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项目的投资管理和事项
企业投资通常是指企业投入一定量的资金,从事某项经营活动,以期望在未来时期获取收益或达到其他经营目的的一种经济行为。企业投资管理是公司理财的重要内容之一。投资决策的好坏会给整个公司的财务状况造成一系列不可低估的影响。因此,企业怎样以市场为基础,进行科学的投资管理显得十分重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能否把筹集到的资金投放到收益高、回收快、风险小的项目上去,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投资对企业而言,不仅是维持简单再生产的基础,也是扩大再生产的必要条件。在科学技术、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要维持简单再生产的顺利进行,就必须及时对所使用的机器设备进行更新,对产品和生产工艺进行改革,不断提高职工的科学技术水平等。要实现扩大再生产,就必须新建厂房,增添机器设备,增加职工人数,提高人员素质等。企业只有通过一系列成功的投资活动,才能增强企业实力、广开财源,推动企业不断发展壮大。那么怎样才能够取得投资的最大收益,而又最小的风险。
投资理财专家张雪奎教授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注意选择好项目实施团队
无论你的资金实力有多雄厚,市场、原料供给条件多优越、所置设备多先进,对项目起决定作用的最终还是人,是项目实施团队,核心竟争能力存在于企业人的身上,而不存在于公司的资产本身,核心竟争力深深根植于人的技巧、知识、个人能力和合作精神之中,选择好项目实施团队远比选择项目本身重要得多,企业项目投资一定要选择好适合项目特征、有项目实施管理经验和运作能力的项目实施团队。
2.注意对项目的前期分析
对投资项目的前期分析是战略决策从书面走向实践的关键一步。企业应从法律、市场前景、财务和整合资源能力的多个角度对实施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分析。投资的前期分析是企业可性分析的假设前题,是可研报告的基础,但我们许多投资项目不注意这项基础性工作,或对这项工作只作简要的分析,甚至根本不做分析,今天觉得要做,明天就开始干起来了,典型的拍脑袋项目,这对项目投资是及不负责任的做法,这样做的结果成功是偶然,失败是必然的,企业不仅应注意对项目投资进行前期分析,还必须认真地做祥细分析,这是投资项目的基础。
3.注意投资项目的“安全”
只有生产、产品安全了,企业才有可能生存与发展。对安全,特别人生命安全要求,以前没有任何一个时期提到现有高度,现在社会上流行许许多多的一票否决制,但真正能做到一票否决的,我认为是企业的“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是项目投资中的真正第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员工操作“安全”、生产环境“安全”、劳动保护的“安全”、产品使用的“安全”等等,总之项目投资一定要注意各方面的“安全”。
4.注意投资项目的环保
以前我们在项目投资时对环境保护要求不怎么严格,随地排放污染的现象累有发生,加上地方政府为了实现经济指标也睁一眼闭一眼,给国家环境治理造成严重的后果。随着我国经济总体的水平的提高及人们环保意识的加强,环境保护的整体要求在不断提高。我国幅员辽阔,国家对环保要求一样,但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可能实际要求存在差异,同一地区各个发展阶段不同,要求也不一样,但总体来说全国、全球对环保的要求都在逐年提高,如果投资项目有带污染性的三废外排,投资设计时就应考虑做到达标排放,不注意到这一点,以后再来补课,发生费用将更大,项目预计的好的效益可能就会被未来的废水、废气等环保处理费用给吞食,企业项目投资一定注意环保事项。
5.注意与企业现有产业相衔接
投资是为了获利,要获利就得发挥企业优势,节约各种支出。企业的优势是什么?当然是对现在从事产业的了解和成熟的运作,投资要获利还得控制成本,提高现有资源的利用率是节约支出最有效的办法。企业进行新的投资时首先应当考虑是否能与现有产业链衔接,投资对现有产品的技术提升,生产能力提升,或投资现有产品上、下游,成功的机会应当更多一些,投资项目能与现有产业链相衔接成功的可能性会大得多。无论投资什么项目,投资项目的大小,企业管理水平的高低都是决定企业获利能力的关键因素,由于企业类型不同,管理的方式方法差异也很大,工业与商业、技术密集型、资本密集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不同地区间企业管理要求差异非常大,企业选择投资项
目时了解项目行业特征和管理特点,注意与企业现有产业链相衔接。
6.注意与所在地区产业相连接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现国内已形成就了许多专业生产区域的格局,而原料集散市场、产品的集中展示集散市场,对行业布局非常重要,在这些区域里所有生产资源、技术资源、市场资源、劳动力资源相对集中并配套,形成了一些一小时经济圈,半小时经济圈,在这一经济圈内许多费用都是国内最低的,甚至是世界最低,如果企业投资能与地区优势相结合,成功的可能性也将大大提高。
7.注意与现有营销体系相连接
产品的销售是任何项目都必须重点考虑的问题,投资项目成败最终取决于项目产品是否能按预期实现销售,并获取收益,销售是项目投资的关键一环。由于产品性质不同,营销体系的不尽相同,而建立一个与产品特征相符的营销体系,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和花费较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建立营销体系的花费往往是难以估计的。在项目投资时应考虑项目产品营销特点是否与现有产品营销特点相一致或相仿,注意与现有营销体系相连接。
8.注意对项目投资总额的控制
项目投资总额的多少,决定了项目技术含量的高低、投产后产品的总成本水平的高低,项目投资过程可能改变施工方案、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现未知事项、遇到其他变化事项,容易造成超预算投资,投资总额如果不加以严格控制,就可能突破原有预算,投资效益、投资回报率就会出现偏差,如果企业资金不足,甚至会产生烂尾工程,所以企业投资必须根据自身财力,注意对项目投资总额的控制,更不能投那些资金没有着落的项目。
茶楼迎宾岗位职责及工作流程
第一单元 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法的适用范围(2010年单选题)
1.主体适用范围
(1)《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学校的清算,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2013年调整)
2.地域适用范围
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二、破产原因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原因(破产界限)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破产法司法解释(一)》),对破产原因进行了具体规定。
1.破产原因:(不能清偿+资不抵债)OR(不能清偿+明显缺乏)
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1条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1)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解释1】破产原因可以分为两种情况:(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主要适用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且其资不抵债情况通过形式审查即可判断的案件;(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要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和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但其资不抵债状况通过形式审查不易判断的案件。
【解释2】只要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需考虑资不抵债问题,债权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解释3】对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发生破产原因的认定,不以其他对其债务负有清偿义务者(如连带责任人、担保人)也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代为清偿为条件。只要债务人本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为发生破产原因,其他人对其负债的连带责任、担保责任,不能视为债务人的清偿能力或其延伸。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2.“不能清偿”的界定
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2条的规定,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1)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2)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3)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3.“资不抵债”的界定
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3条的规定,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4.“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界定(2012年案例分析题)
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4条的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解释】“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是指只要债务人的一个债权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得到清偿,其每个债权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并不要求申请人自己已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
三、破产申请
1.提出破产申请的当事人
(1)债务人
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2)债权人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但不能提出和解申请。
【解释1】债务人有“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三个选择,债权人有“重整或者破产清算”两个选择。
【解释2】没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享有破产申请权,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同样享有破产申请权。(2013年新增)
【解释3】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只享有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权,但不享有重整申请权。(2013年新增)
【解释4】破产企业的职工作为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但职工提出破产申请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会议通过。(2013年新增)
【解释5】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5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债权人原本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提起清算诉讼),但鉴于目前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清算等恶意逃债现象十分严重,而且这类公司即使进行司法清算程序往往最后也要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因此,《破产法司法解释(一)》规定,债权人可以选择直接申请其破产,以简化程序,更好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清算组
①《公司法》的规定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②《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规定的简易程序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订有关债务清偿方案,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2.破产案件的管辖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破产申请的撤回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4.当事人提出破产申请时的举证责任
(1)债权人提出申请的,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的实际上已经不再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是“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其举证责任大为减轻且具有可行性。
(2)债务人提出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解释】债务人为非国有企业的,职工安置预案应列明劳动关系解除后依法应对职工的补偿方案,但并不要求企业解决“安置资金”等问题。
(3)申请人申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关于上市公司具有重整可行性的报告、上市公司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通报情况材料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上市公司住所地人民政府出具的维稳预案等。上市公司自行申请破产重整的,还应当提交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2013年新增)
四、破产申请的受理程序
1.债务人申请破产
(1)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受理案件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2)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将裁定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3)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
(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
(2)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6条】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者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者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其异议不能成立。
【解释1】在债务人对债权人是否享有债权提出异议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相关债权进行审查。如果人民法院能够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支付凭证、对账单和还款协议等主要证据确定债权存在,且债务人没有相反证据和合理理由予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对其异议应不予支持。(2013年新增)
【解释2】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债权数额提出异议时,如果存在双方无争议的部分债权数额,且债务人对该数额已经丧失清偿能力不能立即清偿,则此项异议不能阻止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虽然对双方有争议的那部分债权仍需通过诉讼来解决。同理,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存在担保等提出异议,因其不影响破产原因的成立,该异议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2013年新增)
(3)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4)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一单元 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四、破产申请的受理程序
【《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6条】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债务人依法提交其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债务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债务人拒不提交有关材料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和审理。
(5)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7条】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时,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和破产原因,以及有关材料和证据等进行审查,并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0条的规定(10日/15日)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应当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告知申请人。当事人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期间不计入《企业破产法》第10条规定的期限。凡是在法定期限内未告知申请人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应否受理阶段无权再要求申请人补充、补正材料,除非是对已经要求申请人提交的补充、补正材料本身的再次补充、补正。对于与案件受理审查事项即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无关,应当在案件受理后再查明解决的其他问题,人民法院不得要求申请人在此时就提交证据材料,不得以要求提交与案件受理无关材料的方式阻碍当事人正常行使破产申请权,或作为不受理案件的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