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企业职代会实施方案
非公企业职代会实施办法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切实维护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保护和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非公有制企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劳动法》、《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特制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制度的实施细则。
一、职工代表的产生及权利义务。
l、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的义务: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做好职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二、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
l、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般为三至五年,每年召开一至二次职代会。遇有重大事项,经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2、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由企业工会委员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应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下,以工会为主,协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各项筹备工作,包括制订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3、职工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应提前一周将会议内容、议题以书面或其它形式向职工代表公布,职工代表应认真听取和收集职工的意见。
4、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参加才能召开;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采取职工代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占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5、职工代表大会召开期间,要征集职工代表提案。由工会以提案征集表为依据,通过审查立案,分类登记,并由行政领导签署承办部门,研究处理。在下次职代会上工会要报告提案的处理和落实情况。
6、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如遇有重大事项,可由工会召集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进行讨论,联席会议由工会委员会、职工代表团(组)长和职代会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组成,研究处理结果,在下次职代会上报告,请求确认。
7、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如需修改必须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按照程序重新审议表决。
三、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1、知情建议权。对包括企业资产变更、调整经营方向等重大经营决策在内的触及职工根本权益的经营内容,对企业涉及劳动关系、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国家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有了解、提出咨询建议、与经营者沟通的权力。
2、协商谈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