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违法通知书.复查意见书模板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违法通知书
X公消验查[201X]第XX号
XX房地产有限公司 :
我大队于201X年X月X日,对你单位申报的XX房地产有限公司办公楼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该工程位于XX市XX县XX路XX号,建筑面积为19000平方米,地上16层,使用办公楼,建筑高度49米,属于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建筑内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机械排烟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依照消防法规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2001年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等国家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经审查资料及现场检查测试,综合评定该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存在以下问题:
一、管道井、电缆井未每隔2-3层在楼板处进行防火分隔,不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5.3.3条之规定。
二、消防控制中心控制设备不能控制消防水泵的启、停,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第6.3.2条之规定。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违法通知书
X公消验查[201X]第XX号
你单位收到本通知后,应针对以上问题应立即进行整改并停止使用。整改完毕后重新申请复查,经复查符合要求,方可恢复使用。如不服本意见,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区人民政府或XX区公安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O
日
(建设单位留存)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违法通知书
X公消验查[201X]第XX号
XX房地产有限公司 :
我大队于201X年X月X日,对你单位申报的XX房地产有限公司办公楼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该工程位于XX市XX县XX路XX号,建筑面积为19000平方米,地上16层,使用办公楼,建筑高度49米,属于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建筑内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机械排烟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依照消防法规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2001年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等国家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经审查资料及现场检查测试,综合评定该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存在以下问题:
一、管道井、电缆井未每隔2-3层在楼板处进行防火分隔,不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5.3.3条之规定。
二、消防控制中心控制设备不能控制消防水泵的启、停,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第6.3.2条之规定。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违法通知书
X公消验查[201X]第XX号
你单位收到本通知后,应针对以上问题应立即进行整改并停止使用。整改完毕后重新申请复查,经复查符合要求,方可恢复使用。如不服本意见,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区人民政府或XX区公安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O
日
主责承办人: XXX 协办人: XXX
技术复核人: XXX 签发人: XXX
建设单位收件人: XXX
(存档联)
法律文书审批表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复查意见书
X公消验复[201X]第XX号
XX房地产有限公司:
我大队于201X年X月X日,对你单位申报的XX住宅小区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复查。该工程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建筑面积为19000平方米,地上16层,使用性质为住宅,建筑高度49米,属于二类高层民用建筑。依据国家消防法规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2001年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等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违法通知书》(X公消验查[201X]第XX号)所提问题进行复查,意见如下:
一、管道井、电缆井未每隔2-3层在楼板处进行防火分隔,已整改完毕,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5.3.3条之规定。
二、消防控制中心控制设备不能控制消防水泵的启、停,已整改完毕,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第6.3.2条之规定。
你单位已按通知要求整改完毕,复查合格。该工程可以恢复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复查意见书
使用。
(建设单位留存)
X公消验复[201X]第XX号 O
日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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