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公民的选举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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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公民的选举权利
作者:武天竹
来源:《博览群书·教育》2013年第07期
我国公民的选举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理解我国公民的选举权利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含义
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途径有两条:
一是通过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
二是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其中,第二种途径就包括直接民主的方式,即公民直接行使自己的各项民主权利,管理各项事务。而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权力的方式,是间接民主,即公民必须先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权力机关,再由各级权力机关代替公民去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而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就是实现这种间接民主的必经程序。
对于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含义,有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的理解。从狭义上说,所谓选举权是指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愿,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直接选举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而不包括选举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的人民代表的权利,以及选举产生其他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有被选举成为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从广义上说,所谓选举权是指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愿,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各级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和选举产生依法应当通过选举方式产生的其他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所谓被选举权是指公民有依照法律规定被选举成为各级人大代表和依法应当通过选举方式产生的其他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这样,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涉及的范围就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直接选举产生或者被选举成为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权利;
二是间接选举产生或者被选举成为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各级人民代表的权利; 三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被选举成为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