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存在纯利他主义:"移情--利他"的研究与启示
是否存在纯利他主义:“移情——利他”的研究与启示
【提要】本文探讨了巴特森等人关于移情——利他假设研究的经典实验。实验通过区分被试的情绪反应来验证移情反应可以产生纯利他行为,从而证明存在纯利他主义。通过这一实验和相关心理学研究来解释两个相互冲突的关于利他行为的事例。并结合社会现实探讨是否存在纯粹利他主义或利他人格,以及由此得到的启示。
【关键词】利他 移情 人格 社会影响
在问题提出之前,我们先来看看两个事例:
事例一:2005年2月20日,农民工李学生途径火车道口,列车驶来,李学生发现了在铁轨上玩耍的4岁女孩媛媛和8岁男孩小瞿,两个孩子被急速驶来的火车吓得呆立不动,在这万分紧急的情况下,李学生奋不顾身冲上铁轨将小瞿救出。并再次冲上铁轨救媛媛,但媛媛未能救出,李学生也因此牺牲。
事例二:2003年11月5日凌晨5时,一名弱女子在四川都江堰中心镇商业街遭歹徒追杀,整条大街都听到了呼救,但无人开门施救,无人及时报警,女子在绝望中被殴打致死。
社会心理学对于助人行为原因的解释一般主要有三种,即社会生物学解释、社会交换论和社会规范论观点。但是,这些理论似乎都不能很好的解释以上两个实例之间的冲突。社会交换理论能够解释事例二,但对事例一则无效。而社会生物学解释则会使我们对事例二陷入强烈的疑惑。社会规范理论同样无法解释两个事例的冲突。
也有研究者总结出人们最可能帮助他人的三种观点,即“唤醒与成本——收益模型”、“好心情效应”和“消极状态减轻模型”,其实这三种模型都可归为社会交换理论的内容,很明显,这些假定都存在着一种“自利性”动机,认为助人者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帮助他人来获取某种形式的“回报”。但是,这些假设似乎都不能对类似事例一这样的情况作出合理的解释,而事例一这样的情况并不是很偶然,事实上,现实生活中有很多这样几乎是“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利他行为在发生。由此我们希望去寻找对这种难以用“利己性”理论解释的利他行为。
从社会价值观的角度来看,很容易将其归结为“高尚的人格”,那么我们就希望从社会心理学理论中寻找到“高尚人格”的合理解释。
虽然不可否认助人者的利他行为常常是在满足自己需要的动机下产生,但丹尼尔·巴特森(Daniel Batson,1991)与其他一些研究者(Hoffman,1981;Krebs,1975)认为,我们的亲社会行为有时候完全是利他的(目的纯粹是为了提高他人的福利)。巴特森在“移情——利他主义假说”中认为,但看到别人遭遇痛苦或危险的时候,我们通常会产生两种情绪反应,一种是个人困扰,即我们自身的不愉快,另一种是移情,即对苦难者的同情与关心,这两种情绪反应会引发不同的助人动机。巴特森认为,消除个人困扰可以通过逃离情境来解决,而如果我们因无法逃离而产生助人行为,那么这种助人行为实质上是利己的。另一方面,当我们非常同情他人,我们就更可能会关注受难者的利益而不是关注我们自己的利益,所以他认为移情反应可以导致纯利他行为。
很多研究都支持了巴特森的这一假说,我们来看看其中一个经典的实验。巴特森和他的同事们(1981)将女性大学生安排成2人一组,要求他们参加一个名为“研究人们在令人厌恶的情况下是如何工作的”任务。其中一名被试扮演“工作者”,她在两个实验阶段中都会受到电击,电击的时间间隔毫无规律;而另一名被试则通过电视观察工作者的表现。其实工作者是研究者的同谋。第一阶段开始工作后,工作者的面部表情和身体动作清楚地显示,她觉得电击是非常不舒服的。第一阶段结束时,工作者解释说,她儿童时期在一次事故中受到电击,以至于现在很轻微的点击都会让她觉得非常痛苦。在这种情况下,研究者询问观察着是否愿意在下以阶段中与工作者互换任务来帮助她。
巴特森和他的同事认为,有两个因素会影响到这些被试对这一难题的反应:
1)她们是否会感到个人困扰或移情;2)他们是否能够离开这个令人厌恶的情境。对于第一个因素,研究者认为每个人在看到他人的痛苦时都会体验到唤醒,并会自然地将其归因于同情或个人困扰。为了明确被试的唤醒属于哪种情绪反应,研究者给了被试一种虚构的药物“Mellentana”。研究者让观察者在工作者被电击之前服用,并告诉被试药物有副作用。在移情实验条件下,研究者希望被试将个人困扰错误地归为药物作用而不是工作者的痛苦。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他们对移情实验组的被试说,该药物会产生“一种不自在和不适感,就像看了一部特别悲
伤的小说一样”。由于将个人困扰错误地归因于药物作用,研究者认为在移情实验情境下,被试的情绪反应主要会是移情。相反,在个人困扰实验情境中,告诉被试药物会产生“一种激动地感觉,就好像看了一篇特别动人的小说一样”。这样让被试将移情归为药物作用,而确定他们的情绪反应主要是个人困扰。被试后来的自我报告显示,研究者成功地按预期操纵了被试的情绪反应。
至于第二个因素,研究者给予被试不同的指示语以操纵逃离的难易程度。告诉被试他们只需要在第一阶段观察以形成容易逃离的实验情境;告诉被试两个阶段都需要观察以形成难以逃离的情境。
当然,我们会对实验中用虚构药物来操纵移情和个人困扰是否合理可行表示怀疑。所以在一个类似实验中,研究者请被试描述他们在看到工作者痛苦后的情绪感受,再根据这些反应,将他们分成移情组和个人困扰组。其他的部分与上面的实验一样。
巴特森等人经过试验,得出结果如下表:
在逃离的难易程度和对受害者的情绪反应影响下的助人百分比
研究者得出,无论逃离的程度容易还是困难,移情组的被试更倾向于助人,从而答应与工作者换任务。相反,在容易逃离的条件下,个人困扰组的被试更多选择了逃离,他们只有在帮助别人可以减轻个人困扰的时候才会表现出助人行为。这些发现完全符合移情——利他主义的假设。
所以,根据这一实验以及其他支持移情——利他主义假说的研究,巴特森等人认为,那些缘于同情而助人的动机是纯粹的利他主义,即存在纯利他行为。而且,用纯粹利他主义可以完美地解释类似事例一的高尚助人行为。虽然一些研究者仍然认为真正的利他主义还有待证实,但现代社会的主流价值观是倾向于认为无私利他行为确实存在的,而且应该是我们人性中的一部分。
所以人类文明史以来一直到现代社会似乎一直都在弘扬各种亲社会行为和品质,特别是纯利特行为,而且对这种品质的弘扬和要求逐渐成为一种主流价值
观所确认的社会规范和道德信仰。但是我们的这种社会信念却总是受到类似于事例二的现实的冲击,从而又让我们对纯利他主义产生疑惑。
当然,巴特森的等人的移情——利他主义并没有说每一个人都有利他人格,这个理论本身就是以人们的利他人格存在差异为前提来进行研究的,所以在试验中除了移情组还有个人困扰组来作为对照。就是说利他人格表现在个体的人身上有强弱之分甚至是有与没有之分。所以我们用冷漠和良知丧失从道德层面来解释事件其实就是说旁观者利他人格的缺失。但是在我们对旁观者进行道德谴责的时候,我们又会怀疑为什么整条街的人都表现得那么冷漠?
在美国发生的吉诺维斯凶杀案与事例二十分相似,并引发了两位心理学家拉特纳和达利的研究,“癫痫发作”就是他们研究的经典实验,他们由此得出助人行为的责任分散效应来解释类似事件。责任分散的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否认了纯利他主义的存在,那么是不是说在责任分散情境下就不存在纯粹的利他行为呢?显然不是的,我们可以举出很多例子,在很多落水事故中,围观的人会有很多,但往往会有人对落水者施救,如魏青刚;一些人倾家荡产帮助与自己不相干的弱势群体,如白芳礼老人。这些事例似乎都证明了纯粹利他行为的存在,而责任分散只是在利他人格表现弱的情况下对助人行为的影响因素。
那么就让我们以良好的意愿来相信纯利他主义的存在,相信巴特森等人的实验和移情——利他理论。但是,由于利他人格存在强弱之分,我们很难将利他人格的存在归于社会生物因素,而更倾向于从社会环境的影响来解释,也就是说,社会环境因素可以影响利他人格的强弱,从而影响利他行为的产生,心理学家关于利他行为影响因素的研究也证明了这一点。
既然存在纯利他主义,而纯利他主义的存在又受到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那么,我们社会弘扬亲社会行为就可以通过改善社会环境来促进利他人格的形成和增强,以此促进社会的和谐,避免事例二的类似事件发生。
参考文献
【1】《社会心理学》(第三版)[美]斯蒂芬·弗兰佐 Stephen L. Franzoi(上海人民出版社)
【2】《社会心理学》路海东 (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
【3】《社会心理学》金盛华 (高等教育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