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规范刑法学与当代刑事政策之关系
论规范刑法学与当代刑事政策之关系
——读《罪行规范的刑事政策分析》后感
中国社会正处于重大转型之中。伴随工业化的日趋发达,人们在享受各种生活便利的同时也将自己曝露于犯罪分子的面前,越来越大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先进的犯罪手段,以及,并不十分完善的法制体系都给刑事政策的制定带来了种种困难。我国传统的刑事政策只关注罪过与危害等内在参数的研究规范式,形成只见树木不见林,甚至是一叶障目的尴尬局面。我认为,这是由于中国许多制定刑事政策的刑法学者过多关注于刑法本身的学理性研究,而忽略了现实中刑法的运行与刑法的本质目的——震慑潜在的犯罪分子。
现代所谓的刑事政策乃以遏制和预防犯罪为目的,并以包括犯罪人处遇在内的犯罪对策作为核心内容,是国家或者社会据以组织对犯罪现象的反应的方法或措施的总和。由此可见,刑事政策对于刑法学与现实之间起到了纽带的作用,换言之,刑事政策给予我们评价现行法律的标准,它向我们阐明应当使用的法律;它也教导我们从它的目的出发来理解现行法律,并按其目的具体适用法律。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刑事政策度与刑法解释具有相当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一)刑事政策可能影响特定犯罪所侵害的法益的选择和认定
《刑法(分则)》中的某些罪行条文,在创设时便受到刑事政策目的支配。这种支配有时会影响该条所涉犯罪的法益选择与认定,从而使法益的内容受制于刑事政策的价值取向,在此种情形下,对特定犯罪所侵犯的法益,就必须结合形势政策的内容才能合理进行界定。
(二)形势政策可以为相关要件做扩大解释合适缩小解释提供指示
因刑事政策对于社会人的犯罪行为的界定是具有指向性的,换言之,若法律规定的行为中,无犯罪人的所作所为,但其行为与法条中的一些行为有相似之处,且对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当前刑事政策,法院与检察院可以对于发条可以进行扩大解释,反之,一个法条中的一个或者几个行为规定已经过时,无人再使用该行为进行犯罪或者犯罪人的行为十分具体,而法条中规定的行为又十分模糊,则可根据刑事政策对其进行缩小解释。以求达到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双赢的目的。
(三)刑事政策可能影响对某一要素的地位与性质的界定,从而改变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内容或范围
许多法条的要素可以说是不成文的,况且,立法者对于罗列所有分则要素也十分困难。
此时,刑事政策起到了不小的作用,对特定犯罪构成要件的解读时,需要刑法理论与司法实务来解释与补充,因此,难免会在其中带有主观化色彩,即使,有分则中的罪状作为脚本,也不可避免地出现理解差异。刑事政策可以只是解释主体为什么要将罪状中根本未提及的因素解读为不成文的构成要素,或者认为罪状中出现的某一因素不能界定为番组构成要素,或者需要特殊的对待。
(四)刑事政策可能构成赋予特别豁免权的正当根据
现行的司法解释中,对于一些已然符合犯罪构成但却可以按犯罪处理的规定,例如:《刑法》201条规定的逃税罪;《刑法》241条第6款,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行为人等,这些去罪化的根据不可能在传统刑事理论中找到,只有考虑刑事政策的因素才能理解为什么可以将相关行为做无罪化处理。
(五)刑事政策可能影响犯罪阻却的成立与认定
在特定类型的犯罪中,根据刑事政策,可以排除罪犯自身的主观意图使罪名成立,例如,由特情引诱形成犯意的毒品犯罪行为人,对于正当防卫的扩大化解释等,这些均体现当前刑事政策的精神指示,以特情引诱形成犯意的毒品犯罪行为人为例,当前刑事政策对于毒品犯罪属于严厉打击阶段,因此,无论犯意因何而起,其本身藏毒就已构成违法,但其被激发犯意后进行毒品买卖,即触犯刑法贩卖毒品罪。
(六)刑事政策可能影响竞合犯处理规则的选择
刑法理论一般认为,想象竞合犯的处理规则是从一重罪处罚。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从刑事政策的角度考虑,选择这样的处理规则不见得合适,例如,行为人以非法拘禁的方式干涉他人婚姻,此时,应当对行为人处以非法拘禁还是暴力干涉婚姻,笔者认为,应当以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作为依据,这是符合当前的刑事政策的。
(七)刑事政策可能影响犯罪的既遂、未遂标准
根据刑事政策的精神与指向,在一定程度上,我们可以对未遂的空间进行压缩,放低既遂的标准,将未遂化行为进行既遂化处理,例如,处于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政策需要,降低行为人对幼女构成强奸的既遂标准。
由此可见,刑事政策对于刑法具有补充的效果,其可以使刑法更具人性化的存在,如何灵活地运用刑事政策,是如何真正达到公平公正的纽带,但是,同时不可否认的是刑事政策进入刑法体系所可能带来的消极效果,因此,正确认识刑事政策与刑法学之间的关系是十分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