)税申报相关电子信息齐全并经预审通过后,即可进行正式申报,申报时不需要提供原始凭证,对应的原始凭证按规定留存企业备查;管理类别为二类、三类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按规定提供原始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除提供上述原始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外,还须同时按规定报
取消了复评申请条款
第十五条 国税机关应提高税源管理部门、纳税服务部门、稽查部门、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的质量和效率,建立相应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传递出口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评定结果、纳税评估情况、税务稽查立案及处理情况等信息。第四章 分类管理及服务措施
适应无纸化管理
的要求
第十六条 主管国税机关可为一类出口企业提供
第十一条 管理类别为一绿色办税通道(特约服类的出口企业的管理措务区),优先办理出口
退税,并建立重点联系施。
制度,及时解决企业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 (一)国税机关受 对一类出口企业中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纳税理该类企业的出口退
(免)税正式申报后,人,按照《关于对纳税经核对申报信息齐全无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误的,即可办理出口退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
》的规定,实施联合激(免)税。
(二)在国家下达励措施。的出口退税计划内,可
优先安排该类企业办理出口退税。
(三)国税机关可向该类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特约服务区),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并定期联系企业,及时解决其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 (四)该类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国税机关应定期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对其申报的出口退税进行复核,对复核有误的,应按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对一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经审核,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一)申报的电子数据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
1、对“经核对申报信息齐全无误”明确了核对的具体内容;2、对外贸和外贸综服增加了供货商要求;3、退税办结手续时间从2日改为5日
(二)出口退(免)税
额计算准确无误。
(三)不涉及税务总局
和省国家税务局确定的
预警风险信息。
(四)属于外贸企业
的,出口的货物是从纳
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的供货企业购进。
(五)属于外贸综合服
务企业的,接受其提供
服务的中小生产企业的
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
级。
第十八条 对二类出口企
业申报的出口退(免)
第十二条 管理类别为二税,国税机关经审核,类的出口企业的管理措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施。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
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出口退(免)税手续:
(一)对该类企
业申报的出口退(免)
税,国税机关应先审核
电子信息,再抽取一定 (一)符合出口退比例的原始凭证进行人(免)税相关规定。工审核。抽取比例应不
低于该类企业每个申报
批次所附原始凭证的
20%。 (二)该类企业属于
外贸企业的,对其申报
的出口退税,国税机关
应先使用出口货物报关 (二)申报的电子数据单电子信息和增值税专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办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理退税,再定期用增值发票信息比对无误。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
信息进行复核,对复核
有误的,应按规定处理
。
以及抽取原始凭
证比例;取消了
(三)国税机关每年评
估该类企业的退(免)
税的户数,应不低于所
辖有出口退(免)税申
报业务的该类企业总户
数的3%。 (三)未发现审核疑点或者审核疑点已排除完毕。取消了人工审核以及抽取原始凭证比例;取消了
第十九条 对三类出口企评估比例;对二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类三类企业的退
第十三条 管理类别为三税,国税机关经审核,税手续办结时限类的出口企业的管理措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作了不同的要求施。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
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出口退(免)税手续:
(一)对该类企业申
报的出口退(免)税,
国税机关应先审核电子
信息,再抽取一定比例 (一)符合出口退的原始凭证进行人工审(免)税相关规定。核。抽取比例应不低于
该类企业每个申报批次
所附原始凭证的60%。
(二)该类企业属于外
贸企业的,对其申报的 (二)申报的电子数据出口退税,国税机关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使用出口货物报关单电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子信息和增值税专用发发票信息比对无误。票稽核、协查信息审核
办理出口退税。
(三)国税机关每年评
估该类企业的退(免) (三)未发现审核疑点税的户数,应不低于所或者审核疑点已排除完辖有出口退(免)税申毕。
报业务的该类企业总户
数的5%。 (四)对该类企业申报
的出口退(免)税,每
年国税机关应抽查不低
于20%的对应备案单证
及收汇凭证。
第二十条 对四类出口企第十四条 管理类别为四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类的出口企业的管理措税,国税机关应按下列施。规定进行审核:
(一)对该类企业申报
的出口退(免)税,国 (一)申报的纸质凭证税机关除审核电子信息、资料应与电子数据相外,还应逐笔人工审核互匹配且逻辑相符。对应的原始凭证。
(二)该类企业属于外
贸企业的,对其申报的 (二)申报的电子数据出口退税,国税机关应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使用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子信息和增值税专用发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票稽核、协查信息审核
办理出口退税。
(三)该类企业属于生 (三)对该类企业申报产企业的,对其申报出出口退(免)税的外购口退(免)税的自产产出口货物或视同自产产品,国税机关应对其生品,国税机关应对每户产能力、纳税有关情况供货企业的发票,都要核实无误后,方可办理抽取一定的比例发函调退(免)税。查。
(四)对该类企业申报 (四)属于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的外购的,对其申报出口退出口货物或视同自产产(免)税的自产产品,品,国税机关应对每户国税机关应对其生产能供货企业的发票,都要力、纳税情况进行评估抽取一定比例发函调查。
。 国税机关按上述要求完
(五)国税机关对所辖成审核,并排除所有审该类企业,每年应至少核疑点后,应自受理企进行1次出口退(免)税业申报之日起,20个工评估。作日内办结出口退
(免)税手续。
(六)该类企业自评定
之日起,2年内不得评定
为其他管理类别。
取消了人工审核以及抽取原始凭证比例;取消了评估比例;增加了生产企业的评估条款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出口企业申
第十五条 国税机关通过报的出口退(免)税,预警评估发现管理类别国税机关发现存在下列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已办情形之一的,应按规定理的退(免)税存在骗予以核实,排除相关疑税疑点的,应按规定进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行核查,发现问题的应(免)税,不受本办法按规定予以处理。有关办结出口退(免)
税手续时限的限制:
国税机关发现管理类
别为二类、三类、四类
的出口企业申报的退
(免)税存在骗税疑点
的,须按规定排除相关
疑点后,方可办理退
(免)税;已办理的,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国税机关可按照所涉及十七条、第十八条、第的退税额,暂缓办理该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的。
应退税款,无其他应退
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所
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
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
担保。相应疑点排除
后,国税机关方可办理
暂缓的退税或解除担保 (二)涉及海关、外汇 管理局等出口监管部门
提供的风险信息。
第二十二条 各省国家税
务局应定期组织对已办
理的出口退(免)税情
况开展风险分析工作,
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退
(免)税存在骗取出口
退税疑点的,应按规定
进行评估、核查,发现
问题的,应按规定予以
处理。第五章 附 则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用语
的含义:对于不同类别的企业,在发现有相关疑点时,不再区别对待,也不区分疑点的产生环节。
“出口退(免)税企业”,指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企业和
其他单位,以及适用增
值税零税率政策的应税
服务提供者。按照出口
企业适用的出口退
(免)税办法和经营业
态,分为生产企业、外
贸企业、外贸综合服务
企业。 “生产企业”,指适用
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
业。
“外贸企业”,指适用
免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
“一类出口企业”“二
类出口企业”“三类出
口企业”“四类出口企
业”,指出口退(免)
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分
别为一类、二类、三类
、四类的出口企业。
“上一年度”,指评定
出口退(免)税企业管
理类别的上一个自然年
度。 “外贸综合服务业务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以上”“以下”“以件:
(一)出口货物为国内内”均含本数。生产企业自产的货物。
(二)国内生产企业已
将出口货物销售给外贸
综合服务企业。
(三)国内生产企业与
境外单位或个人已经签
订出口合同,并约定货
物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出口至境外单位或个
人,货款由境外单位或
个人支付给外贸综合服
务企业。 (四)外贸综合服务企
业以自营方式出口。1、明确了相关用语的含义,特别是明确了是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申报服务业务时的明细表填列与普通外贸企业的区别。2、原规定为旧版第二条内容。
(五)外贸综合服务
企业申报出口退(免)
税时,在《外贸企业出
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第15栏(业务类型)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
出口明细申报表》第19
栏〔退(免)税业务类
型〕填写“WMZHFW
”。 “办结出口退(免)税
手续”,指国税机关对
出口企业申报的符合规
定的退(免)税,开具
税收收入退还书并传递
至国库。
第二十三条 各省国家税第二十四条 各省国家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和细化具体实施办法定和细化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16年9月1日起施行,以出口企业申报退以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时间为准。(免)税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