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从一个案例看摄影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从一个案例看摄影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大族激光公司是一家从事激光打印、雕刻等机器设备研发销售的公司。该公司推广部的员工以艺术的手法设计出了表现自然界中的小蜜蜂之美术作品;然后,该公司通过激光设备将该小蜜蜂美术作品打标出来;随后,该公司推广部的员工将该打标出来的小蜜蜂拍摄成照片;紧接着,该公司于2005年10月将该小蜜蜂照片制作成彩页散发,以宣传其激光打印设备的优良性能。深圳奥华激光公司在其激光产品的对外宣传册上亦使用了该小蜜蜂照片。基于以上事实,深圳大族激光公司认为,其公司员工利用本公司的摄影器材拍摄的小蜜蜂照片,属于职务作品,该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其享有,深圳奥华激光公司未经许可在宣传册中使用该摄影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其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蜜蜂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归员工(作者)享有,打标及拍摄小蜜蜂的行为仅是对小蜜蜂美术作品的复制,不具有独创性,故不产生小蜜蜂摄影作品。即使上述小蜜蜂美术作品属于大族激光公司的职务作品,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仍归员工(作者)享有,大族激光公司仅在其业务范围内享有优先使用权,大族激光公司不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因大族激光公司在本案主张的著作权不存在,故其指控奥华激光公司侵犯其著作权不成立。
[林律师点评]:
本案原告具有起诉资格的前提是原告对小蜜蜂照片享有著作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单位享有著作权(原始取得)的情形有三种:(一)属于法人作品;(二)属于职务作品且单位与员工约定属于单位所有;(三)属于职务作品且作品属于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在本案中,此员工拍摄小蜜蜂照片形成的作品,并不属于以上三种,所以小蜜蜂照片作品的著作权属于此员工,原告公司不是著作权人,不是适格的原告,所以法院驳回其起诉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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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林海涛,法学硕士,经济师资格,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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