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祺瑞人物论文
段祺瑞作为“北洋军阀集团中仅次于袁世凯的第二
号角色”、“北洋各派军阀中资格最老、势力最大,并率
先登场执掌全国的统治权”①的皖系首领,他跟多数人
印象里的军阀相比有所不同:“尽管担任陆军总长,段
在直接掌握军队或控制行政区域时,却没有形成军阀式
的政治基地。他的影响是基于他的资历、威望和手腕,
尤其是他有一大批个人追随者。”②
一、北洋之虎将
段祺瑞,原名启瑞,字芝泉,晚年号正道老人,也
被时人称作“段干木”、“段合肥”,或被尊称“芝老”、
“芝公”。1865年生于安徽合肥,北洋军阀皖系首领,
安徽合肥人。父母都是农民,以租地耕种为生。
1885年,段祺瑞以名列前茅的成绩考取了李鸿章创办的中国近代史上最早、最大的陆军军事学校—北洋武备学堂,成为炮兵科的第一批学员。由于当时德国是被公认的陆军强国,所以李鸿章于1888年(光绪十四年)“奏请选派五备留学生五人出洋留学德国”。③经过严格考核,段祺瑞又以第一名的成绩考取,于1889以官费赴德国入柏林军校学习炮兵,后到德国克虏伯炮厂继续学习半年。学成回国“奉派为北洋军械局委员”。④1891年被派赴威海办理随营武备学堂并任算学和炮学教官。
1895年袁世凯于天津小站练兵,组建了“新建陆军”。段祺瑞在武备学堂总办荫昌的推荐下进入了“新建陆军”,这只“北洋之虎”便并成为袁世凯极为信赖的心腹,与冯国璋、王士珍被称为“北洋三杰”。段祺瑞以其学兼中西,成为袁世凯“编著训练新军用军事教材的主要智囊人物”。因屡屡参与、主持各类军事学堂及军队训练,其门生故旧众多,遍及北洋各系。又历任北洋常备军第三镇翼长,第四镇、第三镇、第六镇统制,署理江北提督等要职。⑤
1912年1月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成立后,段祺瑞多次向朝廷进言,谓共和思想“颇有勃勃不可遏之势”,⑥并联名46名北洋高级将领,奏电要求清廷“明降谕旨,宣示中外,立定共和政体”,⑦并以兵谏为要挟。当袁世凯篡夺大总统宝座后,段祺瑞随之被袁世凯委以陆军总长,成为袁世凯政权的主将,在北京政府内阁中连任7届陆军总长。其间也经历了由拥袁转而反袁、反洪宪帝制、讨伐并平叛了张勋的复辟“闹剧”,此以“三造共和”的功臣而自居。
1924年9月,第二次直奉战争爆发,直系将领冯玉祥发动北京政变,推翻曹锟贿选政权,通电拥戴段祺瑞为国民军大元帅。11月中旬,冯玉祥、张作霖、段祺瑞在天津举行会议,决定组织中华民国临时执政府,以段祺瑞为临时执政。但“三·一八”惨案导致了段祺瑞执政府的垮台,皖系北洋军阀集团也不复存在。从此段祺瑞隐退津门,表示只谈佛经不问政治。
随着日本对华侵略的加紧,日本特务土肥原等企图拉他出山,组织一个与南京国民政府相对立的完全效忠于日本人的傀儡政权,段祺瑞没有答应。1933年蒋介石派专使迎段祺瑞到上海,并专意念佛,坚持吃斋。于1936年11月2日,段祺瑞因病不治去世,终年72岁。
段祺瑞一生没有自己的房产,他不抽、不喝、不嫖、不赌、不贪、不占,人称“六不总理”。他一生酷爱围棋,资助过中国大批的围棋手,包括吴清源、汪云峰和顾水如等,被称作“中国围棋的大后台”。在弥留之际,依旧忧国忧民,留下亲笔遗嘱“八勿”,阐述复兴之道,足可传世。
可是过去的论著大多基于“反军阀官僚”的理论模式,对段祺瑞持笼统的否定,使得人们忽视了段祺瑞维护民国共和政体的努力和民主宪政的努力。
二、段祺瑞的共和思想
民国初年有这样的说法:段祺瑞(1865一1936)有“三定共和之功,一匡天下之志。”⑧ 其中“三定共和”指的是1912年初他领衔通电赞同共和,逼清帝退位;1915年5月,反对袁世凯复辟帝制,维护共和;1917年7月率先讨伐张勋复辟,恢复共和。但大多数的论著却以“军阀统治”为名认为“三造共和”乃其实现独裁的权术,但笔者认为,“三定共和”虽非他个人之功,但他的积极作用不可磨灭的,在“三造共和”中段祺瑞的共和思想也促进了中国近代民主共和思想的传播。
1.首造共和
1911年武昌起义后,清政府处于土崩瓦解之势,被迫重新起用袁世凯,以求稳定局势。经袁世凯推荐,段祺瑞任第二镇军统(师长),兼任第一军军统、湖广总督,驻湖北孝感。段祺瑞深知革命之声澎湃已久,再盲目效忠清廷实非良策。他了解只要促使南方举袁世凯为总统,则共和可望。1912年1月26日,由段祺瑞领衔46名将领签名的电报发到北京,一致要求“涣汗大号,明降谕旨,宣示中外,立定共和政体。”2月5日段祺瑞为首的第一军将领又发了封紧急电报:“共和国体,原以致君于尧舜,拯民于水火,仍因二三王公,迭次阻挠,以至恩旨不颁,万民受困。„„盖国体一日不决,则百姓之兵燹冻馁死于非命者日何啻数万。瑞等不忍宇内有此败类也,岂敢坐视乘舆之危而不救。谨率全体将士入京,与王公剖陈利害„„⑨”。 这篇电文着墨不多,但言辞激烈,态度坚定。
虽然得到了袁世凯的授意,但这份“叛逆胆识”却不是每个北洋领军人士敢为的,有人说段祺瑞“当时之赞成共和,不可谓纯粹承袁之意旨也”,这的确是事实。但在德留学期间,段祺瑞在学习西方先进的军事技术同时,也深受西方先进民主思想的影响,对清廷的陈腐没落深恶痛绝。1901年,《辛丑条约》签订后,两宫从西安回京,沿途各地官吏都行跪拜大礼迎送,可段祺瑞率领全军将士持枪列队,整装肃立,以军人姿势走向御驾,立正,敬礼。这些“叛逆”行为足可说明其蔑视腐朽清廷,向往先进共和体制的心迹由来已久。
2.再造共和
当袁世凯正加紧实行帝制活动时,段祺瑞是公开反对帝制的,1915年12月13日,袁世凯匆匆进行“登极”仪式,接受百官朝贺,段祺瑞并未参加。其反对袁世凯称帝、维护共和主要的原因,并不在于他与袁世凯父子个人的矛盾。他对局势早已洞察清晰,深知帝制不得人心。他曾经对徐树铮、曾毓隽说:“我当年曾发采取共和之电,如今又拥项城(袁世凯)登基,国人其谓我何?且恐二十四史中亦再找不出此等人物!”
3.三造共和
l9l6年6月6日袁世凯病逝后,黎元洪继任代理总统,段祺瑞以国务总理掌握实权。他们之间各以不同的国际势力为背景,争权夺利,逐成了“府(总统府)院(国务院)之争”。1917年的“参战”问题使双方冲突激化。6月,张勋以调解黎、段的冲突为名,带三千“辫子军”进京,乘机演出了一场清帝复辟的丑剧,史称“张勋复辟”。
段祺瑞获悉后立即组成“讨逆军”,自任总司令,于7月5日誓师天津马厂,宣布张勋八大罪状,带兵五万余人进军北京,讨伐张勋。12日,讨逆军攻入北京,“辫子军”一触即溃。复辟丑剧仅十天,就完全失败了,段祺瑞赶走张勋后,恢复共和政府。
段祺瑞在全国各阶层人民的强烈反对复辟帝制的呼声中,击垮了张勋,重新上了台,因而他得到了三造共和之美誉。虽然有府院之争体现了军阀之间的个人及所代表帝国主义势力间矛盾,但他出任国务总理期间,解决了不少纠纷,扫除了很多荆棘,维护了中国的民主共和政体,这一举不能不说是明智的。
封建帝制的倾覆和共和制度的实现,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资产阶级革命派长期
奋斗的结果;袁世凯恢复帝制和张勋拥清复辟的失败,也主要是全国各阶层人民猛烈反对的结果。清末民初中国社会正处于一个动荡的时代,段祺瑞就是在这个动荡的历史时期思想发生了转变,他主张共和,坚持反对帝制,并勇敢地付诸于行动,我们不能简单地说其“有野心”、设圈套”、“玩弄权术”,他能够坚定地倡导与维护共和是有其深厚思想基础的,但段祺瑞作为北洋军阀集团中地位仅次于袁世凯的一个重要人物,能够首先站出来主张共和,能够对袁世凯恢复帝制采取不合作行动,能够起兵讨伐拥清帝复辟的张勋,在当时对民主共和维护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这一点应当充分肯定。
解放初期,曾任段祺瑞政府教育总长的章士钊到北京后,将段祺瑞的历史扼要书呈毛泽东。毛泽东对他曾有一番评论:“有功有罪,已经化敌为友了嘛。”总之,段祺瑞为共和奔走筹划,四次发电逼迫清帝退位,三番五次奉劝袁世凯放弃称帝打算并以行动抵抗,以武力赶走张勋,主张共和、维护共和、反对帝制的事实和影响是应当予以承认。但段祺瑞为政期间最大的贡献在于1925年担任北洋政府临时执政时组织制定的一部宪法草案,史称《中华民国宪法案》,也被后人称为“段记宪草”,虽然该草案事实上并没有经过国民会议通过而实际应用,但这部宪法草案是一部体系比较完备的资产阶级宪法草案,也体现了当时中国社会发展的需要,具有很浓厚的宪政精神,这无疑是历史的进步,是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步。
三、段祺瑞的宪政思想
宪政即立宪政体,也叫“立宪政治”、“宪法政治”。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即依照宪法治理国家。
众所周知段祺瑞是北洋军阀中著名的皖系将领,袁世凯死后北洋军阀的割据混战使得中国社会动荡不安,段祺瑞六次执政,且其思想在不断发展,由最初的反对帝制、提倡共和到开国会、定宪法,这些具有近代资产阶级民主宪政思想却由于其军阀的性质在各类著作中饱受批判,被称之为“军阀欺骗之手段、权力争夺之骗局”。但是我们不得不认清在当时的社会时局之下,具有这种思想的“军阀”实属不易,更何况公开其思想和实践其思想。基于处理全国政局的需要,北京政变后直系势力失去了全国政权,但在长江中下游地区及河南等省的根基并未动摇,他们联合起来与反直系同盟对抗。加之直系及反直系内部均出现裂痕的迹象,中国随时都有再度爆发大规模战争的危险。如何收拾这一混乱局面,将各派势力予以稳定、促进中国的统一?
在出山后的段棋瑞看来,召集全国各派系势力通过会议的方式解决纠纷是最好的也是最切合实际的办法,因此他于就职当天立即宣布将在一个月内召集善后会议以解决时局问题,并且准备在稳定全国政局后草拟制定宪法,以法律的形式来约束中央和地方的权力,防止篡权、腐败和割据。有些著作在论及此次善后会议时,认为这是段祺瑞为实现其独裁的军阀统治的手段,是在镇压或变相镇压国内的民主实力,可是我们也要看到在拟定与会的成员中,国民党人占了相当一部分比例。除此之外,当时云南唐继尧等西南地方实力派亦与孙中山的南方革命政府有联系,他们在善后会议中实际上时代表是准孙派,因为作为南方政府首脑的孙中山是能对他们施加影响的,尽管他们始终抱有联省自治的主张。
在当时拟定的与会成员是否参加会议尚未明确的情况下,撇开孙中山所代表的进步民主势力,善后会议很有可能归于失败,如果出现这种局面,段祺瑞将在政治上无从立足,这是他所不愿意看到的。因此,为使会议成功、协调好与国民党人的关系,成了上台的段祺瑞工作中的一个重点,故他一再催请孙中山北上。当孙中山抵达天津后,又多次派许世英等人携善后会议条例草案到天津与孙中山磋商,希望能与国民党人达成一致的立场,支持制宪的主张。
因此我们不难看出,段祺瑞在重掌北京政府权力的同时,积极地进行制宪活动,以希冀在中国能够实现权利相互制约的宪政政治,这种思想在当时的其他军阀之中是很难能够看到的。通过善后会议的召开,通过与地方军阀及南方国民党势力的妥协与协商,来达到制定宪
法的目的。
四、段祺瑞的宪政实践
袁世凯复辟帝制失败后,各派军阀均认识到在民主共和已深入人心的情况下,只有实行“民国”才能维系其存在。因此段祺瑞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文件,进行了立法活动,尤其是以1925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最具代表性。
1.确立了分权与制衡的宪政体系
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实施,没有宪法就谈不上宪政。宪法产生的大致程序是:先由国会召开宪法会议,再由宪法会议推选若干议员组成宪法起草委员会,宪法起草委员会负责起草、审议宪法草案,然后交宪法会议三读通过,最后由总统公布。在形式上,他允许国会享有制宪的各种权力,包括起草、审议、议决、公布。但是,段祺瑞任临时执政时期,北洋军阀已经四分五裂,日暮途穷,中央政府权轻,实为傀儡,如果按部就班,继续沿用以往的制宪程序,显然难以驾驭国会制定为己所用的宪法了。于是段祺瑞变更常规,重定律例。
段祺瑞政府就以1913年宪法起草委员会议定的为基础,着手制定宪法。后因“府院之争”,段祺瑞下台,制宪工作暂时中断。但不久张勋被赶走,段祺瑞重新上台后,便立即通令成立临时参议院代行立法机关,先后议决了《修正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修正参议院议员选举法》、《修正众议院议员选举法》等三个法律条文,于1918年初以民国大总统的名义向全国公布,并据此下令进行国会选举,重新召开新国会,起草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24年,段祺瑞当上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执政后,公布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制》,此外, 1925年段祺瑞再次执政时又提出过一部《中华民国宪法草案》。这些宪法草案,其目的虽然是为了加强了军阀专制统治,但毕竟在形式上体现了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即依照宪法治理国家的精神。尤其是1925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更是一部具有现代宪政精神的宪法。
1924年第二次直奉战争爆发,当直奉激烈战争的时候,22日深夜,直系将领冯玉祥迅速回师北京,发动政变,囚禁了贿选总统曹锟,控制了北京政权。各派势力,包括奉系、直系和从直系分裂出来的冯玉祥,从各自利益出发,都有拥段上台的意向。11月15日,张作霖、冯玉祥、卢永祥、胡景翼、孙岳等联名通电,推段祺瑞任中华民国临时总执政。21日,段祺瑞通电宣告就临时执政职,组织临时政府。
1925年以段祺瑞为首的军阀所指派的亲信和心腹组成“国宪起草委员会”,提出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这部宪法草案继承了贿选宪法的优点,“规范体系的完整、立宪技术的优化,以及制度设计和内容的完整性,都达到了当时的最高水平”。⑩无论是在国家整体的确定、公民权利的体现,还是在宪法本身的制定、修改和解释等方面都做了较为完备的规定。如对国民会议、国民政府的性质、组成和议员、总统的任期及职权。在第2编中规定:立法权由国民会议行使,行政权由总统、总理行使,司法权由最高法院行使。还规定了总统和总理在违法的前提下由众议院弹劾、法院审判,同时总统有权解散众议院。这明显体现出了仿效美国“三权分立”的宪政思想宪法草案共5编、14章、160条,约一万余字。可谓条理比较清晰,结构倾向于现代西方宪法。
2.规定人民享有相应的民主自由
该宪草第11 章规定:中华民国国民于法律上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一律平等。国民依法享有身体、家宅安全、信仰宗教、选择居住及职业、言论、著作、刊行、结社、集会等自由,有使用书信、电报、电话之秘密不受侵犯、有财产、选举及被选举、诉讼、请愿、诉愿等权利,非依法律不受逮捕、监禁或处罚。这明显体现了资产阶级所要求的民主、平等、自由,形式上确认了资产阶级的民主自由。
3.立法实践——刑法
军阀割据打乱了法制现代化发展的正常发展,虽然在段祺瑞政府统治时期,顺应形势,进行了第二次刑法修正,采取了较多的西方资产阶级法律原则。段祺瑞政府为维护政权统治,顺应民心,于1918年重新设立修订法律馆,特派王宠惠为总裁,参考了世界上先进的刑法原则,特别是新近问世的德国《刑法准备案》和法国法学家宝道起草的暹罗《刑法》,再次对暂行新刑律详加修订,并于1919年拟成第二次刑法修正案,为刑法的进一步现代化作了铺垫,但修正案并未正式公布。其中的原因是由于当时军阀混战,全国处于分裂割据状态,《暂行新刑律》施行全国已属不易。可《第二次刑法修正案》成为了当时一部比较完备科学的刑法,后来在民国十七年所颁布的《中华民国刑法》即以此为主要依据。
从《暂行新刑律》到《第一次刑法修正案》,袁世凯欲行帝制,其中掺入大量落后的封建法律条文,表现出明显的反动和倒退。从《第一次刑法修正案》到《第二次刑法修正案》,在民主共和的呼声中,更多地引进了西方资产阶级刑法内容,淡化了刑法的封建色彩,是欧美刑法和中国旧律的混合物,将北洋政府时期刑法的现代化推向了高潮。
4.立法实践——民法
1921年,北洋政府修订法律馆着手编纂民法典,由于北洋军阀政府政局不稳,修订法律馆的总裁、副总裁变更频繁,民法典的编纂进展缓慢,直到1925年才完成草案。段祺瑞政府虽曾通令各级法院作为条例援引,但终未作正式法典颁行。
这部草案共5编,全文1320条。其中采用了瑞士债权的一些原则,增加了抵押权和典权两章,其余均取自于《大清民律草案》、《大清现行刑律》和历年大理院判例。该草案的精神和特点,与《大清民律草案》基本相同。总体看来,段祺瑞政府时期未能创设出新的民事法律模式,而仅是对大清民律的简单再现,在现行法律中起主要作用的还是清末旧律及颁行的各种单行法规。
尽管这一时期颁布了许多关法律法规,但还大都只具有形式化的,是为了维护其统治需要的。可它们毕竟进一步推进了近代中国立法的发展,对行各种权利进行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形式上要实现权利间的制约与制衡,从而在我国近代法制史上具有进步的作用。
5. 建立“国事法院”,拟进行宪法诉讼
段祺瑞政府统治时期,行政法制现代化虽然处于低谷,但在某些方面有所发展。如在援用袁世凯政府《司法官考试令》的基础上,1919年对其加以了修正,进一步加强对司法官吏的挑选、培训和考察。在关于官吏的纠弹和惩戒方面,1917年公布了《纠弹法》, 1918年公布了《文官惩戒条例》,加强对官吏的法律监督和控制。
1925年段记宪草规定人民对于众议院议员直接选举,并可直接罢免;临时组织国事法院以解释宪法,及审判国务员被弹劾事件,裁决中央与地方权限之争议等等。如规定了两类法院制度:普通法院和国事法院。普通法院受理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国事法院则决定“法律是否抵触宪法及其他宪法上疑义之解释,国家与省区或其他地方权限之争议,关于国务总理及国务员被弹劾事件”(第93条)。
诸此之类的行政立法也努力体现了“权力制约权力”的宪政精神。
总之,在段祺瑞政府执政时期,宪政建设随着政治风云的变换反复,在这种反复的曲折中艰难地演变和发展。在这一时期引进了许多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形式和内容,体现了权力必须受到制约的宪政精神,有力地冲击了传统的封建“君主专制”、“君主独断”。
五、段祺瑞宪政思想的局限
虽然段祺瑞的宪政思想相对于君主一元专制来说是具有进步意义的,虽然段祺瑞政府的宪政思想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权利之间的相互制约的精神,但是由于中国当时资本主义在中国的发展程度缓慢,中国的传统经济、传统政治和传统思想的束缚,以及对西方资产阶级宪法的过度仿效,造成在社会制度和民主权利上存在着很多的矛盾。
1. 在中央权力分配上
1925年段记宪草中虽然形式上体现了“三权分立”,但在宪草第53条规定“两院议员不得兼任文武官吏,但国务员不在此限”,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加强国会对内阁的实际控制权力,但从民主宪政的发展进程来看,这一规定很大程度上破坏了三权分立的原则。还有该宪草规定的总统的权力很大,而所收到的制约却非常的少,对于总统和副总统的选举是有个地区所规定的“选举人”间接选举产生,而不是由议院选举产生,这就使得国会对总统的权力制约减轻。还有该宪草还规定了“国务总理和其他行政人员均由总统自行任免,而无需议会的同意”,○11形成了总统制约议会的局面。高度的集权而没有必要的相等权力的制衡,使得总统的权利达到了相当高的程度。
2.在地方权力分配上
段记宪草既强调中央集权、强调地方自治,又承认军阀割据的事实。北京政变后,段祺瑞重新执掌北京政权,但此时的段祺瑞的皖系势力已无,他的执政实际上是张作霖、吴佩孚和冯玉祥这些军阀之间妥协的结果,如不能满足各派系军阀的割据要求,不承认军阀割据的事实,他就不可能拥有“总执政”的地位和权力。所以1925年段记宪草就赋予了地方很大的权力,如教育、交通、税收、卫生等共15个方面的权力,而且还确定了一些规定确保地方“实力派”进入过会中的参议院和众议院,以代表地方的“利益”。
历史是错综复杂的,因此对段祺瑞的评价就不应该只是简单的肯定或否定,而应根据其所处的历史时期来从各种角度审视。辛亥革命时期的段祺瑞虽在思想上并没有突破陈旧的框架,但其思想和行为与其他的顽固守旧将领大不相同;在北京政府时期,段祺瑞其思想有了积极的变化,尤其是他的宪政思想和宪政实践在如此混杂的时代和环境下确实促进了中国近代的立宪进程,虽然1925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并没有得到颁布施行,在客观上也对当时的宪政思想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这是应予肯定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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