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员工家访制度
新员工家访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建企业特色,使管理更人性化,体现“和睦小家、和谐大家、 以人为本”的原则,根据企业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各业务平台管理层干部。
第二章 实施要求
第三条 企业和各业务平台的管理层干部需对下属员工进行家访。
第四条 责任划分
(一)企业人力资源部负责企业家访制度的实施和后勤保障工作,以及登记备案工作。
(二)家访实施人员每次家访后需将家访情况书面总结后,报企业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五条 家访要求
(一)企业和企业各业务平台副总经理以上职位,每年必须对其下属员工家属进行24次以上家访。
(二)企业各部门主管、班组长职位,每年必须对其下属员工家属进行12次以上家访。
(三)各级主管应正确理解、对待企业实行的家访制度。每年家访应制订计划逐步实施,有序进行。不应集中在一个时段突击进行。还应与每年1月1日前交企业管理部备案。
第六条 责任
(一)企业及企业各业务平台副总经理以上职位,每年家访次数未达标的,企业管理部按以下标准执行处罚。
每年实际家访次数超过15 次,但未达到24次:
罚金=(24-实际家访天数)×100元
每年实际家访次数低于15次:
罚金=(24-实际家访天数)×100元+5000
(二)企业各部门主管、班组长职位,每年家访次数未达标的,企业管理
部根据以下公式对其进行处罚。
每年实际家访次数超过8 次,但未达到12次:
罚金=(12-实际家访天数)×50元
每年实际家访次数低于15次:
罚金=(12-实际家访天数)×50元+1500
第七条 家访费用从企业或企业各业务平台预支,计入企业或企业各业务平台当年成本。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企业管理部所有。
第九条 本制度经企业总经理签署实施。
第十条 本制度自实施之日起生效。
关键词:家访、责任 受众组别:第08组 发文部门:企业管理部 受控级别:01(内部) 文档编码:010201001—20081007 版本号:1.00
有效期:2008年11月25日起 归 档:企业管理部、企业人力资源部、营销平台管理执行部门
抄 送:企业董事长、总经理,营销平台总经理、营销平台管理执行部门 概要:家访制度的实施要求及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