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词:立案审查审理
【解词·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纪委的立案是什么?
王岐山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的工作报告中有这样的数据:2016年,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41.3
万件,增长
25%......
立案,对大家来说并不是陌生的词汇。日常生活中我们也能看到或听到甚至是亲身接触到“立案”。公安、法院、检察院可以立案,纪委同样可以立案。然而,不得不说的是,此“立案”非彼“立案”,同样都是立案,纪委的“立案”是什么呢?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
纪委的“立案”,是指纪检机关对于反映或者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问题,经过初步核实,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案件成立并进行审查处理的活动。
立案作为纪检机关案件审查的必经程序和重要阶段,如何确定是否要立案呢?《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凡报请批准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审查的条件。由此可以看到,立案同样有严格的条件和标准。
如果达到了立案所需的条件要求,应当如何履行批准程序?《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
按照规定,立案审查决定应当向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通报。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应在24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至此,立案的环节结束。一个环节的结束也意味马上进入下一个环节——审查。
【解词·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纪委的“审查”是什么? 有这样一种消息被读者朋友们叫做“一句话新闻”:某某某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审查。当这样的消息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就可以确定此案件的审查已经开始了。
审查,是指纪检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手段和措施,对已经立案的违反党的纪律的案件通过收集证据,查明违纪事实的活动。
审查是纪检机关纪律审查工作的主要阶段和中心环节,是执纪审理和最后处理的前提和基础。这么重要的工作,严格的工作流程必须不能少。
审查开始前,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执纪审查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审查方案,提出需要采取的审查措施。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审查方案。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成立审查组,确定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审批重要信息查询、涉案款物处置等事项。
审查开始后,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与被审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人端正态度、配合调查。审查期间对被审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对照理想信念宗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和反思材料。
审查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批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谈话,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查询有关信息,暂扣、封存、冻结涉案款物,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措施。外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外查方案执行,要严格依规收集、鉴别证据,做到全面、客观,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审查结束,审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报告,并由审查组组长及有关人员签名。审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事实材料、涉案款物报告,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审查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应当案结卷成、事毕归档。
监督执纪工作各个环节一环扣一环,环环相扣。根据规定,审查与审理要分离,审查的下一个环节即是审理。
【解词·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纪委的审理是什么? 纪检机关监督执纪有一套环环相扣的工作机制,审理是其中的一
环。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试行) 》(以下简称《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纪检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案件和复议复查案件进行审核处理。
审理工作应当严格依规依纪,提出纪律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意见,基本要求精炼概括为“二十四字”: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审理需要经过哪些严密清晰的工作程序?《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明确如下:
(一)案件审理部门收到审查报告后,应当成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
(二)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执纪审查部门已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的;或者对违纪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较大的,经批准可提前介入审理。
(三)坚持集体审议,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审理部门应当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与被审查人谈话,核对违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
(四)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执纪审查部门重新调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经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退回执纪审查部门补证。 (五)审理工作结束后形成审理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线索来源、违纪事实、涉案款物、审查部门意见、审理意见。审理报告应当体现党内审查特色,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定违纪事实性质,分析被审查人违反党章、背离党的性质宗旨的错误本质,反映其态度、认识及思想转变过程。
审理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同时,《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还专门明确:对给予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纪律处分的,在同级党委审议前,应当同上级纪委沟通,形成处理意见。
了解了审理做什么、如何做之后,我们来看看审理与监督执纪其他工作是如何衔接的。
审理是承接审查工作而开展的。《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审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事实材料、涉案款物报告,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坚持审查与审理分离,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
审理结束所形成的审理报告,应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需报同级党委审批的,应当在报批前以办公厅(室)名义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意见。
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党委(党组),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并在30日内向其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本人宣布。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应当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