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基础知识
民法
一、名词解释
1、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2、自愿原则: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的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
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的干预。
3、民事法律关系: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4、民事法律事实: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5、对世权(绝对权):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
权利。
6、对人权(相对权):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
7、意思表示: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 行为。
8、欺诈: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 真是意思表示的行为。
9、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指在民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作
为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行为。
10、代理权:指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或有关机关的制定,能够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的资格。
11、狭义无权代理: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
12、除斥期间: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对于某种权利所预定的存续期间,又称预定 期间。
1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
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14、相邻关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 处分权利时因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5、地役权:指以他人土地供自己的土地便利而使用,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16、动产浮动抵押:指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提供担保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 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有权就实现抵押权 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17、最高额抵押:对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预先确定一最高额的限度而设定的 抵押权。
18、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进行事务的管理 或服务的事实行为。
19、人身权:民事主体基于人格或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在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 关系)中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20、无过错责任原则:指不问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有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二者 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二、简答题
1、民事法律关系及三要素体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三要素体系:(1)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2)客体——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指向的对象(物、行为、智力成果、
人身利益);
(3)内容——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
务;
这三要素是不可分离的有机整体,“主体为权利义务之所属,客体为权利义务之所附”, 内容为权利义务之具体化。
2、民事法律事实概念及分类
G——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分类——行为和非行为事实两类
(1) 行为:指人有意识的活动。
(2) 非行为事实:指人的行为以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 消灭的事实,又称自然事实。(又分事件与状态)
3、区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 格。
4、物权的概念及特征
G——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特征:(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有物的利益的权利
(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5、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民事行为的成立:指符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素的客观情况。
(1) 一般成立要件——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
(2) 特别成立要件——指成立某一具体的民事行为,除须具备一般条件外,还 须具备的其他特殊事实要素。
6、无效民事行为的分类
(1)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 行为;
(2)意思表示不自由且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3)内容违法的民事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违反法律禁止规定或强行规定的民事行为。
7、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G——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被代理人应 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
构成要件:(1)须行为人无权代理
(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3)须相人为善意
(4)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
8、物权的效力
(1)物权的优先效力:指在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2)物上请求权:物权人在其权利的事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妨害(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9、物权变动的公示和公示原则
物权的公示——交付(动产)、登记(不动产)
物权的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
10、善意取得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G——指无权处分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 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构成要件:(1)第三人受让该不动产和或动产时时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 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11、用益物权的概念及特征
G——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特征:(1)用益物权以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2)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物权;
(3)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
(4)用益物权主要是以民法为依据,但也有以特别法为依据的。
12、区分地役权与相邻关系
13、担保物权的概念及特征
G——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债权人直接取得或支 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特征:(1)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2)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上设定的权利;
(3)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
(4)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14、留置权的概念及取得要件
G——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 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人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取得要件——积极要件:(1)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须债务已届清偿期;
(3)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 间留置的除外;
消极要件:(1)对动产的占有不是因侵权行为取得;
(2)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3)对动产的留置不得与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