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合同
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因乙方 需租用甲方的塔式起重机,经双方协商,特定以下租赁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顺利完成双方的共同职责。
二、付款时间及方式
1、乙方在正式使用塔式起重机之日起4个月后开始支付租金,在第五个月起每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当月租金,前4个月租金在塔机退场之日3个月内付清。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在合同期限内不得把设备随意收回或转租给其他方。
2、乙方必须在合同期限内及时付清各项款目。在塔机试用期间,付款预期超过十天,甲方有权单方停机,塔吊租赁时间按检验合格并投入使用之日起至乙方通知可以退场之日止为结算时间,如由于甲方设备原因导致无法正常使用所造成的损失有甲方负责,乙方无需支付此期间的一切费用。
3、在乙方通知甲方结束租用期后,甲方采取封条停机,停机后不计租赁费。如乙方在停机后私自撕封开机作业,经发现查实后,每次(天)出违约金2000元。
4.、乙方租用塔吊期间,甲方应提供有操作证的塔吊驾驶员和指挥员。操作驾驶员和指挥员应服从项目部统一管理,根据工程进度需要无条件24小时开机。
5、租赁期间,塔吊自然损坏,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接到通知后,应在4小时内赶到工地进行
抢修,所有材料费、修理费、车旅费有甲方负责。维修期间的租赁费不计。
6、乙方在租赁期间,如因甲方聘用的塔吊驾驶员和指挥员擅自调整所有限位器等所有不当操作引起的意外事故,由甲方负法律的全部责任和经济责任,并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
7、因设备本身质量问题引起的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
8、在租赁期间内,若有乙方引起的基础塌陷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9、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引起造成甲乙双方损失的,由甲乙双方自负。
10、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有违约方承担全部费用和损失。
11、合同争议解决办法有工程所在地法院最终裁决为准。
四、其他
1、租用塔吊的检验费由甲方承担。
2、进退场费为: 元/台,包括安装资料费 元。具体操作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装拆合同。
3、租赁天数按实际天数记取,春节期间设备报停时间暂定为一个月,具体以书面形式双方签证按实计算。
五、备注
塔机基础节费用 元/台,由承租方(乙方)出资,检测合格当天付进场费 元/台
六、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具体参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
电话: 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