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城市低保家庭收入计算办法
岳阳县城市低保家庭收入计算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简称城市低保)工作,推进低保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进程,提高核定低保对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规章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低保对象的确定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员。主要包括:
(1)夫妻;
(2)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3)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4)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5)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二、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的认定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各类工资、奖金、津贴、物价补贴、固定资产的出租、变卖、有价证券的本金及收益和其他收入;家庭成员在技校、大
(中)专院校读书或学徒得到的奖学金、生活津贴等收入;依法接受亲属的赡养费、抚(扶)养费及遗产、遗款;失业保障金;接受的馈赠。
三、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内容及具体核算办法
(1)、在职职工困难家庭收入的认定,由职工单位审议后,报当地经贸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按其实际工资和其它收入一并计算家庭收入;
(2)、下岗职工困难家庭收入的认定,由职工原单位审议后,出具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实得基本生活费证明,按其实际收入计算家庭收入;
(3)、企业产改解除劳动关系所得的补偿金等收入,从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将其收入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摊入其家庭月收入,累计计算至用完为止;
(4)、离退休职工的收入,包括按政策实得的离退休费和其它收入;未参加社会统筹的集体企业离退休人员的收入,包括企业实际支付的款物和其它收入;
(5)、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职工,将本人领取的失业救济金计算在家庭收入中;
(6)、无我县常住非农业户口的成员与持有本市常住非农业户口成员组成的困难家庭,其本人收入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留足后,所余部分计入家庭收入;
(7)、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虽有法定赡养人,抚(扶)
养人,但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无赡养、抚(扶)养能力的,按“三无”对象对待;
(8)、残疾人家庭收入包括:各类补贴、赡养费、抚(扶)养费、接受的馈赠和劳动保险金等,有工作单位的,还应将单位实际支付的工资和实物一并计算家庭收入;
(9)、虽共同生活但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240元的(含240元),可以与其父母的收入分开计算,其家庭不享受低保政策相关待遇;
(10)、成年已婚子女、直系亲属因离异、丧偶或者无住房等原因而与父母、亲属同住的,其家庭收入应当与其父母、亲属的收入分开计算。
四、对家庭收入来自多种渠道且难以确定的,按以下标准计算:
⑴、从事修鞋、修锁、修小家电、修自行车等行业的,按月收入400元计算;
⑵、持有临时许可证的各类小商贩,按月收入350元计入家庭收入;
⑶、从事木工、油工、水暖等技术零工劳务的,按月收入550元计入家庭收入;
⑷、从事力工、家政服务等非技术零工劳务的,按月收入300元计入家庭收入。
五、赡养费、抚(扶)养费的计算
(一)父母每月付给非共同生活的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子女的扶养费,按其月收入的20%计算;子女给父母的赡养费每月按其月收入的20%计算;
(二)祖父母(外祖父母),每月付给父母死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扶养费,按保障标准的10%计算;
(三)兄姐每月付给父母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的扶养费按保障标准的10%计算;
(四)上述1-3项中,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视为无赡养、抚(扶)养能力,不计算其应付赡养、抚(扶)养费;
(五)有法院判决或调解的应付赡养费、抚(扶)养费,按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确定的标准计算。
六、以下各类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享受政府发给的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费、伤残军人抚恤金、临时性补助及义务兵一次性优待金;
(二)对国家和人民做出贡献,政府给的一次性奖励金;
(三)教育部门及社会为解决在校就学困难,给予的临时困难补助金;
(四)在职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五)因公负伤、牺牲、死亡的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享受的工伤津贴、护理费、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等。
七、下列人员不列入保障范围
⑴、子女在行政企事业单位就业或在效益较好的企业公司任职的;
⑵、家庭成员经营加工点、公司、商店、美容美发厅、茶馆等和从事其它个体经营有固定收入来源的;
⑶、家庭成员出资安排子女在义务教育价段进入收费学校学习和自费择校就读,自费出国学习、工作的(包括劳务输出);
⑷、家庭近期购买液晶电视、空调、冰箱、摩托车、数码相机、电脑、摄像机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且价值超过2000元的;
⑸、家庭人均月水电费或人均月电话费(扣除月租费)均超过20元;
⑹、家庭饲养观赏性宠物,种植名贵花草,配戴名贵金银等高档首饰的;
⑺、家庭成员外出打工,拒不提供当地有效收入证明的; ⑻、家庭成员经常在营业性餐饮,娱乐场所消费,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保障标准的;
⑼、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 收入、住房、工作等有关情况的;
⑽、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按时领取保障金的;
⑾、三年内购买商品房(不含还建房、解困房)、自建房、高标准装修住房或租住中高档住房的;
⑿、户主以不同身份在多处居委会办理低保的;
⒀、在法定就业年龄范围内有劳动能力﹝待业、下岗人员﹞,无正当理由1年内2次(含)以上拒绝介绍就业或不主动寻找就业门路的;
⒁、有吸毒、赌博、嫖娼、卖淫等违法行为,经有关部门教育仍不改正的;
⒂、拒不接受低保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的;
⒃、外地来本县就读的在校学生或外来务工人员;
⒄、违反《婚姻法》、《收养法》和《计划生育法》且不服从处罚的;
⒅、被开除公职的劳教人员和服刑人员在教育和服刑期间的;
⒆、威胁、恐吓、打骂低保管理人员或故意无理取闹干扰低保管理审批机关正常工作的;
⒇、有经济能力的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不履行义务造成被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生活困难的;
其它经低保管理审批机关认定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九、核查家庭收入采取以下方法
(一)直接深入到低保对象家庭进行调查,核实家庭收入情况和吃、住、用等实际情况;
(二)走访低保对象的邻居和工作单位,了解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
(三)向有关单位索取证明材料;
(四)与劳动、经贸、工会、工商、税务等部门建立联系,了解低保对象的家庭收入变化情况;
(五)对有隐性收入和能自行维持基本生活的,而又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的低保对象,可召开民主评议小组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无记名表决,以确定其家庭收入情况和实际生活状况。
﹙六﹚对于出据虚假证明的,半年内不准申请低保待遇。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属岳阳县社会救助局
岳阳县社会救助局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