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局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局的知识产权,鼓励发明创造,明晰职工与单位之间关于职工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的权益关系,根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结合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和局属各单位(含控股公司)。
第三条 局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为技术发展处,负责全局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局属各单位的技术部门为本单位的知识产权主管部门。
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是指局和局属各单位职工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利用本单位的名义和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以及享受本单位的待遇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产生的权利。
第五条 本《办法》所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
二、专有技术及技术秘密:指未申请专利但具有实用性能为企业带来效益的技术和经验,如科技成果、工法、工艺标准、(I、II)级施工技术方案、关键工艺技术参数、操作规程、消化引进的各种资料、图片和国家以及单位保密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技术秘密等。
三、商标、服务标记:指单位拥有注册的和尚未注册的产品商标和服务商标、标记,企业名称,互联网域名等。
四、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但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制作方法、经营策略、管理诀窍、分析方法、财务信息、供销网络、客户名单、招标投标的标底及方案、涉外合同等。
五、著作权(版权)包括:
1、职工在从事本职工作或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时,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并由本单位承担责任所产生的包括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声像材料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作品的著作权(版权)。
2、由本单位职工进行创作,并由单位提供资金、设备、设施或资料等创造条件并承担责任的论文、专著、年鉴、辞书、教材、报刊、画册、声像作品、美术摄影作品以及其他艺术作品和编辑作品的著作权(版权)。
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六条 凡职务发明创造及其他职务智力劳动成果所形成的知识产权以及本单位委托他方研究、开发、设计、制作等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其所有权均属于单位,但事先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 职工为完成本单位安排的工作,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职务作品,著作权(版权)属于单位,作者只享有署名权。
第八条 职工为完成单位安排的工作,且未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职务作品,著作权(版权)由作者享有,但单位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其他单位和个人以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九条 单位的产品或服务使用的商标、标记,其注册和未注册所享有的所有权利均属于单位。
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十条 局和局属各单位符合申请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应及时与局技术发展处联系,由局技术发展处办理或指导各单位办理专利申请进行保护。申请成为专利后,应按期缴交年费,以确保专利的有效性。
第十一条 局和局属各单位使用的商标,由各使用单位负责向商标局申请成为注册商标进行保护。注册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内办理续展注册。
企业名称(包括中文全称、英文全称和英文缩写简称)、互联网域名等应按有关规定通过到国家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登记、注册进行保护。
第十二条 专有技术、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按局现行《保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企业技术保密规定》和局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管理办法进行保护。进行保护。对普通职工通过在《劳动合同》中签订保密条款进行保护,对核心机密人员要通过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或保密承诺书进行保护。
第十三条 著作权(版权)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
第十四条 局和局属各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委托开发时,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订立知识产权归属及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不得将知识产权全部归属于合作方或者受托方。
第十五条 局和局属各单位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时,须事先报局技术发展处审查,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转让,并应根据法律规定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第十六条 局和局属各单位在进行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究开发、技术改造时,或在引进外单位知识产权,以及在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时,均须事先对相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进行调查,确定恰当的研究开发方向和起点,避免重复研究,造成人财物的浪费,防止侵权纠纷的发生。
第十七条 局和局属各单位对准备申请专利的科研成果,应遵守“先申请后鉴定”的原则,在专利申请公布或公告前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做好保密工作和进行保密鉴定。
第十八条 局和局属各单位对外宣传凡涉及本单位知识产权时,应严格按照局现行《保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和有关制度,注意保密。
第十九条 职工对本单位未申请专利和已申请专利但尚未公开的发明创造,均有义务对其实质内容和出处保密,不得向外泄露,更不得在报刊杂志及其它任何媒体上公开。
第二十条 职工调离、辞职或退休时,以及外来人员在结束学习、进修、合作研究和临时聘用人员离开单位前,需将全部技术资料、实验记录、材料、样品样机、产品、装备和图纸等移交所在单位,并对其技术内容、信息负有长期保密义务。
上述人员在法定的时间内,不得以任何名义申请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专利。
第二十一条 在专利申请公布和公告前,专利工作者和联络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二条 局和局属各单位要做好侵权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制止侵犯本单位知识产权的行为。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三条 局和局属各单位对在知识产权管理、实施、许可转让、保护工作中做出较大成绩的部门和人员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未按本《办法》及有关专项管理办法进行知识产权管理或管理不善,造成本单位知识产权权益受损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造成对其他单位知识产权的侵权,并给本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的,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以及上级有关规章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以及上级有关规章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局技术发展处负责制订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