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设计服务合同
工程建设设计服务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设计收费:
设计服务范围:
签订
业主方(以下简称甲方) 设计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工程议定范围内的设计服务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设计服务局联合发布的建监[1995]547号文及建监工[1995]55号文,为明确双方在本工程设计服务过程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部分 协议条款
第一条:委托设计服务的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2. 建筑面积:M²
3. 设计单位:
4.
第二条:设计服务酬金的计取及支付方式
1.设计费按50.00元/M²,以室内实际面积计算,如有外观设计另行计算面积。共计 M²。
2. 设计服务酬金总额的计取:经双方协商酬金为元。 设计酬金的支付方式:
1. 合同自签约日开始,甲方在3日内向乙方支付设计服务费总额 %的定金。当乙方收到设计定金后应在甲方规定期 日内出完所有施工图。
2. 待甲方支付乙方设计服务费总额% 后,甲方方可索
取所有施工图纸。
3. 设计服务酬金的支付货币为人民币。
4. 甲方未按规定期限付款,滞纳金按银行贷款中有关滞纳金
还款规定计算,一次性付给乙方。
第三条 :争议解决方式
1. 在合同执行期间,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和损
害的赔偿,业主方与设计服务方之间应以相互谅解,协商解决为原则。也可提交成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未确定仲裁机构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条 :双方的关系
1. 甲方联系地址: 联系人员: 联系电话:
2. 设计服务方联系地址:
联系人员: 联系电话:
第五条:合同的说明与签订
1. 第二部分服务条款和第三部分补充条款,作为本合同的
共同组成部分,随附于后,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 本合同的内容如需要修改,经 甲乙双方协商后,签订
补充修改条款,补充修改条款一经签字,即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 合同签订时间:年 月 日。
4. 合同签订地点:
甲方(公章): 乙方 (公章):
法 人 代 表: 法人委托代表: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账 号:
开 户 银 行:
第二部分 服务条款
设计服务项目:
1、设计定位图
设计施工图
设计效果图
施工交底
2、现场配合施工及跟踪指导。
3、陪甲方购材:
地砖、窗帘、灯具、洁具及各种植物等。
4、订货、选样、选厂、选型。
5、配合甲方调查市场价格等。
6、处理与各专业图纸发生矛盾问题。
7、根据实际情况对原设计作局部修改或补充。
8、按阶段检查施工质量。
9、设计师策划环境布置或陪同外出购置饰品及工时费等。
10、软装饰搭配及各种加工件选择。
11、远程费。
12、差旅费及住宿费等。
13、设计服务任务:对工程建设的目标进行有效地控制和设计服务,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全面维护甲方项目的合法权益,为甲方提供技术,经济等方面咨询意见,帮助甲方尽可能实现预定的合理建设目标。
14、因工程变更,修改而推迟,发生设计服务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三部分 补充条款
1、设计服务方及其职员不得接受设计服务项目施工任何一方的报酬或经济利益。设计服务方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2、工程建设设计服务时,如设计服务人员需出外考察,需经业主同意,其所需费用随时向业主实报实销。
3、甲方在确保施工队伍实力的情况下乙方确保达到原设计图的设计理念。但实景可能跟效果图有一定的区别。
4、合同规定的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时,交付设计服务资料并结算设计服务费用,合同自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