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预案+(修订)
小反刍兽疫防控应急预案
一、总 则
(一)小反刍兽疫是我国一类动物疫病,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小反刍兽疫,确保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安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以及《靖边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二)小反刍兽疫应急与防治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三)发生疫情或存在疫情发生风险时,县畜牧兽医局应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建立责任制,做好小反刍兽疫监测、调查、预防、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
二、疫情监测与报告
(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密切监视国内及周边地区疫情动态,科学评估疫情发生风险,定期发布预警信息。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畜牧兽医工作站要加强小反刍兽疫疫情监测工作。与周边省、市、县疫区接壤的乡镇要密切监视边界地区山羊、绵羊、牛等小反刍兽疫情动态。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以发热、口炎、腹泻、肺炎为特征,发病率、病死率较高的山羊和绵羊疫情时,应立即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四)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诊断,认定为疑似小反刍兽疫疫情的,应在迅速将疑似疫情上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同时报县人民政府。
三、疫情确认
(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根据小反刍兽疫防治技术规范,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二)初步判定为疑似疫情的,必须指派专人按规范采集病料,送国家外来动物疫病诊断中心或农业部指定的实验室,进行最终确诊。
(三)全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疫情,疫情确认后,由国务院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
四、疫情分级与响应
小反刍兽疫疫情分为三级。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级(特别重大)疫情:
1.我县养羊大乡(镇)大范围发生疫情;
2.在2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者一个乡镇发生疫情,
疫点数超过3个;
3.特殊情况需要划为I级疫情的。
(二)在1个乡镇内点状发生疫情的,疫点数不超过3个的,为Ⅱ级(重大)疫情。
确诊Ⅰ、Ⅱ级疫情后,县政府按程序启动本应急预案。
(三)与我县接壤的县区发生疫情,疫点距我县边界10公里内的,为Ⅲ级疫情。确认Ⅲ级疫情后,由县畜牧兽医局会同乡政府按程序启动疫情应急响应机制。
四、紧急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职责
(一)县上设立小反刍兽疫防控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县委、县政府牵头,畜牧、计划、财政、公安、卫生、林业、交通等有关部门组成,领导全县小反刍兽疫防控工作,决策有关重大事项。
县小反刍兽疫防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兽医局,县政府有关部门派联络员参加,按照领导小组决策,负责统一指挥紧急疫情的控制工作;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及时提出启动、停止以及有关本预案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地区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
部门职责
1、县畜牧兽医部门
(1)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发挥组织协调小反刍兽疫防控工作的的职能作用。
(2)做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做出全面评估。
(3)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4)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牛羊的扑杀及牛羊、牛羊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的污染物及场所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5)组织对受威胁区内牛羊等反刍类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6)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牛羊及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
(7)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器械、防护用品等。
(8)评估疫情处理时用于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和污染物消毒、紧急免疫接种补贴等所需资金,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9)培训防疫人员,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
(10)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2、发改部门:负责做好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计划和资金安排工作。
3、财政部门:保证扑杀、防疫、交通等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加强经费的监督管理。
4、民政部门: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
5、交运部门:负责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和封锁工作。
6、公安部门:协助做好疫点、疫区封锁、动物的扑杀,以及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7、工商部门:根据对疫区封锁情况,关闭牛羊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加大对违法经营牛羊及其产品的打击力度。
8、监察部门:对各责任单位履行各自职责进行监督。
9、卫生部门:负责疫区内人员的疫情监测和预防工作。
10、科技部门:负责小反刍兽疫应急控制技术储备,安排研究项目。
11、县政府法制办:负责法律法规解释。
六、应急处置
(一)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1.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控,禁止家畜、畜产品、饲料及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2.疫情溯源。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所有引入疫点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来源及运输工具进行追溯性调查,
分析疫情来源。必要时,对原产地羊群或接触羊群(风险羊群)进行隔离观察,对其制品进行消毒处理。
3.疫情跟踪。对疫情发生前21天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分析疫情扩散风险。必要时,对风险羊群进行隔离观察,对其制品进行消毒处理。
(二)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封锁、防止扩散。
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相对独立的养殖场(户),以病死畜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户以病死畜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家畜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畜的车辆等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死畜所在市场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范围的区域划定为疫区。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划定疫区、受威胁区时,可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以及疫情溯源及跟踪调查结果,适当调整范围。
2.封锁。疫情发生后,县畜牧兽医局报请县人民政
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3.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扑杀疫点内的所有山羊和绵羊,并对所有病死羊、被扑杀羊及其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污染饲料和垫料、污水等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4)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进行消毒;
(5)禁止羊、牛等反刍动物出入。
4.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必要时,可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动物检疫消毒站和临时监督检查站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设置。
(2)禁止羊、牛等反刍动物出入,禁止放牧;
(3)关闭羊、牛交易市场,停止活羊、牛交易活动;
(4)禁止运出反刍动物产品,运出动物产品时必须进行严格检疫;
(5)对易感动物进行疫情监测,对羊舍、用具及场地消毒;
5.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加强检疫监管,禁止活羊调入、调出,禁止放牧;
(2)加强对规模养殖场、养殖户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3)必要时,对羊群进行免疫,建立免疫隔离带。
6.解除封锁。
疫点内最后一只羊死亡或扑杀,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后至少21天,疫区、受威胁区经监测没有新发病例时,经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审验合格,由县畜牧兽医局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县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
7.处理记录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县畜牧兽医局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
8.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1)加强检疫监管,禁止从疫区调入活羊及其产品;
(2)做好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提高养殖户防控意识;
(3)加强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发生风险,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防止疫情发生。
七、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县畜牧兽医局、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做好消毒用品、封锁设施设备、应急物资等防疫物资储备。
(二)资金保障
小反刍兽疫应急所需扑杀、无害化处理、环境消毒以及免疫等防控经费要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扑杀病羊及同群羊由财政给予适当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的比例分担。
(三)技术保障
畜牧兽医局要组织兽医专家对防疫检疫人员、规模养殖户、贩运经纪人开展小反刍兽疫防控技术培训,使他们掌握小反刍兽疫相关知识、应急处置办法、国家有关政策措施和当前的疫情形势。
(四)人员保障
1.畜牧兽医局设立小反刍兽疫防控专家组,负责疫情现场诊断、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提出应急控制技术方案建议。
2.各乡镇和各相关部门应组建应急处置预备队,按照各自职责,具体实施疫情处置工作。
3.由县政府协调工商、交通、公安、商务、卫生、民政等成员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靖边县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和本预案共同做好小反刍兽疫防治工作。
附件一:靖边县小反刍兽疫防控领导小组成员及其办公室 组成和工作程序
附件二:靖边县小反刍兽疫疫情现场诊断专家组名单 附件三:实验室诊断组人员名单
附件四: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
附件五:靖边县畜牧兽医局小反刍兽疫防控应急预备队附件六: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