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团干部管理条例
四川农业大学林学院团干部管理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团干部的监督管理,改进团总支管理方法,促进团总支进一步的发展,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由团总支负责实施,适用于四川农业大学林学院全体团干部;
第三条 林学院团总支组织部与林学院学生会纪检部对团干部执行纪律处分,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坚决准确,处理适当,惩前毖后的原则;
第四条 对于违反纪律的团干部的纪律处分分为以下四种:
1.通报批评 2.警告 3.留职查看 4.除名
第五条 对表现优异的团干部给予奖励;
第二章 学生团干部的选拔与任职
第六条 学生团干部的选拔原则:
1、团干部的选举实行民主选举,一学年进行一次干部改选,(每年各支部干部换届时间为九月最后一周);
2、团干部的选拔,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采取自荐、推荐等不同形式,产生候选人,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3、团干部候选人应满足思想道德品质好,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等优良品质,且具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工作积极主动、作风优良、学习成绩优异,具有吃苦耐劳、团结协作的精神,在日常生活学习中能够起到先锋模范作用;
第七条 学生团干部的任职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跟党的步伐,有政治觉悟,思想进步,上进心强;
2、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位居支部中等及以上;
3、自觉遵守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精神风貌;
4、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有较强的集体观念与协作精神;
5、有一定的工作能力、较强的责任心,热爱共青团工作,热爱学生工作,有较强的奉献精神和服务意识;
第八条 学生团干部的录用采取任免制,如对团干部有异议,可在该团干部所在支部进行投票,若同意免职票超过支部总人数的半数以上则免职生效。(此会议须有组织部人员在场监督,否则视为无效)
第九条 团干部在任职期间,须遵守以下条款:
1、按时参加学院举行的会议以及各项活动,如有事不能到场应持正规假条提前请假,如有课不能参加,须附上课表;
2、按时递交团总支各部门要求的各种名单、文件、资料等;
3、积极建设各支部,做好支部人员的调度和日常活动的开展等工作;
4、强化、规范团建工作,向着积极、健康、文明的方向发展;
第三章 纪律检查
第十条 团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四川农业大学校规校纪;
第十一条 团干部必须模范遵守学习纪律和寝室纪律;
第十二条 团干部不得无故缺席相关会议及活动;
第十三条 学院建立群众监督和申述制度:
1、团总支设立群众监督信箱(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收集广大同学的意见和检举;
2、组织部对反应问题必须及时处理,认真调查、妥善解决,对团干部受检举且情况属实者,视情况给予处理;
3、如当事人对结果不满,可在处理后三日内向团总支申述;
第十四条 组织部须做好严格的保密工作;
第十五条 活动参与问题:
1、由组织部或者纪检部负责各级会议(活动)考勤,考勤记录内容为缺席、迟到,早退,请假等,上述记录一律折算成缺席次数;
2、迟到:在会议(活动)进行十分钟内无有效假条或未到会,视为迟到,迟到两次视为缺席一次,以此类推;
3、早退:会议(活动)结束前未经负责人同意自行离开,视为早退,早退两次视为缺席一次,以此类推;
4、请假:有事不能参加或提前离开会议(活动)者,必须请假(病假或因上课不能参加会议活动不计入请假次数,但必须出具有效证明),请假两次视为缺
席一次,以此类推;
5、请假者必须在会议(活动)开始前将假条交予相关负责人签字批准,并交于考勤部门,否则无效。(注:病假须有医院证明,事假由班主任签字或该事件负责人签字);
第四章 团干部管理评分细则
第十六条 团干部评分以八十五分为基准分,十五分为附加分。此分数每学期统计一次,团干部每学期得分在七十分以下取消其评优资格,六十分以下撤销团内职务。此分数将作为综测评定时,团干部加分项的依据。有异议者,可通过向组织部查询分数或者向团总支投诉反映两种途径进行;
第十七条 团干部不得无故缺席应当参加的会议(活动),迟到或早退一次,干部评分扣五分。缺席两次将给予警告处分,三次及以上者组织部将对其进行谈话,据情况给予警告以上的处分,并写情况说明及认识;
第十八条 对违反《四川农业大学宿舍管理条例》条款者,一次扣十分,给予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并写情况说明及认识;
第十九条 对不配合团总支学生会工作者,首先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组织部将对其进行谈话,视情况扣五至十分,并写情况说明及认识;
第二十条 对由于个人原因造成工作失职,组织部将找主要负责人谈话,视情况给予相应处分,造成较轻微后果者扣五分并写情况说明及认识;造成较大后果者扣十分,给予警告处分并写情况说明及认识;造成严重后果者,直接撤销团内职务,并写情况说明及认识;
第二十一条 凡必修课挂科者,组织部将找其谈话,挂一科者扣五分,挂两科者扣十分,挂两科及以上者撤销其职务;
第二十二条 团干部被举报,情况一经查实,组织部将对其进行谈话,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并写说明及认识;
第二十三条 廉洁自律,凡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者,一律予以免职,并通报全院各级学生组织。 第二十四条 如有弄虚作假、包庇的行为应予以警告或留职察看处分,屡次不改者予以免职,并通报全院各级学生组织。
第五章 奖 励
第二十五条 五四评优设立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团支书等奖项,根据本条例考核办法,对表现突出的团干部在评优中可优先考虑;
第二十六条 对先进团支部将授予五四红旗团支部荣誉;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团干部日常工作表现,在年度综测团干评分中,视其团建工作贡献程度在附加分(满分十分)中给予加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因负责人通知失误造成的缺席迟到等后果,由负责人承担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留职查看期为一个月,查看期间,若再次违纪,立即免职; 第三十条 留职查看期间无评优资格,被免职的团干部,取消评优资格且一年内不得在各级学生组织中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林学院团总支组织部。
林学院团总支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