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男方首付,婚后一起还贷,离婚房子增值几十万男方不同意分!
现在房价越来越高,结婚购房基本是男方出首付,然后月供由夫妻两人共同承担,
这是在正常不过的。但是现在离婚率也很搞,每年离婚的人也不在少数,
所以就要面临着房产分割的问题,这不下面这对情侣就出现了房产分割问题。
李小姐和张先生于2014年7月经朋友介绍相识恋爱,两人一见钟情,加上双方家庭对婚事催促很紧,故不到半年时间,2014年12月3日,双方就登记结婚了。2015年9月,二人生育一女名张灵。
婚后双方热恋情感渐渐消退,开始为家庭琐事发生不睦。张先生于2016年4月、12月两次起诉
至法院要求离婚,但考虑到年幼的孩子,法院均未判决准许离婚。但之后夫妻感情没有得到改善,2017年2月,张先生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庭审中,法院查明张先生和李小姐结婚所用的县城一套房屋系张先生婚前于2014年11月购买的一套二手房,购买总价为人民币306000元,首付款106000元系张先生个人支付,剩余20万元系贷款支付,产权证取得时间为2014年12月5日,且登记在张先生一人名下。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房屋目前市价为66万元,截至法院判决时贷款尚剩余本金8万元未归还,李小姐认为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银行贷款,要求按照婚后还贷部分的比例分割房屋增值部分,张先生则认为房子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因房屋增值系市场变化所致,而非双方经营的结果,故不应该给付房屋增值部分的折价款,只同意给付婚内还贷的一半,双方僵持不下。那么双方谁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呢?
审理结果
本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系争房屋是张先生婚前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及抵押借款合同,
并以个人财产支付了购房首付款,且婚后房产登记于张先生名下,离婚时宜将该房屋视为张先生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应认定为张先生的个人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的房贷,应视为李小姐帮助张先生偿还债务。但由于这部分财产已包含在房屋实际价值中,且产生了增值,故应考虑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购房款的比例等因素,
由张先生对李小姐予以补偿14万元。
笔者提醒
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加之目前我国政府鼓励和支持自住购房,
很多人在经济条件并不是很宽裕的情况下会采取按揭方式购房,若一方婚前购买了房屋,
则婚后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利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银行贷款也是常理。一旦双方恋爱不成分手,
必然会造成很大的痛苦以及经济纠纷。建议处于恋爱中的年轻人
要理智处理双方的关系,以免日后后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