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征兆显现停产撤人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征兆显现停产撤人制度 为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程和规范性文件, 对煤矿紧急情况停产撤人措施提出明确要求。本矿特编制紧急情况停产撤人管理制度, 从即日起执行。
下达紧急情况停产撤人的人员
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有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调度员和企业员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人员。
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人员的权利有采取先撤人再汇报的措施; 有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撤到安全地点后在向上级领导汇报。
以上人员发现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必须下达停产撤人命令
1、遇有井下瓦斯涌出异常或井下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必须立即停产撤人;
2、现场出现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征兆;必须立即停产撤人;
3、主要通风机或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不能保证矿井正常通风;必须立即停产撤人;
4、发生火灾,依靠现场力量无法有效扑灭;必须立即停产撤人;
5、安全监测监控不到位;必须立即停产撤人;
6、采掘工作面出现大面积冒顶征兆,来不及支护或采取措施不能及时、有效控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
7、井下出现透水征兆;
遇有井下采掘工作面及回风系统瓦斯超限、煤壁挂汗、挂红、水叫声、工作面空气变冷、采掘工作面支护变形严重、电气设备失爆、安全保护失效等情况时,全体井下人员必须无条件升至地面。
8、雨季受水威胁矿井在当地遇洪水或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且没有雨停迹象;必须立即停产撤人;
9、 供电系统发生故障,不能保证矿井安全供电的,必须立即停产撤人;
10、各驻矿值班人员必须在调度室值守,并监督矿井瓦斯、水、火等灾害状况,出现情况紧急时,立即决定停产撤人。
11、 采空区或上下顺槽出现涌水量加大现象,除可以确保是在可控范围内,否则必须停产撤人;
12、出现危及现场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其他紧急情况 ;必须停产撤人;
13、遇有以上紧急情况,煤矿瓦检员、安监员、班组长等有权指挥停产撤人。煤矿矿长、带班矿长、矿调度等必须服从第一决定人的决定。 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不得因此处理作业人员。
14、各科室区队要严格落实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安全责任,明确应急措施和报告程序,强化调度值班。
15、明确值班人员及井下各级管理干部、作业工人在接到危险报告或发现可能出现的灾害时,必须采取先撤人再汇报的措施;赋予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赋予企业员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的权利。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