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合肥市小时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合肥市小时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2年08月29日 信息来源: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市单位按《关于合肥市试行小时工用工形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2]87号)使用的小时工,有关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小时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元;
二、用人单位在足额支付小时工工资的同时,还应按20%的费率支付应由单位按规定缴纳的 养老保险费;
三、小时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随合肥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合肥市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
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年10月15日 信息来源: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安徽省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2004〕75号)精神,现将我市行政区域内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通知如下:
自2004年10月1日起,合肥市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市区410元(每人每月,下同),肥东县、肥西县330元,长丰县310元;合肥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市区4.50元(每人每小时,下同),肥东县、肥西县3.60元,长丰县3.40元。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市区:520元(每人每月,下同),肥东县、肥西县390元,长丰县360元。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市区:5.7元(每人每小时,下同),肥东县、肥西县4.2元,长丰县3.9元。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
自2006年7月1日起,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由原来的每户月人均230元提高到260元,所需资金按低保金来源渠道分级负担。城市低保标准调整后,企业协保人员生活费同步调整,3县城镇低保标准根据各县实际作相应调整。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一日
关于调整合肥市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年11月14日 信息来源: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2007〕70号),现将我市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市区560元(每人每月,下同),肥东县、肥西县420元,长丰县390元。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市区6.00元(每人每月,下同),肥东县、肥西县4.60元,长丰县4.20元。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