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县纪委监察局办案人才库管理规定
赣县纪委监察局办案人才库管理规定
信息来源:县纪委 发布时间:2009-03-31
为整合办案力量,努力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办案人才队伍,切实为查办案件提供服务和保障。县纪委、监察局特建立办案人才库(以下简称“人才库”)。为加强对人才库的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及县纪委《关于实行异地交叉办案制度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办案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规定:
第一条 人才库由县纪委纪检室负责日常管理,对人才库人员实行跟踪培养、动态管理。
第二条 人才库人员由县纪委纪检室在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县直有关单位中挑选,并报县纪委常委会审查通过。
第三条 人才库人员分为案件调查人才和陪护人才。
第四条 案件调查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政治坚定、公正清廉、纪律严明、责任心强。
2、 查办案件工作经验较为丰富并在职的纪检监察干部或某一专业领域的骨干。
3、 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以上。
4、 年龄在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五条 陪护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坚定、公正清廉、纪律严明、责任心强。
2、从事纪检监察工作两年以上(含两年),并在职的纪检监察干部。
3、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以上。
4、年龄在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六条 人才库人员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1、被调用人员接到调用通知后,应当按时报到。
2、在调用期间服从命令听指挥,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和保密规定。
3、要在组织规定的时间内认真负责地完成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七条 县纪委、监察局在办理以下案件时可调用人才库人员:
1、 上级机关要求查报的重大案件;
2、 县纪委监察局领导批示的重要案件;
3、 实行异地交叉办理的案件;
4、 乡镇纪委、县直单位纪检组(纪委)查办的重要案件,可向县纪委、监察局提出申请,经领导批准后,由县纪委纪检室调配。
第八条 各办案科室单位在调用人才库人员时,应填写《申请调用办案人员呈批表》,经分管案件的副书记批准后,由县纪委、监察局向被抽调人员的单位下达《调用办案人员通知书》。
第九条 被调人员在调用期间,与原单位工作脱钩,原单位应保留其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十条 对办案工作成绩显著、表现突出的人才库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认真,违反办案纪律的或不听从指挥的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并及时调整出人才库。
第十一条 对人才库人员每年组织1-2次业务培训(含上级培训)。
第十二条 对人才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需要和人事变动不定期补充、更新人员。
第十三条 对人才库人员的表现,纳入年终目标考评中。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2008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