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必看考点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必看考点
股东诉讼
(一)股东代表诉讼(股东间接诉讼)
当董监高或者他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拒绝或怠于向该违法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代表其他股东,代替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公司损失。
1. 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通过监事会或监事提起诉讼;2. 针对监事的诉讼——通过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提起诉讼;3. 拒绝或怠于提起诉讼的——股东直接提起诉讼;
4. 针对他人的诉讼——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股东直接诉讼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违约责任总结
一、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一)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合同既是为了实现合同目的,又是一种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二)采取补救措施
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受损害方可以根据受损害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适当履行,如釆取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措施,也可以选择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通过提存履行债务、行使担保债权等补救措施。
(三)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支付违约金
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免责事由:(一)法定事由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和理由,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机关的证明,证明不可抗力及其影响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况。
(二)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出现一定的事由或条件时,可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三)法律的特别规定
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免除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如《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合伙协议有约定
按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首先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合伙协议未约定
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既可以发起设立,也可以募集设立发起人数2---200人,且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以纸面或无纸化股票为出资证明,即可用记名方式也可用无记名方式
设立方式不
只能以发起方式设立
同
股东人数限
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
制不同
出资证明形
以书面形式的出资证明
式不同
股东之间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股权,向除法律限制外,股票可以自由转让,向
股权转让方
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应该经其他股东过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票时,其他股东没
式不同
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同有优先购买权。
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组织机构不
董事会、监事会并非必设机构
同
董事会、监事会为必设机构
公司法律制度
一、公司的概念和种类
(一)公司的概念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在法人企业,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要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无须另掏腰包还债
(二)公司的种类
1. 我国《公司法》所称的公司是指依照该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2. 子公司与分公司的相同点和不同点:(1)不同
子公司
分公司
关对应母公司,母子公司之间存在控制与被对应总公司,在隶属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系控制的关系营活动①独立法人:以自身全部财产为限对其负①不具备法人资格:只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性
债独立承担责任;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质
②独立的财产②没有独立的财产执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照
(2)相同:都能独立的进行民事活动
二、公司法人财产权(一)投资的限制
1.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需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2. 公司章程对投资限额有规定的,要按章程规定;
3.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不得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担保的限制
1. 数额:有约定看约定;
2. 对内担保,看股东大会决议(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对外担保,看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口诀」对外担保股董议,对内担保股东议,出席其他表决半,数额不超章程关。
取得营业执照
非公开发行股票
非公开发行股票把握下列内容:
1、特定对象条件:
①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②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2、上市公司条件:
①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②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③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法律规定;
④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票据权利的取得
1、取得票据的情形主要哪几种:
票据权利的取得。当事人取得票据的情形主要有:
第一,出票取得。出票是创设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从出票人处取得票据,即取得票据权利。第二,转让取得。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等方式可以转让他人,以此取得票据即获得票据权利。第三,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
2、需要注意的事项:
行为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即票据取得人取得票据不存在欺诈、偷盗、胁迫等情形,没有主观恶意,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担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即该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二是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三是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取得票据或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既可以发起设立,也可以募集设立发起人数2---200人,且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以纸面或无纸化股票为出资证明,即可用记名方式也可用无记名方式
设立方式不
只能以发起方式设立
同
股东人数限
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
制不同
出资证明形
以书面形式的出资证明
式不同
股东之间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股权,向
除法律限制外,股票可以自由转让,向
股权转让方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应该经其他股东过
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票时,其他股东没
式不同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同
有优先购买权。
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组织机构不董事会、监事会并非必设机构
董事会、监事会为必设机构
同
股东诉讼
(一)股东代表诉讼(股东间接诉讼)
当董监高或者他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拒绝或怠于向该违法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代表其他股东,代替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公司损失。
1. 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通过监事会或监事提起诉讼;2. 针对监事的诉讼——通过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提起诉讼;3. 拒绝或怠于提起诉讼的——股东直接提起诉讼;
4. 针对他人的诉讼——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股东直接诉讼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基本事项的制定决策和执
比较项目
具体事项
股东会
董事会
经理
组织实施公司年
决定公司经营方决定公司的经营
度经营计划和投
针和投资计划计划和投资方案
资方案--决定--决定决定--拟定方案----提名决定
公司经营和
--投资方向机构设置
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
决定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公司经理的聘任和报酬--副经理
人事任免
财务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
----
1.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2. 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3.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4. 发行公司债券;
事务决策与
5. 公司合并、分立、解决定
执行
散;
6. 变更公司形式基本管理制
--度具体规章
------
拟定方案执行
决定--
拟定方案决定方案
国有独资公司
1. 股东会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3)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 董事会
(1)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2)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3)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4)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兼职。
3. 监事会的组成
(1)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相关知识点: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2)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3)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合作企业托管制
1、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
合作企业可以申请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申请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1)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2)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
2、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
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是合作企业的权力机构,按照合作企业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
(1)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
①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名额的分配由中外合作者参照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协商确定。
②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产生办法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中外合作者一方担任董事长、主任的,副董事长、副主任由他方担任。
③董事或者委员的任期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但是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或者委员任期届满,委派方继续委任的,可以连任。
(2)合作企业设总经理1人,负责合作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合作企业的总经理由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聘任、解聘。
(3)合作企业成立后,经合作各方一致同意,可以委托合作一方进行经营管理,另一方不参加管理;也可以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第三人经营管理。合作企业成立后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致同意,并应当与被委托人签订经营管理合同。
公司债券发行的分类
公司债券发行的分类:
1、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
公开发行又称公募发行,是指发行人面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的公众投资者进行的证券发行。非公开发行又称私募发行,是指向少数特定的投资者进行的证券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设立发行和增资发行:
设立发行是为成立新的股份有限公司而发行股票;增资发行是为增加已有公司的资本总额或改变其股本结构而发行新股。增发新股,既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采取配股或赠股的形式。
3、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
直接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不通过证券承销机构,而自行承担证券发行风险,办理证券发行事宜的发行方式。间接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委托证券承销机构发行证券,并由证券承销机构办理证券发行事宜,承担证券发行风险的发行方式。
4、平价发行、溢价发行和折价发行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股东权的分类
分类标准股东权分类具体权利类型股东个人共益权利益和全体利益
自益权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参加权、提案权、质询权、表决权、累积投票权、会议召集请求权和自行召集权、知情权、提起诉讼权。
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质押权、股份转让权
股权行使单独股东权自益权、表决权等的条件少数股东权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权力
公司合并与分立
一、公司合并
1. 形式:包括吸收合并(A+B=A)和新设合并(A+B=C)。
2. 步骤:签协议→编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作出决议→通知债权人→登记
3. 通知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口诀】寻月月一半(旬月月一半)
4. 登记:合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工商变更登记。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不需要清算二、公司分立
1. 形式: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
2. 责任: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和增加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同合并分立的时间要求
股票的发行
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有哪些:
(1)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该股份有限公司应自从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2)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在独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严重缺陷。
(3)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4)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5)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2.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有哪些:①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②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③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④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3.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有哪些:(1)特定对象条件。
①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②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2)上市公司条件。
①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②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③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法律规定;
④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4. 上市公司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有哪些:
①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②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③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④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⑤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⑥最近1年及1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⑦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临时会议召开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
1.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2.1/3以上的董事
临时股东(大)会
3. 监事会
4. 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
股份有限公司
1. 董事人数不符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
2.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3.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5.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1. 1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
临时董事会
由公司章程规定
2.1/3以上董事3. 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