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医疗机构设置许可审批程序与时限
河北省卫生厅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审批办理流程及时限
一、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149号)第九、十五、二十、二十一条;
2、《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1999年省政府3号令,2002年省政府16号令修订)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三条
二、办理条件
1、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1)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2)设置人符合规定的条件;
(3)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4)投资总额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5)医疗机构选址合理;
(6)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合理。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1)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2)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投资到位;
(4)医疗机构用房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5)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符合要求;
(7)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合格。
3、医疗机构变更登记同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许可或简化程序;医疗机构歇业注销登记须有正当理由。
三、材料目录
1、医疗机构设置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7)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3、医疗机构变更登记
(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3)变更项目涉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有特殊规划要求的,需要提供同意设置的批复。
4、医疗机构歇业或注销
(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登记书》;
(2)申请注销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四、办理流程
1、接件;
2、材料审查;
3、正式受理;
4、现场审核;
5、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五、办理时限
医疗机构设置受理后30日,执业许可受理后45日
六、实施主体
1、综合医院——医政处(监督电话:58989822)
2、中医院——中医局(监督电话:85989757)
七、医疗机构设置许可申报材料具体要求
(一)设置申请书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须按照卫生部门的申请表格规范填报(由卫生局提供或网上下载)。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报告,应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书写,具体内容要求如下:
1、 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2、 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 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 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 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6、 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7、 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8、 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9、 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10、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11、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12、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13、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14、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三)选址报告
1、选址的依据;
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4、占地和建筑面积。
(四)建筑设计平面图
建筑设计平面图(平面图上标面积、科室布局及比例)。
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经设置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五)其他必须提交的申报材料及相关要求
1、申请人资信证明(个人为银行存款证明);
2、申请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职称证、身份证、不在岗(未注册)证明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申办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4、合伙申办要提供经过公证的合伙协议。
5、所有材料需A4纸打印材料、3号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