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包服务费,管理,配合费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服务费”是在工程建设施工阶段实行施工总承包时,当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工程进行分包和自行采购供应部分设备、材料时,要求总承包人提供相关服务(如分包人使用总包人脚手架、水电接驳等)和施工现场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计算方法 编制招标控制价(标底)时,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服务内容和要求按下列规定计算。
(1)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1.5%计算。
(2)招标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3~5%计算。
(3)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的,按招标人供应材料价值的1%计算。 报价
编制投标报价时,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分包专业工程内容和供应材料设备情况,按照招标人提出的协调、配合与服务要求和施工现场管理需要由投标人自主确定。
结算
编制竣工结算时,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金额计算,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约定对总承包服务费进行了调整的,应按调整后的金额计算。
分包工程不与总承包工程同时施工时,总承包单位不提供相应服务,不得收取总承包服务费;虽在同一现场同时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提供服务的或由总承包单位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的,不应收取总承包服务费。
总包管理费
总包管理费是指承发包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合法分包工程,应由发包人支付的总包对分包实施管理的费用,定额取费一般为总造价的3%至4.5%,作为总包方的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是与分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总包管理费根据施工方的具体不同,分为“分包管理费”和“总包服务费”两种形式。具体如下:
1、分包管理费: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自行发包给专业施工单位或劳务施工单位,以及专业施工单位自行将所承包工程的一部分分包给劳务施工单位时应付给总包单位的工程管理费用。
2、总包服务费:凡分包方在施工现场需使用总承包方提供的水电、道路、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按有偿服务的原则,总包向分包收取服务费,其标准可按分包总造价(不含设备费)的2%,由总分包双方协商议定。
如果建设单位把装饰工程、安装工程自行分包给其它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也应向其它分包单位收取总包服务费。至于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交纳总包服务费费用的来源取决于建设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合同。无论建设单位与分包单位如何协商分包单位都没有理由拒绝总承包单位向收取总包服务费。
总包配合费 总包配合费则是指承发包合同约定由发包人直接分包工程,
应由发包人支付的总包对分包实施施工现场配合的费用,定额取费一般为造价的1%至2%.在直接分包的情况下,承包人对直接分包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承担的仅是过错责任。
区别
总包管理费与总包配合费所约定的主体和取费的形式相同并且取费比例相近,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二者容易混淆,甚至正好相反,以至于当需要配合的专业工程项目质量或工期出现问题时,发包人往往要求收取“总包管理费”的总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其实对此应该明确加以区别的,总承包人收取总包管理费与总包配合费二者的主要区别是:总承包人对该专业工程项目是否有发包权,若有,则对该专业工程项目有管理的义务,则收取的费用无论如何,其性质是总包管理
费,若无,则对该专业工程项目无管理的义务,其性质仅是总包配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