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买卖合作协议书
煤炭买卖合作协议书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甲 方(卖方):
乙 方(买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长期稳定、相互合作、诚实守信的原则,就朝鲜无烟煤买卖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以供双方遵守。 一、货物保证金
1.1货物保证金的交纳
为保证甲方按时按量的提供货物,乙方支付给甲方50万元货物保证金。第一批货物预付150万元货款,出具SGS后3日内结算剩余尾款。
1.2货物保证金的返还
如甲乙双方需结束协议,应提前15日通知对方,收到通知后将双方协商将货物保证金50万元10日内一次性返还或一次性转做货物尾款。
1.3 资金风险
资金风险由甲方全部承担,提单出具后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二、货物品名、数量、价格及交货地
2.1品名:朝鲜无烟煤
2.2数量:≥10000吨/月(±10%)
2.3价格:CIF价以空干基15%为基准,根据市场价格另议。
2.4汇率:以船到锚地当日中行美元汇率现汇买入价为准。
2.5交货地: 三、煤炭质量
四、 质量奖罚标准
4.1水分:水分以8%为基准,超出8% 的部分在结算时扣减相应超出重量。
4.2灰份:空干基灰份13%-15%,灰份以15%为基准每减0.1%时结算单价加0.2
美金/吨,13%以内每减0.1%,,价格增加0.1美金。15%-20%范围之外的灰分,价格双方另议。
4.3硫份:当超过0.5%时,硫份每超过0.01%,单价下降2元/吨;若硫份超过
0.7%时,硫份每超过0.01%,单价下降4元/吨。 五、结算及付款方式
5.1甲乙双方以港口检斤过磅数量结算,以委托SGS检验结果为结算依据,取样委托SGS检验,费用乙方承担。
5.2每出一份提单前15日内甲方预付货款##万元。若货物出提单时间超出15日,
甲方需从打款日承担##万财务成本,月息0.02元,即1000元每日,出现不可抗力时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及时退还货款。尾款待SGS报告出具后,3个工作日内结清。
六、 其他约定事项
6.1甲方出具的提单,品质证等或者船名有变动,应及时通知乙方。
6.2乙方负责协调港口卸货等事宜,乙方承担船只在到达卸货港锚地3个晴天工
作日后所产生压港滞期费。因船舶船型原因产生的困难作业费﹑滞期费由双方协商解决。
6.3因对本协议条款解释的不一致、违约、终止而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或索赔
双方首先应通过协商解决; 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在SGS正本出具后七天之内解决所有争议,协商未果,可在协议签订地法院提起上诉解决所有争议。
6.5 争议解决期间除涉及争议的条款以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的其他条款。
七、 生效与期限
7.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至甲乙双方约定解
除协议完毕。
7.2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传真件有效。
7.3本协议未尽事项,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
授权代表:
传真:
联系电话:1
乙方:
授权代表:
传真: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