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咖对话 | 通商律所合伙人:解析[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影响(1)
相信关注教育行业的很多人都已经看到了,2016年年底,《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稿通过了全国人大的审议。从2017年 9月开始,民办教育行业因为《民促法》的修改发生了一个实质性的变化。之前,所有的中国民办学校都是非营利性性质,没有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而在之前的《民促法》当中存在一个概念,叫做合理回报。但是法律对于合理回报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所以在新的《民促法》实施之前,实际上所有的中国民办学校都是属于非营利性的。只不过作为投资人来讲,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取得回报,但是这样的回报是模糊不清的状态。至于可以取得多少,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规定。
新的《民促法》实施以后,民办学校的分类有了非常清晰的划分。将来民办学校将会分为两类,一类是营利性的学校,另外一类是非营利性的学校。我们今天的分享也会着重分析将来营利性的学校和非营利性的学校具体有哪些差别。因为这样的划分,对于整个行业的投融资来讲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也会在整个教育行业投融资方面产生和以往有不同的变化。
营利性学校和非营利性学校具体区分
第一,关于办学结余的分配,在旧的《民促法》里,关于办学结余的分配规定是很不清晰的,只有一个所谓的合理回报概念,至于合理回报到底可以取得多少,并没有明确规定。在新的《民促法》实施后,如果是营利性学校,举办者取得办学资质,所有的税后利益可以向股东分配。
第二,关于法人登记,营利性学校和非营利性学校也将进行区分,营利性学校将改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非营利性学校会延续现有的管理方式,依然在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法人的登记,将来学校的性质也依然是民办非企业法人。还有一些特殊的情况,比如与公办学校有合作的情况,有可能是事业单位法人的登记。
第三,关于收费,将来营利性学校基本上实行市场调节,学校自主定价即可;对于非营利性学校,会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办学成本和当地公办学校具体的措施,出台每个省的规定。现在来看,将来非营利性学校怎么收费还不是很清晰,有待省级人民政府出台进一步的细则。
第四,关于税收,营利性学校和非营利性学校也会不同。非营利性学校在《民促法》修改之后,很明确享受和公办学校一样的税收优惠。基本上大方向上是免税状态,但也请大家注意,并不是直接免税,而是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符合相应的条件进行资格认定之后,才能享受免税的税收优惠。而对于营利性的民办学校,现有法律法规是不太清晰的,只说会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具体国家规定了哪些税收优惠政策,目前没有出台明文规定。
第五,关于用地政策,对于非营利性的学校,用地政策非常清晰,跟公办学校享受同等待遇,将来用地应该都是以划拨的方式。对于营利性学校,用地政策目前也不清晰,只说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使用土地,至于可不可以继续享受划拨方式用地,目前并没有出台明文的规定。
第六,关于清算剩余财产分配,这一点在《民促法》三稿在社会上刚刚公开的时候引起了广泛讨论。对营利性学校和非营利性学校来讲,有一种很通俗的说法,会不会有资产充公。当然其实有一定的倾向性,对于非营利性的学校来讲,是要求在学校清算以后,所有剩余财产继续用于非营利性学校办学的,而这里的非营利性学校不光包括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可能也包括非营利性的公办学校。所以有些举办人现在已经投资举办的学校是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在这些学校清算以后,这些资产可能并不会完全回到举办人自己手里。对于营利性学校来而言,在学校清算以后,所有剩余资产会按照《公司法》进行分配。也就意味着在清查所有税费及人员的工资、社保等以后,剩余的可分配财产是全部按照《公司法》分配给当时学校的出资者。
第七,关于政府扶持措施,非营利性的学校而言会比营利性的学校有更多的政府扶持措施。对于营利性民办学校,政府可以采用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学金、出租、转让闲置国有资产等措施。对于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可以根据不同地方当地的政策,采用政府补贴、资金奖励等更多元化的政府扶持措施。
从国家政策角度而言,在新的《民促法》实施以后,一旦把学校区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学校,政府对于民办教育的扶持,更多的还是会向非营利性学校进行倾斜。
影响学校利润的两个不确定性因素
第一,收费。学校的收费关系到投资回报率,收费越高、学校所产生的利润就会越高、相应投资回报率就有可能越高,但是由于法律的修改,民办学校是否能够按照之前预想的那样去进行收费,有一定不确定性。事实上,最初民办学校的价格并不是自由定价的,而是实行政府定价,或者说一些地方是“政府主导,学校一定程度参与”。但在2015年10月12日,国家出台了《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之后,实际上民办学校的收费许可证制度也取消了,民办学校不再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在《若干意见》出台以后,很多省的地方政府自己出台了一些相应的跟进措施。现在的实践中,根据不同地方政府出台措施,有一部分地方的民办学校实际上无论是否可以营利,都是可以由学校自主定价的,这一点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改稿有一定不一致,所以在《民促法》修改以后,各地方政府有可能会继续出台跟进的措施,修改现行的收费措施,提醒大家在看这些学校的时候,更多关注当地政府对于这些民办学校将来收费政策如何确定。
对于营利性的学校,这一点不用太担心,因为在新的《民促法》里就已经讲得很清楚,将来所有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都实行市场化调节,由学校自主定价。而对于非营利性的学校而言,有可能不同的地方会出台不同的措施,对于一些管控比较严的省份,有可能将来非营利性学校的收费还是由政府进行管控的。
第二,税收优惠。这里讲的税收优惠主要是指所得税很不确定,实际上对于学历教育的流转税来讲一直都是比较清晰的,之前是营业税,“营改增”之后是增值税。对学历教育来讲,流转税一直都是免费的。主要的不确定性在于没有明文法律规定的所得税领域,在现有法律框架之下,就我们的观察,实际上无论中央层面还是各地方政府层面,都没有出台明文规定这些民办学校是不是需要交所得税。我们在实践当中所看到的情况是,确实有很多民办学校现实中没有交所得税,也是处于监管机构知情、没有明确监管的情况。对于未来营利性学校要不要交企业所得税,实际上在《民促法》和现在已经出台的配套措施里都没有明确规定,只是说会有优惠政策。但具体优惠政策是怎么样,实际上还有待于进一步法律法规的观察。对于非营利性学校来讲非常明确,将来是和公办学校一样的税收优惠待遇,也是我们上一页所讲过的,取得税收优惠待遇的前提是履行一定的手续,取得免税认定资格才能享受税收优惠。
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影响
义务教育阶段主要指小学六年和初中三年。在初中和小学这两个阶段来讲,民办学校将来都会变为非营利性的学校。也就包括在现有法律框架之下,某些小学和初中即使可以取得合理回报的,在新的《民促法》实施以后,他们也将变为非营利性的学校,也就意味着当初的出资人不可以再要求拿任何的合理回报,有办学结余也需要用于学校的继续办学。
对于投融资而言,因为义务教育政策方面的调整,不允许在具体的两个细分市场里设立营利性学校,我们预测短期会面临一个低潮。尤其是对于那些在民办小学和初中有比较多的投资的教育集团,在境内上市的可能性基本已经不存在了。但是大家也看到,前不久通商刚刚协助睿见教育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睿见教育是新《民促法》通过以后,第一家在香港上市的从事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教育集团。这家学校的上市很好地向投资人证明了,尽管《民促法》有这样的一些修改,利用VIE的结构所做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海外上市的路依然畅通。如果这些学校是打算采用海外上市这条路走向资本市场,依然可以去做。
在义务教育的阶段,《民促法》的修改还有一个比较大的影响,现实中绝大多数的民办中学是完全中学,也就是初中和高中拿同一张办学许可证,从法律上来讲也是同一个学校主体。根据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对于营利性的学校和非营利性的学校,将来的登记都是不一样的,营利性的学校将来会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非营利性学校是继续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如果学校打算把初中和高中做不同的选择,那么也就面临着需要重新进行登记。登记的时候会变成两个不同的法人主体,拿两张不同的办学许可证。具体重新登记的手续怎么进行操作,对于非营利性的学校是比较清晰的。对于营利性的学校,目前的法律法规情况之下并不清晰,只是说要进行财务清算,并且要依法确权,然后缴纳相关税费,再重新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实际上进行财务清算之后需要缴纳哪些税费、怎么确权、具体的手续怎么做、需要缴纳多少的税费、税基是多少、税率是多少,这些问题现在都是不清晰的。所以如果看的标的有类似的情况,需要进一步关注配套措施出台。
教育各细分领域的机遇和挑战
2016年年底才通过新的《民促法》,相应的配套措施在今年年初出台了一些,但是更多的配套措施实际上并没有出台。尤其是国务院及各地方省政府需出台的一些措施。所以很多法律现在还是不明确的,也是会影响到投融资的领域。在此提醒大家注意,需要继续观察相应的措施如何制定。如果现有学校想变为营利性的学校,目前规定只是要进行财务清算、确权。具体流程怎么去做、在这个过程当中会产生多少成本是不确定的,需要进一步的配套措施出台以后才可以明确。从民办学校自身的角度来讲,选择改为营利性民办学校之后,优惠政策有可能取消,一旦做了这样的选择利润率存在不确定性。将来营利性学校的税率、具体政府扶持措施、用地政策是否具有从前的优惠,这还有待观察,这些也会影响学校盈利。
不同细分领域面临的不同机遇和挑战:
第一个细分领域是学前教育,包括早教和幼教,早教是指0-3岁,幼教是指3-6岁,根据新的《民促法》都可以选择作为营利性的机构存在。早教和幼教从法律层面来讲还是有一定的区分,早教中心实际上在中央一级并没有出台任何的规定来规定资质,各地政策也不太一样。就我们的观察,除了上海有自己明确的规定,其它地方政策很不明朗,因此早教领域法律风险较大,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合法与否。大量的早教中心以咨询公司的形式存在并开展业务,将来该领域若有比较明确的法规出台的话,有可能导致这些公司在法律上产生比较大的风险。
幼儿园是比较明确的,可以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幼儿园,相应的对于这些幼儿园走入资本市场,实际上跟其它领域、其它行业是相通的。唯一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具体变更需要等待省级人民政府出台具体的措施,这个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一些成本,如税费、确权过程中的时间成本。
第二个细分领域是义务教育。因为义务教育将来只能选择非营利性的性质,投资以后的退出就受到很大的局限,目前能够看到的、已经得到证明、可以成功的公开发行方式只有境外上市这一条路。
第三个细分市场是高中教育和高等教育。这两个政策是想通的。高中和高等教育都可以设立营利性学校,政策方面比较利好。提醒大家关注将来出台的配套措施对整个行业利润率产生的影响。罗列四点:(1)变更过程中涉及到的税费比较高;(2)变更以后税收政策是比较不确定的;(3)用地政策;(4)其它相应配套优惠政策的变化。
另外,新《民促法》基本对在线教育、留学中介是没有什么影响的。
外商投资教育领域
外资进入教育领域的产业政策,并没有受到《民促法》修改的影响,依然受到外资本身相关规定的影响。非学制类的职业培训机构依然属于鼓励类,而高等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属于限制类,限于合作,要求中方主导。外国投资者投资这些领域,只可以采用VIE的方式进行投资。义务教育及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等特殊领域的教育机构属于禁止类。属于禁止类和限制类的,如果涉及到外资投资基本都会采用VIE这样的方式;退出方式来看,在境外资本市场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选择A股上市这条路进行退出的话,要考虑中国证监会对于VIE态度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