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振公司座椅零部件编号规则
座椅产品图样编号原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产品图样编号的基本原则与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中振汽车零部件公司座椅范围内的产品图样的编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QC/T265 汽车产品零部件编号规则 Q/SQR.04.005-2006 汽车标准件编号规则
Q/SQR·04·440—2007 车型代码、项目代码编号原则 3 术语
3.1 组号
用二位数字表示汽车座椅各功能系统的分类代号。 3.2 分组号
用二位数字表示总成和总成装置的分类代号。 3.3 零部件
包括总成、分总成、子总成、单元体、零件。 3.2.1 总成
由数个零件、数个总成或它们之间的任意组合而构成一定装配级别或某一功能形式的组合体,具有装配分解特性。
3.2.2 分总成
用二位数字表示座椅系统内部分系统的分类顺序代号, 对总成有隶属装配关系。 3.2.3 子总成
由两个或多个零件经装配工序或组合加工而成,对分总成有隶属装配关系。 3.2.4 单元体
由零部件之间的任意组合而构成具有某一功能特征的功能组合体,通常能在不同环境独立工作。 3.2.5 零件
不采用装配工序制成的单元一成品、单一制件。或由两个及以上联在一起具有特定功能,通常不能再分解的(如含油轴承、电容器等外购小总成)制件。 3.2.6 零部件号
汽车零部件实物的编号,也包括为了技术、制造、管理需要而虚拟的产品号或管理号。 3.2.7 尾注
用字母和数字表示和原来同件号的直观区别。 3.4 款式
座椅的风格即座椅面料的样板(颜色和功能的更改不属于款式的更改); 4 内容
4.1 零部件部件总成的编号构成
零件总成编号由公司代号、座椅款式类型、组号和分组号、零部件顺序号、尾注组成。 完整的零部件编号形式如下:(其中□表示字母, ○表示阿拉伯数字)。
尾注
零部件顺序号 组号和分组号 公司座椅款式 公司代号 4.1.1 公司代号
车型代号的构成为中振公司的代称ZZ 。 4.1.1.1公司座椅款式
按照公司现有座椅开发款式的顺序进行排列(见附表二) 4.1.2 组号和分组号
组号: 用2位数字表示座椅的安装位置,按顺序排列(见附表一);
分组号:用2位数字表示座椅系统内部分系统的分类顺序代号,按顺序排列(见附表一); 4.1.3 零部件顺序号
由三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功能系统内总成、分总成、子总成、单元体、零件等顺序代号,零部件顺序号应符合下列规则:
4.1.3.1 总成件顺序号的第三位必须是“0”,零件顺序号的第三位不得用“0”。 4.1.3.2 对称零件其上、前、左件应先编号为奇数,下、后、右件后编号且为偶数(“0”除外)。 总成件编号
容量允许的情况下也遵循该原则,如总成对称,零部件顺序号上、前、左件总成为 010、030, 其下、后、右件总成的零部件顺序号分别为 020、040。
4.1.3.3 零部件编号同时遵循以下原则:
4.1.3.3.1 编号容量允许的情况下,零部件顺序号在编制过程应尽量在总成、分总成、子总成及零件之间建立隶属关系。例如:总成的零部件顺序号为000,其分总成为100,子总成为110,零件为111等。
4.1.3.3.2 对某分组分解成多少分总成、子总成,依据该分组的复杂程度而定。对于某分总成若其子总成数大于9个,该分总成在编号时可占两至三个分总成号。
同样,对于某子总成当其零件总数大于 9 个时,该子总成在编号时可占两至三个子总成号。
4.1.3.3.3 同级别的总成、分总成、子总成及零件之间的编号顺序应该遵循由上至下、由左到右、由前到后的原则,特殊情况除外。
4.1.3.3.4 若为整体式头枕则头枕部分放在“靠背骨架”的的总成里编号, 若为可拆式头枕则头枕部分作为头枕总成进行编号。
4.1.3.3.4.1 整体式头枕:由靠背上端部分形成的头枕,仅能用工具将其从座椅或车身结构上拆下来,或利用将座椅外罩全部或部分拆下来的方法将其拆下来。
4.1.3.3.4.2 可拆式头枕:采用插入或固定的方式与座椅靠背相连且可以与座椅分开的头枕。
4.1.3.3.5 若后排座椅有两个不一样的头枕则总成“7008100 后排座椅头枕面罩总成”将分成“7008110 后排座椅左头枕面罩总成”和“7008120后排座椅右头枕面罩总成”两个子总成,若两头枕完全一样的话则用一个总成,其余同理。
4.1.3.3.6 若只有两排座椅时组号“70”称为“后排座椅”;若共三排座椅时该项称为“中排座椅”,组号“72”称为“后排座椅”;若有4排或4排以上座椅时组号“70”称为“二排座椅”,组号“72”称为“三排座椅”,组号“71”及其分总成随着上述的改变而改变。
4.1.3.3.7 若后排座椅由两个完全独立的座椅构成则用组号“70”和“71”分别编号,若后排座椅是整体座椅则只用组号“70”编号。
4.1.3.3.8 尾注位于零部件号的最后部分, 基本型号不加尾注。当零件的颜色、外形更改是用字母Y 、W 区分。 4.2 座椅的总成编号:
座椅的功能代号 颜色代号 座椅位置
公司座椅款式/版型 公司代号(ZZ )
4.2.1公司代号
公司代号同4.1.1; 4.2.2公司座椅款式
公司座椅款式同4.1.1.1 4.2.3座椅位置 见附表一 4.2.4颜色代号
按照公司开发座椅颜色进行规定(见附表三);如座椅的外形是双色则用相对应的颜色代号进行组合; 4.2.5座椅的功能代号
按照公司开发座椅的功能进行规定(见附表四);如座椅具有多少功能则用相对应的功能代号进行组号; 4.2 举例说明
01款丰田米黄二排左六向座椅(六向电动+按摩+加热+旋转) 整椅编号为:ZZ1-70Y1G123467
附表一 汽车座椅零部件编号中的组号和分组号
附表二 座椅款式(版型规定)编号规定
附:名称所指颜色号对照颜色见面料样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