萤火虫变色漆非全日制用工和聘用退休人员
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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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非全日制用工适用于因业务量分布不均导致工作时间相对集中、工时相对较短的工作岗位。企业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合理使用非全日制用工。
第二十六条 非全日制用工招用后,企业应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聘用期限、工作时间、主要任务及相关待遇。每次签订的聘用协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七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企业支付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报酬标准由双方约定,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二十八条 企业使用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企业与非全日制用工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或根据双方约定通知对方终止。终止用工,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三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除工伤保险费由**企业缴纳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由其本人按照吉劳社发字(2003)5号、劳社部发(2003)12号文件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自主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