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事证据调查令
试论民事证据调查令
【摘要】:民事证据在民事诉讼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讲,打官司就是靠证据。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民事经济纠纷以及其他社会纠纷也纷至沓来,解决这一系列矛盾纠纷绝大部分要通过法院提起诉讼来实现。我国的民事取证模式是以当事人取证为主,法院取证为辅,相比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以及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我国社会主义法系则是符合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模式,以历史客观为出发点,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从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模式逐渐转变一直到现在的兼具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特点的特色社会主义法系。然而,尽管有法院取证,但是实际上法院依职权以及依申请的取证范围一般只限于那些由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依职权掌握和保管的那些社会公共信息资料、档案材料和其他相关材料,却鲜有涉及到对方当事人和第三人处掌握的其他证据,绝大多数还是需要当事人自己取证的。事实上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难以取得的证据往往是那些在对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处所控制的证据材料。虽然我国《律师法》以及《民事诉讼法》赋予了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一定的取证权利,但终究由于规定比较概括,其制度性和操作性没有很好的体现出来。这样最终导致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取证权利流于形式沦为虚化的权利,取证难犹如看病难等问题成为民众头痛的话题,久而久之会引发社会矛盾。为了解决当事人取证难的困惑和尴尬,早在多年前就有地方法院试行民事证据调查令规则,经过多年的运作,民事证据调查令已经在
节省司法资源以及保障当事人的取证权利方面起到良好的作用,但是由于没有立法的支持以及调查令本身的不完善,在实践当中也常常遭遇调查令不灵的尴尬。本文试图针对我国现阶段取证难的现状以及实践需要,借鉴国外的相关制度提出构建适合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调查取证的法律规则。本文正文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着重分析了我国民事调查取证的现状。第二部分介绍了两大法系国家保障当事人调查取证权利的立法、司法实践经验。第三部分着重介绍了我国目前民事调查取证的立法以及各地方法院调查令规则的比较。第四部分介绍了我国各地方法院调查令在运行过程中的问题以及对我国目前民事取证现状的客观分析,提出并完善一系列配套措施。【关键词】:民事证据调查令授权取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