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变配电新建工程标准化建设执行细则
输变配电新建工程标准化建设执行细则
一、总则
1. 为规范辉县市电网建设全过程管理,加快电网建设步伐,提高辉县市电网运行检修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国家电网公司相关规定,结合辉县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2. 本实施细则对辉县市电网的规划、计划、设计、建设、运行以及客户接入等全过程管理提出了标准化、规范性工作要求。
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辉县市输变配电新建工程管理工作。
二、管理目标与要求
4. 电网管理的管理目标:通过规范配电网建设与运行管理,加快配电网建设步伐,强化配电网运行管理,增强配电网供电能力,满足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对电力供给与电能质量的需求。
5. 按照“标准规范统一、部门分工明确、上下联动协调”的要求加强配电网管理,按照明确的工作范围及管理界面,相互协作、密切配合,确保配电网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6. 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标准统一,逐步到位”的原则,加快配电网建设与改造步伐,不仅要满足目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还且要考虑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最终规模的要求。
7. 按照“流程化、标准化、信息化”的要求,加强配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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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管理,建立统一、规范、标准的管理程序与工作机制,不断提高配电网的精益化管理水平。
8.按照信息共享的要求,加强配电网信息管理,实现政府决策、营销客户、调度运行、配电监控等信息的横向贯通、纵向流畅,提高配电网智能化水平
三、职责分工
8. 生产技术部职责 (一) 负责归口管理配电网规划与建设、运行与检修、管理与考核工作。
(二)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相关规定,组织编制公司系统中、低压配电网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和中、低压配电网技术导则实施细则。
(三) 负责检查、指导、监督、考核各供电公司配电网专业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配电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四) 负责组织审查配电网发展五年规划及年度滚动修订规划,并检查其落实情况。
(五) 负责新建(扩建)变电站10(20)千伏配套项目、配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配电网修理项目的管理工作(不含城区接户线及农村低压电网项目);负责下达季度配电网项目计划,检查配电网项目的实施情况。
(六) 负责配电网运行检修、供电可靠性、电能质量、带电作业等专业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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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负责组织召开全省配电网专业会议、技术交流、技能竞赛和业务培训等工作,组织开展配电网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工作。
(八) 负责将配电网规划纳入电网发展规划;负责配电网年度项目投资计划的审核、平衡、下达,检查投资计划的完成情况;参加配电网规划审查工作
(九)负责组织推进配电网信息化管理相关工作。
9. 安全监察部负责配电网建设与改造、检修与运行的安全监督;负责配电网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负责配电网设施保护和消防的管理与监督。
9.营销部负责配电网电力负荷预测管理;组织制定配电网业扩工程管理规范和技术导则;负责城区低压接户线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区低压接户线项目的审核与下达;负责组织推进营配集成信息化管理相关工作;参加配电网规划的审查工作。
9.农电工作部负责研究制定公司农村低压电网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制定农村低压电网管理方面的标准、规程、制度及办法;负责指导和协调公司系统农村低压电网建设与改造、运行与检修管理;负责农村低压电网项目的审核与下达;参加配电网规划的审查工作。
第十五条 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组织编制配电网物资管理办法;负责配电网项目物资招投标、采购、集中配送和审核结算相关管理工作;负责配电网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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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定期发布配电网设备及材料的指导价格。
第十六条 财务资产部负责组织编制配电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负责配电网项目资金的筹措、落实和拨付;负责配电网项目的财务评价和稽核管理;负责配电网项目配送物资财务审核结算工作。
第十七条 审计部负责指导和管理配电网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对配电网工程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并督促审计意见的落实。
第十八条 科技信息部负责配电网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办公室(研究室)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各供电公司配电网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配电网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5
第二章 管理目标与要求 5
第三章 职责分工 6
第一节 省公司管理部门职责 6
第二节 地市供电公司职责 9
第三节 县(市)供电公司职责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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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其他相关单位职责 12
第四章 配电网资本性项目管理流程 13
第一节 编制与下达配电网年度项目需求 13
第二节 编制与下达配电网项目计划 15
第三节 委托设计 15
第四节 采购及领用配电网项目物资 16
第五节 配电网工程实施 17
第六节 配电网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 18
第五章 配电网成本性项目管理流程 19
第一节 成本性项目流程分类 19
第二节 编制与下达配电网修理年度项目需求 19
第三节 编制与下达配电网修理项目计划 21
第四节 配电网修理项目实施 22
第五节 配电网修理项目工程结算 23
第六章 配电网规划管理 24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4
第二节 配电网规划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25
第七章 配电网项目需求与计划管理 31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1
第二节 配电网项目需求与计划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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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配电网客户接入管理 3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6
第二节 配电网客户接入原则 37
第三节 配电网客户接入现场勘查 41
第四节 配电网客户接入方案确定 42
第五节 配电网客户接入工程设计审查及验收 44
第九章 配电网项目资金与财务管理 44
第十章 配电网项目设计管理 44
第一节 一般规定 44
第二节 配电网项目设计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45
第十一章 配电网物资管理 47
第一节 一般规定 47
第二节 配电网物资管理内容和要求 48
第十二章 配电网工程管理 50
第一节 一般规定 50
第二节 工程招投标管理内容与要求 50
第三节 工程合同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第四节 工程进度管理内容与要求 52
第五节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内容与要求 52
第六节 工程质量管理内容与要求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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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工程验收管理内容及要求 56
第八节 工程档案管理内容及要求 57
第九节 项目审计管理内容与要求 58
第十节 配电网工程项目统计管理内容与要求 59
第十三章 配电网运行检修管理 60
第一节 一般规定 60
第二节 配电设备运行检修管理分界点的内容与要求 61
第三节 现场运行规程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62
第四节 设备巡视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63
第五节 试验与测量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65
第六节 缺陷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66
第七节 运行分析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67
第八节 故障处理及备品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69
第九节 设备检修维护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70
第十节 现场标准化作业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71
第十一节 配电生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73
第十二节 配电网停送电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73
第十三节 配电设备标志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75
第十四节 配电网运行基础资料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75
第十四章 配电网经济技术指标管理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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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79
第二节 配电网经济技术指标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82
第十五章 检查与考核 82
第十六章 附则 83
附录A 引用和参照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规章制度 84
A.1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84
A.2 国家(行业)相关标准 84
A.3 国家电网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地方标准 86
A.4省电力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86
附录B 配电网管理相关模板 88
附录C 配电网管理相关流程 8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电力公司配电网全过程管理,加快配电网建设与改造步伐,提高配电网运行检修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国家电网公司相关规定,结合江苏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对江苏配电网的规划、计划、设计、建设、运行以及客户接入等全过程管理提出了规范性工作要求。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江苏省电力公司系统10(2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目标与要求
第四条 配电网管理的管理目标:通过规范配电网建设与运行管理,加快配电网建设步第 10 页
伐,强化配电网运行管理,增强配电网供电能力,满足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对电力供给与电能质量的需求。
第五条 省、市、县及相关部门,要按照“标准规范统一、部门分工明确、上下联动协调”的要求加强配电网管理,按照明确的工作范围及管理界面,相互协作、密切配合,确保配电网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第六条 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标准统一,逐步到位”的原则,加快配电网建设与改造步伐,不仅要满足目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还且要考虑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最终规模的要求。
第七条 按照“流程化、标准化、信息化”的要求,加强配电网运行管理,建立统一、规范、标准的管理程序与工作机制,不断提高配电网的精益化管理水平。
第八条 按照信息共享的要求,加强配电网信息管理,实现政府决策、营销客户、调度运行、配电监控等信息的横向贯通、纵向流畅,提高配电网智能化水平。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一节 省公司管理部门职责
第九条 生产技术部职责
(一) 负责归口管理配电网规划与建设、运行与检修、管理与考核工作。
(二)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相关规定,组织编制公司系统中、低压配电网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和中、低压配电网技术导则实施细则。
(三) 负责检查、指导、监督、考核各供电公司配电网专业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配电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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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负责组织审查配电网发展五年规划及年度滚动修订规划,并检查其落实情况。
(五) 负责新建(扩建)变电站10(20)千伏配套项目、配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配电网修理项目的管理工作(不含城区接户线及农村低压电网项目);负责下达季度配电网项目计划,检查配电网项目的实施情况。
(六) 负责配电网运行检修、供电可靠性、电能质量、带电作业等专业管理工作。
(七) 负责组织召开全省配电网专业会议、技术交流、技能竞赛和业务培训等工作,组织开展配电网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工作。
(八) 负责组织推进配电网信息化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条 发展策划部负责将配电网规划纳入电网发展规划;负责配电网年度项目投资计划的审核、平衡、下达,检查投资计划的完成情况;参加配电网规划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 安全监察部负责配电网建设与改造、检修与运行的安全监督;负责配电网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负责配电网设施保护和消防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营销部负责配电网电力负荷预测管理;组织制定配电网业扩工程管理规范和技术导则;负责城区低压接户线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区低压接户线项目的审核与下达;负责组织推进营配集成信息化管理相关工作;参加配电网规划的审查工作。
第十三条 农电工作部负责研究制定公司农村低压电网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制定农村低压电网管理方面的标准、规程、制度及办法;负责指导和协调公司系统农村低压电网建设与改造、运行与检修管理;负责农村低压电网项目的审核与下达;参加配电网规划的审查工作。
第十四条 基建部负责新建(扩建)变电站10(20)千伏配套项目的工程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组织编制配电网物资管理办法;负责配电网第 12 页
项目物资招投标、采购、集中配送和审核结算相关管理工作;负责配电网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招投标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定期发布配电网设备及材料的指导价格。
第十六条 财务资产部负责组织编制配电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负责配电网项目资金的筹措、落实和拨付;负责配电网项目的财务评价和稽核管理;负责配电网项目配送物资财务审核结算工作。
第十七条 审计部负责指导和管理配电网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对配电网工程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并督促审计意见的落实。
第十八条 科技信息部负责配电网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办公室(研究室)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各供电公司配电网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节 地市供电公司职责
第二十条 生产技术部职责
(一) 生产技术部是本单位配电网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贯彻执行上级及本单位配电网管理制度、标准。
(二) 负责制定并落实本单位配电网规划与建设、运行与检修、管理等全过程管理工作要求。
(三) 负责检查、指导、监督、考核本单位配电网专业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四) 负责牵头建立与地方发改委、经贸委、规划、建设、交通、土地、环保等政府部门的沟通和衔接机制,组织编制、汇总、审查、上报本地区配电网发展规划,组织配电网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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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的实施工作。
(五) 负责配电网新建(扩建)变电站10(20)千伏配套项目、配电网建设及改造项目、配电网修理项目的管理工作。
(六) 负责组织本单位配电网年度项目需求(不含城区低压接户线及农村低压电网项目)的编制、评审、上报工作。
(七) 负责组织新建(扩建)变电站10(20)千伏配套项目、配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配电网修理项目月度计划的编制、审核工作;负责上述配电网项目季度计划的编制、上报工作。
(八) 负责配电网杆线迁移工程管理工作;负责组织业扩工程接入部分的验收工作;参加业扩工程供电方案审查工作。
(九) 负责配电网运行维护、应急抢修、备品备件、供电可靠性、电能质量、带电作业等专业管理工作。
(十) 组织编制、审核本单位现场运行规程。
(十一) 组织召开配电网专业会议,专业技术交流、竞赛和培训,组织开展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工作。
(十二) 组织落实配电网信息化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发展策划部负责将本地区配电网规划纳入地区电网发展规划;负责落实配电网上一级变电站规划布点及地下电力管线规划;参加配电网规划、需求、计划审查等工作;配合生产技术部做好与政府部门沟通和衔接机制的建立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安全监察部负责本单位配电网建设与改造、检修与运行的安全监督;负责第 14 页
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上报;负责配电网设施保护和消防的管理及监督;负责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三条 营销部(农电工作部)职责
(一) 负责贯彻执行上级及本单位配电网业扩工程相关管理规范及技术导则。
(二) 负责城区低压接户线及以下和农村低压电网的规划、计划、设计、建设、运行和考核等管理工作。
(三) 负责收集配电网规划所需要的负荷需求;负责业扩报装、空调等负荷增长的预测工作;负责收集地块(如商业区、工业园区、居住区等)负荷密度等基础资料;参加配电网规划编制、审查等工作。
(四) 负责组织城区低压接户线及以下和农村低压电网年度项目需求的编制、评审、上报工作;负责编制农村公用配电变压器的布点及增容改造项目需求;参加配电网年度项目需求的审查工作。
(五) 负责组织城区低压接户线及以下和农村低压电网项目月度计划的编制、审核工作;负责组织上述配电网项目年度、季度计划的编制、上报工作。
(六) 负责配电网业扩工程的实施及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基建部负责新建(扩建)变电站10(20)千伏配套项目的工程实施工作;负责配电网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招标需求上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法律事务部)负责配电网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配电网项目管理的合同审核工作。
第二十六条 财务资产部负责配电网项目年度、月度资金预算上报工作;负责配电网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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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财务决算工作;负责参与配电网项目的立项审批;负责参与配电网项目施工图预算审查,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负责配电网工程项目的审计及管理工作,对配电网工程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并督促审计意见的落实。
第二十八条 科技信息部负责提供配电网信息化技术支持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电力调度中心负责配电网的调度管理工作;负责安排配电网停电计划;负责收集配电网规划所需要历史负荷数据等基础资料;参加配电网规划编制、审查工作;参加配电网项目需求、客户接入方案审查等工作。
第三十条 物流分中心负责配电网项目物资需求上报工作;负责配电网项目物资催交、到货验收、保管、发放工作;负责配电网项目拆旧物资管理工作。
第三节 县(市)供电公司职责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供电公司相关部门(单位)的职责分工参照地市公司执行。
第四节 其他相关单位职责
第三十二条 江苏省电力试验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开展配电网规划研究工作;负责编制配电网技术标准;负责开展配电网专项研究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三十三条 江苏省电力设计院负责编制配电网标准化设计依据;负责开展配电网新设备、新技术的应用研究工作。
第四章 配电网资本性项目管理流程
第一节 编制与下达配电网年度项目需求
第三十四条 编制配电网年度项目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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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各供电公司调度部门在每年8月30日前完成本年度迎峰度夏配电网运行状况分析报告。
(二) 各供电公司营销部在每年8月30日前完成客户需求信息、空调负荷情况等资料的收集。
(三) 各供电公司营销部(农电工作部)在每年8月30日前完成本年度农村低压电网需求信息资料的收集,并在每年9月30日前编制下一年度农村低压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需求以及农村公用配电变压器的布点及增容改造项目需求。
(四) 各供电公司配电运行单位在每年8月30日前完成管辖范围内配电网设备运行情况资料的收集,并在每年9月30日前编制下一年度配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需求。
(五) 各供电公司发展策划部在每年8月30日前提供次年度11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新建及扩建项目。
(六) 各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在每年8月30日前完成市政建设资料的收集,汇总各部门(单位)提供的资料,并在9月30日前组织编制下一年度新建(扩建)变电站10(20)千伏配套项目需求。
(七) 各地市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对本单位配电网项目需求信息(包括农村公用配电变压器的布点及增容改造项目需求信息)进行汇总、梳理,形成下一年度配电网项目需求,并在每年10月20日前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进行评审。
(八) 各地市供电公司营销部(农电工作部)对本单位农村低压电网项目需求信息进行汇总、梳理,形成下一年度配电网项目需求,并在每年10月20日前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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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上报配电网年度项目需求
各地市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在每年11月10日前完成新建(扩建)变电站10(20)千伏配套项目、配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需求评审意见,编制项目需求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省公司生产技术部。
各地市供电公司营销部(农电工作部)在每年11月10日前完成农村低压电网项目需求评审意见,编制项目需求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省公司农电工作部。
第三十六条 评审配电网项目需求,下达年度资金计划
(一) 省公司生产技术部和农电工作部在每年11月20日前分别组织对各地市供电公司上报的配电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
(二) 省公司发展策划部根据各部门对配电网项目需求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意见,在每年11月底前下达下一年度配电网项目资金计划。
第二节 编制与下达配电网项目计划
第三十七条 地市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在每季度末月10日前将下季度拟定实施的配电网新建(扩建)变电站10(20)千伏配套项目计划上报省公司生产技术部;省公司生产技术部会同基建部审核后在10个工作日内发文下达。
第三十八条 地市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在每季度末月10日前将下季度拟定实施的配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框架计划上报省公司生产技术部,省公司生产技术部审核后在10个工作日内发文下达。
第三十九条 各供电公司根据省公司下达的配电网项目资金计划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意见,于每月5日前编制次月项目计划并发文确认,同时结合客户报装需求等变化情况对月第 18 页
度项目计划实时进行调整。
第四十条 各地市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营销部(农电工作部)在每季度末月30日前将本季度已完成的配电网项目清单及年度资金计划执行情况上报省公司对口管理部门。
第三节 委托设计
第四十一条 各供电公司在每年12月10日前完成次年度迎峰度夏之前需投产的配电网项目图纸设计和物资需求清单;其余配电网年度项目在每年6月10日前完成图纸设计和物资需求清单。
第四十二条 各供电公司配电网工程管理部门(指生产技术部、营销部(农电工作部)和基建部,具体定义见一百五十六条,下同)在收到设计图纸和预算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设计单位和相关部门进行设计审查,并在审查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反馈给设计单位。
第四十三条 各供电公司配电网工程管理部门在配电网月度项目计划确认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正式设计图纸资料移交给施工单位和配电运行单位,并组织施工图纸交底。
第四节 采购及领用配电网项目物资
第四十四条 确定年度配电网框架物资需求
(一) 各地市供电公司的配电网工程管理部门在每年12月20日前上报次年上半年度配电网物资框架需求,在每年6月20日前上报下半年度配电网物资框架需求。
(二) 省公司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按照各地市供电公司上报的配电网物资框架需求,在每年12月和6月组织两次集中招标,确定全省上半年度和下半年度配电网项目所需设备及材料的供货商,并按照满足至少一个月所需物资的数量订货。
第四十五条 储备配电网项目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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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省公司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按照物资供货正常周期组织设置配电网物资周转库,用以储备配电网项目物资。物资周转库的设置由省公司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协调各供电公司物流分中心和制造厂配合进行。
(二) 各供电公司配电网工程管理部门应每月定期编制下一月配网物资需求计划并报本公司物流分中心。
(三) 各供电公司物流分中心应根据半年度物资框架需求及月度配网物资需求计划,及时补充调整周转库物资,确保下一月度配电网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物资供应。
(四) 对配电网物资框架需求以外的新增物资需求由省公司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在20个工作日内确定供货商和交货日期。
第四十六条 领用配电网项目物资
(一) 各供电公司配电网工程管理部门在确认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配电网物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物资领用手续。
(二) 各供电公司物流分中心在收到配电网项目物资领用申请后,负责组织协调,按时交付配电网项目物资。
第五节 配电网工程实施
第四十七条 配电网工程应按照省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须上报招标的项目,各供电公司应严格履行招标手续;可直接发包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八条 各供电公司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确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签订委托施工合同(委托监理合同)。
第四十九条 配电网工程实施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进度管理,依据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第 20 页
的条款,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分析和控制工程项目的进度计划,确保按期完成。
第五十条 配电网工程在具备验收条件后,由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各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或营销部(农电工作部)组织相关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
第五十一条 各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或营销部(农电工作部)在工程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组织相关单位完成工程资料的收集并配合档案管理部门进行档案归档工作。
第五十二条 各地市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营销部(农电工作部)应在每月30日前将本单位的配电网项目进度情况对口上报省公司。
第六节 配电网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
第五十三条 工程结算
(一) 单项工程施工结束后,各施工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设计变更完成物资领退料手续;各供电公司物流分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物资结算工作并向财务资产部提供工程物资清单,由省公司财务资产部支付配送物资费用。
(二) 单项工程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工程竣工资料(包括签证、变更资料)和工程施工结算报告,各供电公司工程管理部门收到竣工资料和工程结算报告后在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结算审查,并移交审计部门进行单项工程结算审计。各供电公司审计部门在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单项工程结算审计并编制结算审定报告,由财务资产部根据工程结算审定报告在1个月内支付工程施工费。
(三) 单项工程施工结束后,各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或营销部(农电工作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其他费用的结算工作,由财务资产部在1个月内支付费用。
第五十四条 竣工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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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供电公司财务资产部根据配电网工程结算审定报告在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并提交审计,各供电公司审计部门在10 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
配电网项目竣工决算的编制要求按《江苏省电力公司配电网项目财务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章 配电网成本性项目管理流程
第一节 成本性项目流程分类
第五十五条 配电网成本性项目主要分为列入成本性支出的配电网修理项目和列入成本性支出的配电网专项计划。
第五十六条 列入成本性支出的配电网专项计划可参照配电网资本性项目管理流程执行;配电网修理项目按照本章第二节至第五节规定的项目管理流程执行。
第二节 编制与下达配电网修理年度项目需求
第五十七条 编制配电网修理年度项目需求
(一) 各供电公司配电运行单位在每年6月1日前根据三年滚动计划按照设备运行现状和备品备件使用情况,编制下一年度配电网修理项目需求。
(二)各供电公司营销部在每年6月1日前,根据三年滚动计划,结合城区接户线运行现状,编制下一年度城区接户线修理项目需求。
(三)各供电公司营销部(农电工作部)在每年6月1日前根据三年滚动计划,以及农村低压配电线路及接户线的运行状况,编制下一年度农村低压配电线路及接户线修理项目需求。
(四)各供电公司相关部门对收集配电网修理项目需求信息按照资产类别分类汇总、梳理,6月20日前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进行评审,评审后纳入各供电公司年度修理建议计划。 第 22 页
第五十八条 上报配电网修理年度项目需求
(一)各地市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在每年6月30日前完成配电网修理建议计划评审意见(包括现场评审意见),按照省公司成本性项目管理办法要求上报省公司生产技术部。
(二)各地市供电公司营销部在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城区低压接户线及以下修理建议计划评审意见(包括现场评审意见),按照省公司成本性项目管理办法要求上报省公司营销部。
(三)各地市供电公司营销部(农电工作部)在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农村低压配电线路及接户线修理建议计划评审意见(包括现场评审意见),按照省公司成本性项目管理办法要求上报省公司农电工作部。
第五十九条 评审配电网修理项目需求,下达年度预算资金。
(一) 省公司相关部门在每年7月前组织对各地市供电公司上报的修理项目进行评审,形成下一年度的项目储备。
(二) 省公司发展策划部、财务部在9月底将配电网修理项目计划纳入下一年度成本项目计划草案。
(三) 省公司预算委员会在10月底在下一年度成本项目预算方案确定配电网修理项目预算资金。
第三节 编制与下达配电网修理项目计划
第六十条 地市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营销部(农电工作部)在每季度末月10日前将下季度拟定实施的配电网修理项目计划上报省公司对口管理部门,省公司相关部门审核后在10个工作日内发文下达。
第六十一条 各供电公司应根据省公司下达的年度配电网修理项目资金计划和评审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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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研究报告每月5日前编制次月度项目计划,同时结合日常抢修和备品备件的储备情况对月度项目计划实时进行调整。
第六十二条 各地市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营销部(农电工作部)在每季度末月30日前将已完成的配电网修理项目清单及年度资金计划执行情况上报省公司对口管理部门。
第四节 配电网修理项目实施
第六十三条 项目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进行配电网修理项目设计。
第六十四条 上报和领用修理项目物资
(一)在编制年度修理项目需求时,各供电公司运行管理单位根据年度项目需求提出年度物资需求,由各供电公司项目管理部门按照年度物资框架招标的要求在配电网物资管理信息系统中组织填报。
(二)修理项目物资领用时,根据地市供电公司确定的月度修理项目计划在配电网物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领用手续。
第六十五条 配电网修理项目应按照省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须上报招标的项目,各供电公司应严格履行招标手续;可直接发包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十六条 各供电公司在施工单位确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签订委托施工合同。
第六十七条 项目实施期间,各项目实施单位依据施工合同竣工时间要求对项目进度进行控制和管理。
第六十八条 配电网工程在具备验收条件后,由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各运行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
第六十九条 各地市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营销部(农电工作部)应在每月30日前将本第 24 页
单位的配电网修理项目进度情况对口上报省公司。
第五节 配电网修理项目工程结算
第七十条 单项配电网修理项目物资费用结算
(一)项目实施结束后,各运行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需要完成物资领退料手续。
(二) 各供电公司物流分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物资结算工作并向财务资产部提供项目物资清单,由省公司财务资产部支付配送物资费用。
第七十一条 单项配电网修理项目其他费用结算
(一) 在项目实施结束后,各运行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发生的赔青等其他费用清理工作。
(二) 各供电公司项目管理部门收到赔青等相关凭证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凭证的有效性进行审核。
(三) 各供电公司财务部根据审核后的凭证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他费用。
第七十二条 单项配电网修理项目施工费用结算
(一)项目实施结束后,施工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工程竣工资料(包括签证、变更资料)和工程施工结算报告。
(二)各配电运行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现场工作量进行审核。
(三)各供电公司项目管理部门收到竣工资料和工程结算报告后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结算审查,并移交审计部门进行单项工程结算审计。
(四)各供电公司审计部门在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单项工程结算审计并编制结算审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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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供电公司财务资产部根据结算审定报告在1个月内支付工程施工费用。
第六章 配电网规划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十三条 配电网规划是电网规划的重要内容,应与地方经济、社会、环境发展相协调并纳入地方总体规划。
第七十四条 配电网规划的目的是围绕建设统一坚强智能电网的发展战略目标,通过科学的规划,建设安全可靠、结构合理、节能环保、经济高效的配电网,不断提高配电网供电能力和电能质量,满足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七十五条 配电网规划应做到协调发展、适度超前、标准统一、因地制宜,有明确的规划目标,实施后达到以下水平:
(一) 具有充足的供电能力,能满足地方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对负荷增长的需求并有一定裕度,有利于电力市场的开拓和供售电量的增长。
(二) 网络坚强、结构合理、运行灵活,有较强的适应性,具备一定的抵御各类事故和自然灾害的能力。
(三) 配电网与上级电网相协调,供电能力匹配,无功配置恰当,实现科学合理衔接。
(四) 建设标准规范,设备优良可靠,技术先进适用,经济指标合理,体现区域差异,与社会环境相协调。
第二节 配电网规划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第七十六条 配电网规划应以地市公司、县公司所管辖范围按市中心区、市区、城镇和农村地区特征属性进行分区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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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市中心区指地级市区内人口密集以及行政、经济、商业、交通集中的地区。
(二) 市区指城市的建成区及规划区,一般指地级市以“区”建制命名的地区。
(三) 城镇指县(县级市)的城区及工业、人口相对集中的乡、镇地区。
(四) 农村指城市行政区内的其它地区,包括村庄、大片农田、山区、水域等。
第七十七条 配电网规划年限规定为5年,重点规划前3年,配电网规划年限应与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地方总体规划的年限一致。
第七十八条 配电网规划应着重解决配电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满足负荷发展需求和提高供电质量,按年度确定各分区建设改造规模和投资估算。配电网规划评审批准后,应依据规划编制年度配电网项目需求。
第七十九条 配电网规划内容包括地区发展概况、现状分析、负荷预测、电力平衡、规划目标、建设与改造方案、建设与改造规模、配电网专项规划、投资规模、效益评价等方面。
第八十条 地区发展概况主要描述规划区人口、行政区划、地理位置、国民经济概况以及区域划分、功能定位、用地规划、重点建设项目等规划情况。
第八十一条 现状分析应对现有配电网的装备水平,现有上级电源变电站情况,网络结构及供电能力,中压线路及台区负荷水平、运行情况进行分析,主要内容包括:
(一) 现有配电网的装备水平分析。主要对现有中压线路的条数、线路总长度、线路平均长度、电缆长度、架空线路绝缘化率、电缆化率进行统计分析;对配电变压器台数、容量进行统计分析;对开关柜、环网柜、无功补偿等设备数量、运行年限等进行统计分析,掌握配电网的总体装备水平。
(二) 现有上级电源变电站情况分析。主要对现有变电站的主变台数、容量、中压出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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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隔数、中压已有出线间隔数、主变最大负荷及负载率、变电站供电范围等进行统计分析,以掌握现有上级电源变电站分布与现有配电网络的适应性,找出存在的问题。
(三) 现有配电网络正常运行情况下供电能力和故障条件下转供负荷的能力分析。主要对现有配电网的网络结构、中压线路主干线长度 、主干线径、最远供电距离、负载率、接线模式(单辐射、单联络、多联络)等进行统计分析,掌握现有中压线路的负载能力,校验中压线路“N-1”通过率和故障条件下转供负荷的能力,找出现有配电网络的薄弱点。
(四) 现有配变供电能力分析。主要对现有配变台区的低压供电半径、低压主干线截面、配变负载能力及负载率等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找出电压质量、过载、重载等方面问题的原因。
(五) 对照配电网规划、建设与改造技术导则(以下简称技术导则)和安全运行要求,分析各分区配电网在上级电源布点、网络结构、供电半径、线径配置、设备选型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
第八十二条 负荷预测应按年度确定各分区配电网用电量和负荷预测值,还应确定分区内各功能地块的负荷预测值。
第八十三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负荷预测所需要的电网历史数据、产业用电数据的监测、统计、积累、分析,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八十四条 分区负荷预测应根据各地区负荷预测的条件采用单耗法、外推法、自然增长法、综合用电水平法等,并通过2-3种不同的预测方法进行相互校核、补充。
第八十五条 分区内各功能地块负荷预测可采用负荷密度法(空间负荷预测法),分别预测出各不同用地性质地块的负荷,在考虑同时率的影响后,还应与分区负荷预测值进行校核。
第八十六条 电力平衡应根据负荷预测结果按照年度对配电网进行分区电力平衡,校核第 28 页
上级电网规划所确定的变电站布点及其容量规模适应性,并提出对配电网供电电源点的布局要求。
第八十七条 规划目标应明确规划期末配电网总体运营水平,主要包括供电能力、安全供电性能、电能质量、供电可靠性、线损率等经济技术指标。
(一) 配电网供电能力应满足负荷增长的需求,所有元件负载率合理,正常工况下不发生满载和过载问题;在规划期末配电网应能满足比预测负荷增长率高的负荷增长需求。
(二) 配电网安全供电性能应满足“N-1”安全准则,正常工况下配电网络任一元件停运,其它元件的安全稳定运行不被破坏,根据负荷的重要性保持正常供电或在短时内恢复供电。
(三) 配电网电能质量在正常工况下应保证终端客户的电能质量符合标准,无功补偿配置和调节能力满足电压合格率的要求。
(四) 配电网用户供电可靠性达到较高水平,用户平均停电时间、平均停电次数和故障平均停电持续时间等主要指标达到预期水平。
(五) 配电网线损明显降低,线损率达到预期范围,实现节能降耗、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目标。
第八十八条 配电网建设与改造方案应按照供电区域、电压等级确定规划期内各规划水平年的配电网目标网架,主要内容包括:
(一) 依据现状分析、负荷密度和负荷预测的结果,确定变电站布点、供电范围、供电电压等级。
(二) 根据技术导则和负荷转供能力的需要,确定各变电站供电范围内中压配电网网络结构及线路容量、主干线径、供电半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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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根据地方分区规划和地块详细规划,确定中压配电线路的走向和路径。
(四) 按照满足负荷增长的需求和电压损失的要求,确定配电变压器布点、容量及低压供电半径。
第八十九条 配电网建设与改造应按照规划目标,在期内各规划水平年,分步确定建设与改造规模。
第九十条 配电网专项规划主要指配电网自动化、自动监测等系统的建设规划,专项规划应根据省公司下达的范围、规模和要求单独进行编制。
第九十一条 配电网投资规模应根据本地区上年度配电网工程综合造价,确定各规划水平年投资规模。
第九十二条 配电网效益评价应从满足用电需求,提高供电可靠性,改善电能质量和节能降耗、环保等方面对配电网规划进行评价分析。
第九十三条 配电网规划应每年修订一次,修订时间为每年9月份,修订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 地方总体规划或上级电网规划调整或修改;
(二) 实际负荷发展水平较预测负荷有较大变动;
(三) 电网新技术的发展要求。
第九十四条 各供电公司进行配电网规划编制时应加强与地方发改委、经贸委、规划、建设、交通、土地、环保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早落实配电设施用地、线路走廊、电缆通道,确保配电网规划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第九十五条 各县供电公司应于规划编制年9月10日前将本单位配电网规划上报地市供第 30 页
电公司,地市供电公司汇总本地区配电网规划后组织相关部门审查并于10月10日前上报省公司,省公司在一个月内组织审查和批准各地区配电网规划。
第九十六条 各供电公司应将经省公司审批后的配电网规划报当地政府规划主管部门,纳入地方总体规划和各地区详细规划中。
第九十七条 各供电公司配电网年度滚动修订规划应报省公司备案。
第七章 配电网项目需求与计划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十八条 配电网项目需求管理应以配电网规划、技术导则为依据,以满足电力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高供电可靠性及电能质量、节能降耗为目标。
第九十九条 各供电公司应做好配电网供电能力的测算工作,通过对配电网建设与改造、业扩报装及负荷预测等统计分析,实时掌握中压线路及配电变压器可开放容量,对不满足可开放容量裕度要求的中压线路或配电变压器应及时提出建设或改造项目需求,以满足负荷发展的需求。
第一百条 各供电公司应根据配电网项目需求,按照项目轻重缓急及资金安排情况,合理编制配电网项目计划。列入资本性支出的配电网项目计划按照配电网资本性项目管理流程执行;列入成本性支出的配电网修理项目按照配电网修理项目管理流程执行;列入成本性支出的配电网专项计划可参照配电网资本性项目管理流程执行。
第一百○一条 各供电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配电网项目需求与计划管理体系,确保配电网项目有计划、有步骤执行,切实解决配电网发展问题。
第二节 配电网项目需求与计划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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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条 配电网项目分类
(一) 新建(扩建)变电站10(20)千伏配套项目
(二) 配电网新建及改造项目
(1) 现有变电站新建中压出线项目;
(2) 开关设备及电缆分支箱新建项目;
(3) 中压线路改造及负荷调整项目;
(4)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项目;
(5) 开关设备及电缆分支箱改造项目;
(6) 配电变压器新增布点项目;
(7) 配电变压器增容改造项目;
(8) 城区低压线路项目。
(三) 城区低压接户线项目
(四) 农村低压电网项目
第一百○三条 配电网项目应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名称
(一) 配电网项目名称应注明建设内容,包括配套出线、新建、改造、负荷调整、更换等。
(二) 新建(扩建)变电站配套项目名称应包括变电站电压等级、名称及配套出线回路数。
(三) 中压线路新建、改造及负荷调整项目应包括上级变电站电压等级、名称,中压出线电压等级、名称,涉及二回以上中压线路负荷调整的应列出其中新出线名称、主要被切割第 32 页
负荷线路的名称及涉及负荷调整的中压线路回路数。
(四) 开关设备及电缆分支箱改造项目名称应包括开关设备及电缆分支箱电压等级、名称、编号。
(五) 配电变压器新增布点、增容改造项目名称应包括中压线路电压等级、名称,配电变压器名称。
(六) 城区低压线路改造项目名称应包括配电变压器电压等级、名称、编号。
第一百○四条 配电网项目立项主要依据
(一) 现有10千伏线路装机容量超过12000千伏安(20千伏线路装机容量超过24000千伏安)或中压线路最高运行电流超过允许持续载流限额的70%时,在周边中压线路不具备负荷转移的情况下,应按新建中压出线项目进行立项,从变电站新建出线进行负荷调整。
(二) 配电线路可开放容量应充分考虑业扩报装需求和负荷自然增长的需要,保证配电线路可开放容量有一定的裕度,否则应通过变电站增容改造、新布点、配电网络改造或新建配电线路满足裕度的要求。
(三) 现有配电网无法满足分段联络要求时,应按照开关设备及电缆分支箱新建项目进行立项。
(四) 现有配电网中压线路运行年代较长、线路老化严重、故障频发、线树矛盾突出或导线截面存在卡脖子等情况时,应按照中压线路改造及负荷调整项目进行立项。
(五) 现有开关设备运行年限较长、设备老化严重、故障频发或存在产品质量等问题时,应按照开关设备及电缆分支箱改造项目进行立项。
(六) 配电变压器低压测算容量(∑居民户容量×配置系数Ⅰ+∑非居民户容量×配置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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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大于配电变压器额定容量80%时,且架空配电变压器容量小于400千伏安、箱式配电变压器容量小于630 千伏安、变电所内配电变压器容量小于1000 千伏安时,应按照配电变压器增容改造项目进行立项。增容后配电变压器应能够满足3~5年负荷增长的需要。
(七) 城区低压供电半径超过150米、农村低压供电半径超过200米或配电变压器已达到限制容量(架空配电变压器容量为400千伏安、箱式配电变压器容量为630 千伏安、变电所内配电变压器容量为1000 千伏安),且测算容量大于配电变压器额定容量80%时,应按配电变压器新增布点项目进行立项。新增布点配电变压器和原配电变压器应能够满足3-5年负荷增长的需要。
(八) 城区低压线路无法满足低压负荷增长需要、低压线路老化严重或客户末端存在低电压情况时,应按照城区低压线路项目进行立项。
(九) 城区低压接户线无法满足低压负荷增长需要、接户线老化严重或客户末端存在低电压情况时,应按照城区低压接户线项目进行立项。
(十) 农村低压电网项目无法满足农村低压负荷增长需要、低压线路老化严重或客户末端存在低电压情况时,应按照农村低压电网项目进行立项。
第一百○五条 配电网项目需求的内容包括立项理由、项目方案、建设规模、投资估算、实施时间要求及必要的附图、附表。
第一百○六条 年度配电网项目需求编制要求
(一) 各供电公司调度部门提供的迎峰度夏配电网运行状况分析报告应包括变电站主变负载情况、配电线路负载情况、配电网络薄弱环节等内容。
(二) 各供电公司营销部提供的客户信息资料包括预期客户报装、上一周期年内各居住第 34 页
区空调负荷现状及次年度预测增长水平等情况。
(三) 各供电公司营销部(农电工作部)提供的农村公用配电变压器及以下信息资料应包括农村低压配电网设施运行现状、农村公用配电变压器低压户数、报装容量、实测最大负载及对应的末端电压情况表。
(四) 各供电公司配电运行单位提供的配电网设备运行情况资料应包括中压配电网设施运行现状、城市低压配电网设施运行现状、城市公用配电变压器最大负载及对应的末端电压。
(五) 各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提供的市政建设资料应包括地方规划、建设、交通等部门下一年度重点项目。
第一百○七条 各供电公司应组织各部门(单位)对上报的年度配电网项目需求进行逐一评审和现场抽查评审,现场评审项目数量不低于上报项目总数的5%。
第一百○八条 年度配电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各大类配电网项目的项目必要性、建设内容与规模、投资估算、实施时间、预期效果等。
第八章 配电网客户接入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九条 配电网客户接入方案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配电网业扩工程相关管理规范和技术导则。
第一百一十条 配电网客户接入应根据供电可靠性的要求以及中断供电的危害程度,确定接入系统供电方案。
第一百一十一条 配电网客户应根据其负荷特点,按照分层(分区)、就地平衡的原则,合理配置无功补偿容量,合理投切无功补偿装置,保证其功率因数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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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二条 客户设备注入配电网的谐波电流值、电压波动和闪变的允许值应符合《低压电气及电子设备发出的谐波电流限值》(GB 17625.1)和《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GB 12326)的规定;客户非线性负荷设备接入配电网,应进行电能质量评估,并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客户负责落实治理措施。
第一百一十三条 配电网客户在接入配电网前,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订供用电合同,明确供电方式、供电质量、计量方式、电价、产权分界、维护责任划分、调度权限等。
第一百一十四条 客户接入工程由各供电公司营销部组织、配电运行单位根据需要配合实施。接入工程中各环节的时限应符合业扩接入工程时限考核规定的要求。
第二节 配电网客户接入原则
第一百一十五条 10千伏配电网客户接入原则
(一) 10千伏单回线路允许装接容量按以下原则控制:单一客户线路最终容量不大于8000千伏安,多用户线路最终容量不大于12000千伏安。
(二) 10千伏开关站、配电室、环网单元等每路出线的接入容量不宜超过3000千伏安。
(三) 10千伏单个客户申请容量(含增容累计)在3000千伏安及以下时,可接入现有公用线路;3000千伏安以上时应从电源变电站新出线路。
(四) 客户申请容量在8000千伏安~30000千伏安时,可采用多回路供电。
(五) 用户申请容量为30000千伏安以上时,应采用更高电压等级供电。
第一百一十六条 20千伏配电网客户接入原则
(一) 20千伏单回线路允许装接容量按以下原则:单一客户线路最终容量不大于16000第 36 页
千伏安,多客户线路最终容量不大于24000千伏安。
(二) 20千伏单个客户申请容量(含增容累计)在8000千伏安以上时应从电源变电站新出线路;8000千伏安以下时,以架空T 接或从开关站、配电室、环网单元以电缆方式就近接入。
(三) 客户申请容量在16000千伏安~30000千伏安时,宜采用多回路供电。
(四) 用户申请容量为30000千伏安以上时,应采用更高电压等级供电。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现有中压配电线路开放容量不能够满足客户新增或扩容的需求时,业扩方案应首先考虑进行配电网络接线方式的调整,并重新计算开放容量。若网络接线方式调整后开放容量仍不能够满足增容需求时,先考虑换大导线截面,再考虑新增出线回路。
第一百一十八条 低压配电网客户接入原则
(一) 低压配电网客户接入时,如供电半径不满足要求,应考虑新增布点。如新增布点确有困难,必须采取相关措施确保电压质量满足规程要求。
(二) 低压客户应就近接入低压配电网。
(三) 低压客户接入后,配电变压器装接容量乘以配置系数不应超过配电变压器容量的80%,超过时应考虑新增布点或增容改造。
(四) 低压客户选择电源接入点时,应采取措施降低电源系统负荷不对称度。
(五) 低压用户的接入应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1) 通过10(20)千伏变电所、箱式变电站的低压出线断路器,采用电缆接入。
(2) 通过低压电缆分支箱出线断路器或熔断器,采用电缆接入。
(3) 通过低压架空线,采用架空或电缆方式接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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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通过低压电缆线路接入时,宜设置低压电缆分支箱,分支箱内应预留1-2个备用间隔。
(七) 通过低压架空线路接入时,10千伏成熟区低压非居民客户装接容量在25~160千伏安的,应从低压主干线处接入;低压非居民客户装接容量在25千伏安以下时,可从低压分支线处接入。装接容量在160千伏安以上的,原则上以10千伏接入供电。
(八) 通过低压架空线路接入时,20千伏成熟区低压非居民客户装接容量在25~160千伏安的,应从低压主干线处接入;低压非居民客户装接容量在25千伏安以下时,可从低压分支线处接入。装接容量在160千伏安以上的,原则上以20千伏接入供电。
(九) 低压客户接入前后,营销部门应核算低压主干线、分支线的导线线径、供电半径、配变三相不平衡度,不能满足要求的应及时通知配电运行单位,按照《江苏省电力公司配电网技术导则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进行改造。
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杆上配电变压器开放容量不能满足客户申请装接容量时,可按照以下原则进行:(1)客户新增容量加实际已开放容量小于160千伏安时,变压器增容到200千伏安;(2)客户新增容量加实际已开放容量小于320千伏安时,变压器增容到400千伏安;(3)客户新增容量加实际已开放容量大于320千伏安时,需新增配电变压器布点。
第一百二十条 当箱式配电变压器开放容量不能满足客户申请装接容量时,可按照以下原则进行:(1)客户新增容量加实际已开放容量小于320千伏安时,变压器增容到400千伏安;
(2)客户新增容量加实际已开放容量小于504千伏安时,变压器增容到630千伏安;(3)客户新增容量加实际已开放容量大于504千伏安时,需新增配电变压器布点。
第一百二十一条 重要客户的保安电源不宜接入公用配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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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配电网客户接入现场勘查
第一百二十二条 根据配电网客户用电申请、供电方案征询或用电需求信息,各相关部门应按分工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现场勘查。
第一百二十三条 现场勘查分工
(一) 客户申请报装容量在160千伏安及以上、3000千伏安及以下的,如线路开放容量大于客户申请容量,由营销部组织现场勘查,配电运行单位参加。
(二) 客户申请报装容量在160千伏安及以上、3000千伏安及以下的,如线路开放容量小于客户申请容量,由营销部组织现场勘查,生产技术部、电力调度中心、配电运行单位参加。
(三) 政府重点工程项目或申请容量在3000千伏安以上的,由营销部组织现场勘查,发展策划部、生产技术部、电力调度中心、配电运行单位参加。
(四) 申请容量在160千伏安以下的客户或居民客户,根据生产部门提供的公用配变可开放容量,由营销部组织现场勘查,可结合设计、施工勘察进行。
第一百二十四条 现场勘查时,应详细核实客户用电申请的各项内容,审查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确认用电负荷性质,对客户用电地址的供配电设施(包括供电区域、变电所、配电所、线路、杆位、负荷、线路走向、通道等)进行全面、细致勘察。
第四节 配电网客户接入方案确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客户接入方案拟定原则:
(一) 客户接入方案应根据用电性质、用电容量以及客户用电需求,结合各地电网规划技术原则和典型设计、实地供电条件综合考虑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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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居住区供电方案应按江苏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的有关要求拟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 客户接入方案的内容,应包括供电电压、用电容量、供电电源点、进线方式、用电性质等,并确定变电所出线间隔是否需要新建或改造、出线电流互感器是否需要更换、出线开关定值是否需要调整等。
第一百二十七条 各供电公司应每周组织客户接入方案审核会,审核会由公司领导组织,营销部、发展策划部、生产技术部、调度中心、客户服务中心、配电运行单位等部门(单位)参加,负责对供电装接容量3000千伏安以上、小区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客户接入方案的审批。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各供电公司应每周组织客户接入方案营配协调会,会议由营销部组织,配电运行单位、电力调度中心参加,负责对供电装接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上、3000千伏安及以下、小区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客户接入方案的审批。
第一百二十九条 客户接入容量在160千伏安以上、315千伏安及以下的,接入方案由营销部门会同配电运行单位共同审批。
第一百三十条 客户接入容量在160千伏安及以下的,应严格对照配电变压器可开放容量统计表进行控制。低压客户申请容量小于可开放容量的,由营销部确定客户接入方案;低压客户申请容量大于可开放容量的,由营销部会同配电运行单位审批客户接入方案。
第一百三十一条 对配电网有冲击影响和对配电网产生谐波污染的客户,应由客户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科研咨询单位进行冲击负荷及谐波对电网影响的专题论证,客户应采取措施将影响控制在国家标准规定的范围之内。
第一百三十二条 对于由营销部门直接开放的用电负荷,营销部门应按时统计并编制相第 40 页
关的记录台账;对于临时、正式用电的退役销户情况,营销部门应及时统计并编制相关的记录台账,退役后半月内提供给生产部门备案。营销部门应及时统计编制用户退役销户情况记录台账,并于退役后半月内报生产部门备案。
第五节 配电网客户接入工程设计审查及验收
第一百三十三条 配电网客户接入工程,应由客户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接入工程设计,设计完成后由营销部门会同配电运行单位进行设计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反馈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完善。
第一百三十四条 配电网客户接入工程,应由生产部门组织现场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运。验收标准及要求参照本细则第十二章第七节执行。
第九章 配电网项目资金与财务管理
第一百三十五条 配电网项目的资金与财务管理按《江苏省电力公司配电网项目财务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章 配电网项目设计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配电网项目应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各供电公司应加强配电网设计力量,确保按时完成各类配电网项目的设计任务。
第一百三十七条 配电网项目设计应符合配电网规划要求,严格执行技术导则相关要求。 第一百三十八条 配电网设计应严格执行标准化设计图集要求进行设计,规范统一配电网建设标准和设备管理标准,合理降低配电网建设和运行成本。
第一百三十九条 配电网设计应坚持技术进步、安全可靠和节能降耗的原则,选择小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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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无油化、免维护或少维护的配电设备,积极稳妥地采用先进供配电技术。
第一百四十条 配电网设计应按照国家及有关部门的规定编制预算书,设计单位应及时更新预算材料价格和取费标准。
第一百四十一条 配电网设计应按照省公司物资采购辞典选用物资,以满足物资招标要求。
第一百四十二条 配电网设计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
第一百四十三条 配电网设计应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制。
第一百四十四条 各地市供电公司要加强对所属县(市)供电公司配电网设计的检查与指导。
第二节 配电网项目设计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技术部组织编制公用配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杆线迁移项目的具体方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营销部(农电工作部)组织编制业扩接入系统项目、农村综合变新增布点和增容改造项目、低压电网改造项目的具体方案。
第一百四十七条 设计单位按照委托的配电网具体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编制;配合项目管理部门办理线路走廊、电缆通道等规划红线。
第一百四十八条 配电网项目设计应规范设计内容,确保设计质量,落实设计责任,交付的设计文件应包含设计施工图、预算、规划文件、审查意见等。设计深度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 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施工图纸应包含设计说明书(参见模版)、平面路径图、电气接线图、杆型装配图、特殊杆塔基础图、接地装置图、特殊工艺图和杆塔明细表(参见模版)、第 42 页
设备清单等。
(二) 电缆配电线路设计施工图纸应包含设计说明书(参见模版)、土建路径图(应包含电缆标志设置点、电缆沟、管、井设置位置、电缆中间接头位置及编号)、电缆沟(管、井)的平断面图、设备基础图、接地装置图、电气接线图、特殊工艺图和电缆清册(参见模版)、设备清单等。电缆终端、中间头附件以及施工方式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在设计说明书中加以描述。
(三) 对涉及拆旧的工程,应在设计说明书中明确拆旧的范围,列出拆旧物资的清册,并将拆旧物资的拆除费用和运输到指定地点的费用列入工程预算。
第一百四十九条 配电网资本性项目的预算编制应条理清楚,计算完整,数据详实。工程预算执行《国家能源局关于颁布20 千伏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定额及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国能电力[2009]23号)。其中集中配送物资保管费按器材物资合同价的2%计列,其它费用只列:
(一) 建设项目法人管理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0.7%】;
(二) 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3.5%】;
(三) 工程质量监督检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0.1%】或工程监理费【(建筑、安装工程费)×1.5%】;
(四) 其它必须的并实际发生的费用,如拆迁赔偿费等。
第一百五十条 配电网成本性项目的预算执行《江苏省电力公司输变电设备检修项目预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
第一百五十一条 配电网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物资调整的项目应及时进行设计变更;仅存在工作量变化的项目可采用签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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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配电网物资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 配电网物资管理应严格执行《省公司配电网物资管理办法》,加强物资采购、储备和领用各环节的管理工作。
第一百五十三条 配电网物资供应按照“半年度集中采购、按项目随时领用”的原则,建立配电网物资周转库。
第一百五十四条 配电网物资应根据配电网项目实际领用情况进行结算。
第二节 配电网物资管理内容和要求
第一百五十五条 配电网设备(变压器、柱上开关、环网柜、电缆分支箱、开关柜、配电箱等)、线材(导线、电缆)、杆材(砼杆、钢管杆)、电缆附件、令克、金具、绝缘子、铁部件等物资采用半年度集中招标的方式确定供货厂家。
第一百五十六条 各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是配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的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配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的半年度配电网物资框架需求;基建部是新建(扩建)变电站10(20)千伏配套项目的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新建(扩建)变电站配套项目的半年度配电网物资框架需求;营销部(农电工作部)是城区低压接户线项目和农村低压电网项目的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接户线项目和农村低压电网项目的半年度配电网物资框架需求。
第一百五十七条 配电网物资的出入库手续均须在配电网物资管理信息系统中办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各供电公司应加强配电网工程物资的验收工作。
(一) 各供电公司物资部门应依据物资采购合同以及商务和技术条款组织进行到货验第 44 页
收。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检查内外包装是否完整;核对合同和实物的品名、规格、数量、交货日期是否相符;产品合格证、说明书等技术资料是否齐全等。
(二) 物资到货验收应要求供应商出具“物资配送单”,核对无误后开具“物资到货验收单”,形成验收报告,建立物资到货台账。
(三) 工程管理部门负责配送物资的交接验收,对物资进行现场开箱检查、交接试验,检查物资的制造质量和制造标准是否达到合同要求。
(四) 验收合格后应向供货厂商出具验收凭证,作为配送物资款结算的依据。
(五) 对验收不合格的物资按照《江苏省电力公司集中采购配送物资质量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 各供电公司应及时将省公司集中配送物资的相关信息反馈给省公司。
第一百五十九条 配电网物资的结算应以单项工程审定竣工结算为依据,确保配电网物资款按实际发生支付。
第一百六十条 配电网项目的拆旧物资处理按照省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各项目单位应加强管理退役设备和拆旧物资的拆除和回收。
第一百六十一条 拆旧物资的移交和入库手续应在工程结束后的一周内完成;拆旧物资入库内容和数量应对照设计说明书中拆旧清册的内容,如有变化应说明原因。
第十二章 配电网工程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配电网工程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公司有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 各供电公司是配电网工程的具体实施单位,应按照安全、质量、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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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进行全方位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优质、高效。
第一百六十四条 配电网工程管理应包括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进度管理、安全管理、质量管理、档案管理、工程验收、项目审计、统计管理及工程建设绩效考评等环节。
第二节 工程招投标管理内容与要求
第一百六十五条 配电网工程应实行招投标管理制,严格执行国家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省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
第一百六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和公司规定实行集中规模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一百六十七条 省公司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对配电网建设与改造的物资需求计划进行分类,根据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江苏省电力公司物资管理办法(修订)》有关规定组织招标。
第一百六十八条 配电网工程对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施工合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合同,项目单位应将招标需求提交招投标管理中心。
第三节 工程合同管理内容与要求
第一百六十九条 配电网工程应实行合同管理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有关技术条款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条 项目法人或被授权人应在在工程实施前与相关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监理合同、设备材料采购等合同。
第一百七十一条 各供电公司应按照“统一管理、归口办理、分级审批、各负其责”原则,第 46 页
加强对合同的签订审批和跟踪管理。
第一百七十二条 各供电公司应按照《合同法》制订统一的合同文本,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合理性和法律约束性,杜绝合同管理中的不规范行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一百七十三条 客户出资的配电网杆线迁移和客户接入项目,工程管理单位与客户协商签订相关合同。
第四节 工程进度管理内容与要求
第一百七十四条 配电网工程进度管理应充分考虑政策处理、停电计划安排、工程组织实施、竣工验收消缺等各阶段所需的合理周期,满足电网安全运行的实际需要,确保项目计划工期可行、符合建设周期。
第一百七十五条 工程开工前,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合同签订的工期,结合工程规模、性质和关键节点,审核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计划。
第一百七十六条 各供电公司应建立配电网工程项目月度例会制度。例会由配电网项目管理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项目管理部门应在例会上通报配电网项目实施情况,协调配电网项目建设进度,切实解决项目建设中的政策处理等问题。
第一百七十七条 各供电公司应做好工程进度统计分析工作,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进展情况。
第五节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内容与要求
第一百七十八条 配电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安全与进度、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在安全与进度、效益发生矛盾时,应服从安全的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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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九条 配电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江苏省电力公司基建施工分包及临时用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
第一百八十条 各工程管理部门应加强配电网工程安全的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重点应对工程的发承包、工程施工、工程的验收等流程进行监督。
第一百八十一条 各工程管理部门应对配电网工程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安全资质进行严格的审查,严格控制工程承包单位的承包范围,严禁承包工程层层转包。
第一百八十二条 配电网工程应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并作为经济合同的附件,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职责、保障安全的措施和违反协议的处罚办法,并按规定提取一定数额的安全风险抵押金。未签订安全协议的工程不得开工。
第一百八十三条 配电网工程管理部门在工程开工前,应组织现场勘查并向施工单位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安监人员(或安全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告知作业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安全技术交底应有完整的记录,项目监理应参加安全技术交底。
第一百八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进行配电网工程分包时,应在工程开工前向分包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应有完整的记录,并进行签字确认,项目监理也应参加安全技术交底。
第一百八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严格执行运行单位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现场勘查制度、工作票制度等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设备运行管理部门应配合施工单位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含有关安全隔离措施,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第 48 页
标志等)。
第一百八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为参加施工的工作人员配备足够、合格的保障人身安全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工器具和施工工器具。
第一百八十七条 配电网工程应努力创建“标准化、无违章、节约型、环保型”的安全文明施工工地,做到安全管理制度化、安全设施标准化、现场布置条理化、机料摆放定值化、作业行为规范化、环境影响最小化,并营造安全文明施工良好氛围。
第六节 工程质量管理内容与要求
第一百八十八条 配电网工程应实行全过程质量管理,明确质量管理责任,规范质量工作程序。
第一百八十九条 配电网工程应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省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相关管理规定,对照检查在建工程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制造、试验调试等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管理责任的落实情况,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各关键工序、环节质量主体明确,责任到人。
第一百九十条 配电网工程应规范执行质量工作程序,确保各质量控制环节取得实效,严防走过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承包商、监理或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等,按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 配电网工程管理部门应督促施工、监理各参建单位建立安全质量管理台帐,加强审核台帐、技术记录、交底等过程控制资料,做到及时准确规范;现场质量和安全检查、会议纪要等提出的质量问题均应做到检查、整改闭环。
第一百九十二条 配电网工程应按照国家、行业施工及验收规范和《江苏省电力公司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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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工程竣工验收大纲》的要求,重视安装环节的质量管理,严格执行设备安装技术要求;施工工艺应严格执行调试试验阶段质量控制,确保设备、系统功能可靠,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第一百九十三条 配电网工程管理部门应制定和落实质量工作重点,确保工程质量,强化工程各验收环节的质量管理,强调缺陷的闭环管理,及时消除质量缺陷,确保工程实体质量和工艺质量满足工程投产和创优要求。
第一百九十四条 配电网资本性项目应积极推行工程建设监理制,监理工作应按《江苏省电力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管理办法》执行;未开展工程建设监理的配电网工程应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与检查,并做好工程的现场监督和中间验收等各项工作。
第一百九十五条 各供电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质量责任考核办法》,落实质量问责制。对施工期间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隐患以及工程投产后因工程质量原因造成的电网事故、设备事故及障碍等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追溯处理,并将其与今后的施工、监理招评标挂钩,促使各施工、监理企业进一步提高责任心和工作质量。
第七节 工程验收管理内容及要求
第一百九十六条 配电网项目应实行工程验收制度,单项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各供电公司项目管理单位组织进行,年度配电网工程的整体验收由各市供电公司组织,整体验收结束后,各市供电公司应行文上报本地区工程整体验收意见和工程总结,省公司组织抽查。
第一百九十七条 工程验收分为工程阶段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工程阶段验收是指工程项目在工程某一阶段结束后,下一阶段施工开始前进行的工程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工程全部竣工并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进行的工程验收;工程阶段验收的部分工作可以和工程竣第 50 页
工验收合并进行。
第一百九十八条 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施工单位三级自检和消缺工作完成;施工单位整理完备工程阶段验收所要求的工程资料,部分重要资料已提前交付。
第一百九十九条 配电网工程验收实行闭环管理。工程验收后,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给项目管理单位确认,项目管理单位确认后应组织对整改项目进行复查和复验。
第二百条 按照工程零缺陷启动投运的要求,配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启动投运时间安排应综合考虑工期进度、工程验收和消缺整改等因素。
第二百○一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隐蔽工程的验收管理。隐蔽工程包括电缆敷设及附件制作、基础、预埋管(件)、建筑物防水、接地装置等。
第二百○二条 配电网工程质保期为一年,质保期内如发生因施工质量问题引起的严重缺陷或故障,由生产技术部会同安监部组织分析责任原因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考核。
第八节 工程档案管理内容及要求
第二百○三条 配电网项目管理部门应坚持配电网工程档案的全过程管理,落实项目档案工作责任。设计、施工、安装、监理、调试、验收单位要按照“谁形成文件资料,谁立卷归档”的原则,做好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工作,保证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第二百○四条 配电网工程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 配电网项目的综合性文件,包括计划、报告、请示、批复、会议纪要、合同、协议、统计报表、集中招投标文件、工程整体验收报告、审计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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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针对具体工程的文件资料,包括工程设计文件,开、竣工报告,施工合同、预算及旧料回收清册,安装及试验记录,竣工图纸,设备材料合格证及试验报告,政策处理记录及其协议书,工程结算与决算等。
第二百○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各阶段设计文件、竣工图的移交归档工作。
第二百○六条 施工单位负责完成职责范围或合同规定的工程文件和设备开箱文件的收集、整理、移交、归档工作,负责向设计单位提供竣工草图及变更设计文件作为设计单位编制竣工图的依据。
第二百○七条 监理单位负责完成职责范围或合同规定的监理文件材料的移交归档工作。 第二百○八条 运行单位负责完成验收资料的移交归档工作。
第二百○九条 各参建单位在移交纸质档案的同时,还应移交相应的电子文件、工程重要活动的音像材料。
第九节 项目审计管理内容与要求
第二百一十条 配电网项目审计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项目审计由审计部归口管理,严格按照相关审计办法执行。
第二百一十一条 所有配电网项目的工程结算都必须经过审计;省公司审计部对配电网项目审计质量进行检查。
第十节 配电网工程项目统计管理内容与要求
第二百一十二条 配电网项目应建立统计报表制度并建立年度配电网工程建设绩效考评体系。
第二百一十三条 配电网项目应严格执行公司统计制度和月度分析制度,各供电公司应第 52 页
及时做好配电网工程有关数据和完成情况的统计、分析、汇总、定期上报等工作。
第二百一十四条 各供电公司应在次年的1月20日前完成配电网项目年度工作总结。 第二百一十五条 年度配电网项目建设绩效考评应按省、市二级进行,省公司考评各市配电网工程的总体建设绩效,地市供电公司对县市公司进行考评。
第二百一十六条 年度配电网项目建设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年度配电网项目建成投产的主要规模,年度配电网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年(月)度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工程造价指标及分析,年度配电网项目资金投向分析,项目资金利用率分析,建成规模成本分析,新增客户(售电量)建设成本分析等。
第十三章 配电网运行检修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一十七条 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贯彻执行安全工作规程,做好运行、维护、抢修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设备缺陷、故障,预防事故的发生,提高配电网的供电可靠性,降低线损和运行维护费用,为客户提供优质电能。
第二百一十八条 配电网设施应与变电站或相邻的维护单位划分明确的分界点,分界点的划分应根据统一的规定执行。
第二百一十九条 应根据上级有关规程规定和现场设备情况组织编制本单位配电设备现场运行规程,现场运行规程一般应包括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现场运行规程,电缆线路及设备现场运行规程和变电所、配电所现场运行规程以及配电网自动化运行管理规定等。
第二百二十条 积极采用配电网设备带电检测、状态诊断技术,加大配电设备运行监测,深入开展状态评价工作,及时掌握配电网运行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置配电设备负荷越限、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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