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合作协议书
业务代理合作协议书
甲方:广州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乙方:中山市众智人才派遣服务有限公司
为了改进和完善人事管理制度,广州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决定将其聘用人员或与甲方签订人事代理业务人员的社保参保业务由中山市众智人才派遣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代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现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有关资料,资料包括正确的身份证号码、社保缴费基数,以便乙方为甲方办理各项业务代理服务,因甲方不能及时提供相关资料而导致乙方不能完成业务代理服务的,责任由甲方承担。因甲方提供错误资料参保而导致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社会保险缴费的标准按国家和中山市有关规定执行。
5、甲方应于每月10日前向乙方提供参加当月参缴社会保险的人员增、减员情况表,每月15日前将参保人员当月的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存入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手续费由甲方承担。乙方不做费用垫付。
6、甲方应每月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按乙方为甲方办理当月业务代理人数每人每月27元标准支付,费用名单以当月参保名单为准,并在当月15日前向乙方支付该服务费用,乙方应将按要求开具发票给甲方。
7、如果甲方不能按时足额向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存入本协议所规定的款项,造成乙方不能为甲方聘用人员或与甲方签订人事代理业务的人员按时足额缴交社会保险费和提供相关业务代理服务的,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8、甲方聘用人员或与甲方签订人事代理业务的人员在乙方为其进行社保参保缴交期间,如遇工伤或非因工伤事故,涉及经济赔偿的,由甲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9、甲方提前解聘其聘用人员或终止与甲方签订人事代理业务人员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以便停办该聘用人员或与甲方签订人事代理业务人员的各项代理服务。因解聘其聘用人员或与甲方签订人事代理业务的人员而涉及经济补偿的,全部由甲方承担。
二、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为甲方代理的代理业务内容和服务包括:
(1)社会保险的申缴;
(2)其它与业务代理相关的服务内容。
2、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各项业务代理服务内容只限于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的甲方聘用人员或与甲方签订人事代理业务的人员。
3、乙方按照国家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山市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为甲方聘用人员或与甲方签订人事代理业务的人员办理各项业务代理服务。
4、乙方负责为甲方聘用人员或与甲方签订人事代理业务的人员按中山市当地政策规定代办各项社会保险(险种为养老+失业+工伤+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续保、转移、缴费、申领待遇等手续。
5、乙方负责为甲方聘用人员或与甲方签订人事代理业务的人员代办社会保险费代缴事务,并于每月 15 日前将甲方聘用人员的当月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报送社会保险基金局。
6、在甲方按月足额向乙方缴纳代理服务费、社会保险费后,乙方应按月向当地社会保险局代缴纳有关费用,如不按时缴纳或迟缴各项费用所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负责承担;
7、乙方因代理甲方聘用人员或与甲方签订人事代理业务的人员的社会保险事务而涉及到中山当地规定的流动人员调配费,由乙方负责承担。残疾人保障金等其它政府需缴纳的费用,所缴纳的实际费用由甲方负责承担。在中山目前不允许申办异地就医的情况下,乙方不负责为甲方聘用人员或与甲方签订人事代理业务的人员办理异地就医事宜。
8、甲方聘用人员或与甲方签订人事代理业务的人员在乙方为其进行社保参保缴交期间,如遇工伤或非因工伤事故,甲方应积极配合办理赔偿事宜。
9、社保缴费基数标准按甲方提供的金额为准(社保养老缴费基数不低于920元。),如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局或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对参缴养老缴费基数有新的规定或通知,按新规定或通知办理,甲方应予理解和支持。
三、违约责任
1、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任何一方或双方违约都必须相应的赔偿责任,负责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2、其他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进行赔偿。
四、不可抗力
发生不能避免的不可抗力或无法防止的事故,事故一方应在30日内通知另一方并提供相关证明,双方经协商决定,可部分或全部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亦可商定补救办法的补充协议,以付诸实施。
五、 争议和仲裁
1、执行合同中,如双方发生争议时,双方同意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
应提交甲、乙各方所在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
2、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方一方负担。
六、合同修改、补充与解除
双方在发生重大情况变化时,可协商修改补充乃至解除或终止本合同,但不影响当事人对损失赔偿的请求权和合同关于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七、合同期限及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的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2、有效期自年日至年日。合同期满后,双方如对合同无异议或无终止本合同的书面通知,则本合同自动延期。如一方或双方认为需要修改,则书面通知对方另签合同。
3、任何一方需终止本合同,均应提前60天通知另一方,并就代办事宜的终结协商一致,方能终止。
4、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附:社保缴费比例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中山市众智人才派遣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 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文路13号帝璟东方中环商务
街二层12卡
代表签字:
开户行:
帐号:
电话:
传真:
邮编:
经办人:
日期: 年 月
代表签字: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山银苑支行 帐号:[***********]6 [1**********] 传真:0760-88366231 邮编:528400 经办人: 日期: 年 月 日 电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