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收益权与受益权混淆的风险
1、 受益权VS 收益权
各项债权收益权因不具有类受益权的物权属性,故此处收益权与债权无异。利用该收益权转让进行融资的方式可能不会起到受益权转让同样的效果,因此会产生一定风险。
债权收益权转让担保物变更登记的风险。《物权法》的第192条明文规定:抵押权是不能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的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是将担保此债权的抵押权同时转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与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银监会2010年12月3日下发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中规定:拟转让的信贷资产有抵质押物的,应当完成抵质押物变更登记手续或将质物移交占有、交付,确保担保物权有效转移。由此可知债权转让,担保物权应一并转让,并需办理相关变更登记。但是在各项收益权转让的过程中,往往附回购性条款而债权非实质性转让,担保物权变更又异常繁琐,故担保物权没有办理变更登记,一旦债权发生风险,受让人可能产生一定的风险。
债权收益权转让违规风险。金融领域中创设各项收益权的目的是在转让各项债权时认为受让人受让的并非完整债权,而是基于债权而产生的收益。银监会2009年12月23日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进行信贷资产转让时,应严格遵守资产转让真实性原则。此外,《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中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应当遵守洁净转让原则,即实现资产的真实、完全转让,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如果仅理解为受让获取债权收益的权利而非债权,那么该债权的转让并未遵守真实性的原则。如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都可能存在此
问题。
债权收益权转让无效的风险。债权转让可以成为企业间借贷的一种方式。如A 公司现在拥有对B 公司的债权200万元,但是这笔钱要在3各月后B 公司才能支付。但是因为A 公司急着扩大生产急需这200万元,这时可以用债权转让的方式,由C 公司受让A 公司的债权,转让对价为200万元及利息。这样和C 公司直接借钱给A 公司200万元是没有什么区别的,但是因为是债权转让,所以此种操作形式上是合法的。典型操作如融资融券收益权转让。这种债权转让的模式可能会遇到一个问题: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被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无效。
收益是指信托产品产生的利润。而受益权是针对受益人的,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可以享有信托的收益。
信托受益权是由信托法规定受益人享有的综合性权利,有信托法予以规定保护的;信托收益权指受益人享有的财产性权利,信托财产收益权有债权属性,并无专门法律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