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与约束
约束与隔离
•患者在住院期间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
身、危害他人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
为,院方在没有其他可替代措施的情况
下,将对其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
措施,并在实施后告知患者的监护人。
第五章 保护性医疗措施的实施
第三十七条 对门、急诊和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暂时采取约束或者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应当出于以下目的:
(一)保障患者自身的安全。
(二)保护其他患者的人身安全。
(三)保障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早日康复。
(四)保护医务人员的安全,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第三十八条 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之前,精神科执业医师、护士应当仔细
评估患者的情绪、合作程度、行为表现等,努力劝导患者配合治疗。
第三十九条 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精神科执业医师的医嘱实施约束或者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
特殊或者紧急情况下,可按精神科执业医师的口头医嘱实施紧急约束或者紧急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医师应当在患者被紧急约束或者紧急隔离后3小时内补充书面医嘱,并在病程记录内记载和说明理由。
医师书面医嘱后的24小时内,病房应当通知患者的监护人。
第四十条 精神科执业医师每天至少要对被隔离的患者进行一次检查、对被约束的患者进行两次检查,并对是否需要继续隔离或者约束进行一次评估。
精神科护士每30分钟至少应当巡查一次被约束或者隔离的患者,密切观察约束保护带的松紧、约束部位的血液循环情况,每2小时应当松解约束保护带一次,并做好基础护理工作。
患者被连续约束48小时或者隔离达72小时时,应当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对患者进行检查,并对是否需要继续采取约束或者隔离措施作出评估。
第四十一条 老年精神障碍患者在住院期间,为防止发生意外,可以不经医师医嘱,由病房护士长决定使用或者解除保护性约束措施。
第四十二条 被约束患者的护理交接班应当在床边进行,内容包括松紧情况、皮肤情况、保护带数目、以及护理记录是否完整、正确等。
第四十三条 实施约束和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过约束技巧等方面的专门训练。 已阅读护士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