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业企业服务诚信承诺
《上海市物业企业服务诚信承诺》
一、保证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和从业
人员职业资格;不超越经营范围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二、保证遵守行业规范
周一至周日业务接待;实行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公开;实行24小时受理居
民报修;急修项目2小时内到现场,其中,市区设置管理处的小区半小时内到现
场;一般修理项目3天内修复(居民预约、雨天筑漏除外)。维修及时率达到
95%以上,维修合格率及客户满意率达到90%以上。
从业人员自觉做到态度和蔼讲文明、挂牌上岗守纪律、公开制度讲规范。管理、
接待、维修、保安、保洁人员自觉遵守岗位规范。
三、保证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应包含政府制定的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中所规定的要件,
保证合同主体、程序、内容合法并向相关部门进行合同备案;按照合同的约定,
提供相应的服务;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
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保证履行法定义务
提供的物业服务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时向业主、使用人告
知安全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和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定期听取业主的意
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服务;配合居(村)民委员会做好社区管理相关工作;对
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
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
安全防范工作。
五、保证规范使用维修资金
维修资金存入银行账户,按幢立账、按户核算;小区公共收益按约定及时归入维
修资金账户;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擅自使用维修资金;受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
大会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每半年公布一次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接受业户监
督。
六、保证杜绝法定禁止行为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时,不将一个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不擅自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不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不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不实施违章搭建、擅自改建和占用物业共用部位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行为。
七、保证依法承接移交物业项目
参与物业项目招投标,做到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不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承接物业时依法查验物业并接收资料;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依法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相关资料,认真做好交接工作。
八、保证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
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标明物业服务项目及其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标准或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九、保证有效处理客户投诉
有接待及处理客户投诉的机构或人员(包括兼职),并有处理及回访制度,保证客户有效投诉处理及时率100%,有效投诉回访率100%,满意和基本满意率90%以上。
《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规范》
窗口规范:
1、周一至周日全天业务接待;
2、24小时受理居民报修,365天有维修服务;
3、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纪律、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4、办公场所整洁、有序。
行为规范:
1、态度和蔼讲文明。在为住户服务时用语规范,耐心热情,严禁发生训斥、推诿、刁难现象。
2、挂牌上岗守纪律。员工挂牌上岗,仪表整洁,不发生迟到早退。
3、公开制度讲规范。公开办事制度,告示各种办事手续的程序、要求和时限,公开报修电话、企业监督电话;公开办事纪律;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4、遵章办事不违规。维修及时,电梯关人故障半小时到现场;急修项目2小时内到现场,其中市区设置管理处的小区半小时内到现场;一般修理项目3天内修复(居民预约、雨天筑漏可不受此限);楼内有电梯的,必须保证有一台电梯正常运行;严格按照物价管理部门核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不得多收费、乱收费。
5、做好回访重信誉。经常走访业主、走访被服务过的对象,定期与业主委员会沟通,不断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
6、重大事件及时报。按照物业管理区域内重大事件的范围和等级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房地部门。及时发现、劝阻、制止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修过程中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对劝阻、制止无效的,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业委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岗位规范:
小区经理:熟悉业务,履约守信,勤于协调,管理有序。
接待人员:热情主动,登记准确,处置及时,件件落实。
维修人员:约时不误,工完料清,住户签收,事后回访。
秩序维护员:在岗尽责,熟悉域情,防范到位,举止文明。
清洁人员:按时保洁,日清垃圾,定期灭害,环境整洁。 绿化养护员:及时灌溉,按时修剪,清除杂草,防治虫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