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外加工管理办法03
04-18
一、目的
为使公司委外加工半成品、成品、工装模具管理有章可循,保持较好效益,特订制本条例。
二、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的委外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材料、工装模具管理范围内。
三、职责
1、生产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制订,修改,废止的起草工作。
2、行政人事部负责对本规定内容的审核工作,负责监督实施。
3、总经理负责本规定的制订,修改,废止之核准。
四、具体内容
1、 生产部或相关部门需求委外加工时,应签订委外加工合同,并附比价记录、考查结果,按合同审批程序报批。并按《合同评审控制程序》执行。
2、委外加工合同中必须体现出质量条款或质量协议,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法。
3、生产部或相关部门负责委外加工的进度控制,并及时提供更改信息,以便组织生产,保证生产顺利进行;
4、对于委外加工的图纸,技术参数、企业的知识产权,必须在加工合同解除时,从加工方收回并登记记录。
5、委外加工的成品、半成品交付时,生产部组织技检部及相关部门按照加工标准进行验收,并填写《进货检验报告》,应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工装设备控制程序》进行验收。
6、委外加工的费用结算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结算时必须附有验收记录。一律货款支付。
五、记录
1、进货检验报告
2、 采购进度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