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指南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指南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指南
目录 一、基本规定 二、接受捐赠对象 三、捐赠税前扣除限额计算 四、捐赠支出具体范围 五、捐赠支出票证要求 六、捐赠资产价值确认 七、特殊规定 附录:全国和江苏省已认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一、基本规定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 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 事业的捐赠。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二、接受捐赠对象(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接受捐赠对象(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 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 的其他条件。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四、 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第二条所称的社会团体均指依据 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 部门依法登记、符合以下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 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申请前 3 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三)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 3 年以上(含 3 年)的,应当在申请前连 续 2 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 1 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 3A 以上 (含 3A) ,登记 3 年以下 1 年以上(含 1 年)的,应当在申请前 1 年年度检查合 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 3A 以上(含 3A) ,登记 1 年以下的基金会具备本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四)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 3 年以上,净资 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
数额,申请前连续 2 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 1 年年度 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 3A 以上(含 3A) ,申请前连续 3 年每年用于公 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 70%(含 70%) ,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 50% 以上(含 50%) 。 前款所称年度检查合格是指民政部门对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 会) 进行年度检查, 作出年度检查合格的结论;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 3A 以上 (含 3A)是指社会组织在民政部门主导的社会组织评估中被评为 3A、4A、5A 级别, 且评估结果在有效期内。 (摘自财税【2008】160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 题的通知》 ) 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第二条所称的国家机关 均指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摘自财税【2008】160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 题的通知》)
编者注: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见附录。
三、捐赠税前扣除限额计算 捐赠税前扣除限额计算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 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 除。 年度利润总额, 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摘自财税【2008】160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 题的通知》 ) 四、捐赠支出具体范围 捐赠支出具体范围 三、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摘自财税【2008】160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 题的通知》 )
五、捐赠支出票据要求 捐赠支出票据要求 八、 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 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 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 具。 新设立的基金会在
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 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 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 (摘自财税【2008】160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 题的通知》 ) 六、捐赠资产价值确认 九、 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 赠时,捐赠资产的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 (一)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 (二)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 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时, 应当提供注明 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摘自财税【2008】160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 通知》 )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 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五)用于对外捐赠;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 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 定销售收入。 (摘自国税函【2008】828 号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七、 特殊规定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于 2008 年 1 月 1 日后捐赠住房作为廉 租住房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 (摘自财税【2008】24 号《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 策的通知》 ) 自 2008 年 5 月 12 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 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 全额扣除。 本通知中的捐赠行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 (国办发[2008]39 号)的相关规定。 (摘自财税【2008】104 号《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的通知》 ) 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捐赠、赞助第 13 届残奥会、“好运北京”体育赛事 的资金和物资支出,比照执行第 29 届奥运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计算企业应缴 纳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摘自财税【2008】128 号《关于第 29 届奥运会第 13 届残奥会和好运北京体育 赛事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对普华永道公司及其关联机构向北京奥组委提供的现金赞助支出以及按照 市场价格确认的服务形式赞助支出,应先计入营业
收入,同时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 29 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3]10 号)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当年实际发生数在计算企业应纳税 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摘自国税函【2008】286 号《关于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其关 联机构赞助第 29 届奥运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企业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特定事项的 捐赠,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 关总署关于 29 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0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2010 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5]180 号) 等相关规定, 可以据实全额扣除。 企业发生的其他捐赠, 应按 《企 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及《实施条例》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条的规定计算扣 除。 (摘自国税函 【2009】 号 202 《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 对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亚运会、大运会和大冬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 企业和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摘自财税【2009】94 号《关于第 16 届亚洲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 政策的通知》 )
编者注: 1、(原内资企业税法规定) 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摘自《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但不得弥补以前 年度亏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 (摘自国税发【2006】56 号) 2、(原外资企业税法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可以作为企业当期的成本、费用列支。 (摘自《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向联合国儿童基金组织的捐赠,视同向国内非营利组织的公益性捐赠,可全 部作为当期的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摘自国税发[1999]77 号)
附录
全国和江苏省已认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见附 录 1-4。 对名单中所列的非营利组织的公益性捐赠可以按规定比例税前扣除。
:《财政部 附录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 2008 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
税前扣除资格的 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财政部 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 附录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 2009 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 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江苏省二○○九年第一批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名单 江苏省二○○九年第一批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名单》 附录 3:《江苏省二○○九年第一批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名单》 :《江苏省二○○九年第二批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名单 江苏省二○○九年第二批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名单》 附录 4:《江苏省二○○九年第二批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名单》
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附录 1:2008 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1、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2、南都公益基金会 3、华民慈善基金会 4、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 5、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6、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 7、詹天佑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 8、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9、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 10、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11、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 12、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 13、中国扶贫基金会 14、海仓慈善基金会 15、爱佑华夏慈善基金会 16、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 17、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 18、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 19、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 20、中国检察官教育基金会 21、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 22、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 23、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 24、国寿慈善基金会 25、中国孔子基金会 26、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 27、中国绿化基金会 28、万科公益基金会 29、援助西藏发展基金会 30、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31、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32、人保慈善基金会 33、中远慈善基金会 34、中华慈善总会 35、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 36、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37、中国癌症基金会 38、桃源居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 39、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 40、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 41、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42、中国医学基金会 43、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44、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 45、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 46、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 47、凯风公益基金会 48、中国民航科普基金会 49、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 50、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育基金会 51、天诺慈善基金会 52、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53、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 54、
心平公益基金会 55、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56、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 57、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 58、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 59、中国宋庆龄基金会 60、中国拥军优属基金会 61、中国敦煌石窟保护研究基金会 62、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63、中国国际文化交流基金会 64、中国交响乐发展基金会 65、南航“十分”关爱基金会 66、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
附录 2:2009 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1、电网公益基金会 2、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 3、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
《江苏省二○○九年第一批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 附录 3: 江苏省二○○九年第一批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 《江苏省二○○ 格认定名单》 格认定名单》
序号
登记证号
名
称
一、社会团体(3 家) 1 2 江苏省养老服务协会 3 江苏省老科技工作者协会 二、基金会(174 家) 1、民政慈善类(52 家)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00001 00002 00043 00047 00056 00068 00069 00079 00088 00092 00098 00105 00114 00117 00119 00121 00123 00124 000127 苏州汇凯爱心基金会 江苏省老年福利基金会 江苏长新爱心救助基金会 昆山陈李香梅慈善基金会 江苏新英慈爱基金会 江苏秉龙慈善基金会 江苏陶欣伯助学基金会 江苏联创爱心基金会 靖江市慈善基金会 江苏新潮仁爱基金会 江苏远东慈善基金会 江苏华仁扶贫发展基金会 高邮市慈善基金会 如皋市慈善基金会 南通市崇州区慈善基金会 启东市慈善基金会 张家港市李巷益民基金会 张家港市闸上慈善基金会 淮安市廉租房爱心基金会 江苏省慈善总会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000128 000132 000134 000136 000137 000139 000145 00146 00148 00149 00150 00152 00153 00159 00161 00162 00163 00164 00165 00166 00167 00168 00169 00170 00171 00176 00180 00184 00186 00192 00193
常熟市慈善基金会 常州罗溪南港港机慈善基金会 无锡市滨湖区慈善基金会 淮安市慈善基金会 江苏龙河扶贫帮困慈善基金会 东台市慈善基金会 南通市扶贫基金会 盐城李凤祥助学扶贫基金会 苏州市慈善基金会 大丰市慈善基金会 江苏振达帮困助学基金会 张家港市农联爱心基金会 张家港保税区慈善基金会 江苏兴达爱心基金会 苏州市相成区慈善基金会 苏州高新区慈善基金会 苏州市金阊区慈善基金会 苏州市平江区慈善基金会 苏州市沧浪区慈善基金会 苏州工业园区慈善基金会 苏州市吴中区慈善基金会 太仓市慈善基金会 张家港市慈善基金会 吴江市慈善基金会 昆山市慈善基金会 连云港市新浦区慈善基金会 射阳县慈善基金会 连云港市连云
慈善基金会 江苏龙砂扶贫帮困基金会 张家港市巨桥惠民基金会 徐州市慈善基金会
51 52
00203 00208
张家港市韩山福民基金会 江苏大同博爱基金会
2、公安类(29 家)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00010 00015 00016 00017 00019 00020 00021 00022 00023 00024 00025 00026 00027 00029 00038 00058 00071 00072 00080 00085 00090 00096 00110 00111 000141 00158 00179 00183 江苏省见义勇为基金会 无锡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徐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常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南通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连云港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淮安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盐城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扬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镇江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泰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宿迁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江阴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丹阳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靖江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常熟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镇江市丹徒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扬中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镇江市新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句容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溧阳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镇江市京口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镇江市润州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南京市江宁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无锡市太湖禁毒基金会 南京市玄武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江都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81
00207
南京市建邺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3、教育类(58 家)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00032 00034 00035 00036 00039 00040 00041 00042 00045 00046 00048 00049 00051 00052 00053 00054 00055 00057 00060 00062 00063 00064 00065 00066 00067 00070 00074 00075 00076 南京市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 海门徐有庠文教基金会 苏州园区技术学院爱心助学基金会 南京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长江平民教育基金会 东南大学教育基金会 南京森林公安教育发展基金会 启东市孙锦昌助学奖学教育基金会 南京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三江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正德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基金会 南京外国语学校教育基金会 江苏南航金城教育发展基金会 南京艺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南京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南京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南京审计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徐州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南京中国药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南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江苏韩培信扶持响水孤儿贫困学生教育基金会 南京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东南大学成贤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苏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00077 00078 00087 00089 00101 00103 00104 00106 00107 00112 00113 00116 00122 000135 000138 000142 000143 000144 00154 00157 00172 00173 00174 00175 00177 00178 00187 00199 00200
南师大泰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南京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南京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南京工程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南京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河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苏州科技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盐城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南京邮电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江苏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宿迁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盐城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江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海门欣乐教育基金会 江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江苏天地教育基金会 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南京海外工商管理专修学院教育基金会 江苏警官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苏州市职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南京晓庄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南京林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南京理工大学泰州科技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江苏工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江苏卓越国际交流教育基金会 江苏教育传媒基金会 扬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其他类(35 家) 140 00003 无锡灵山慈善基金会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00004 00005 00006 00007 00008 00009 00011 00012 00030 00031 00033 00044 00061 00081 00082 00093 00094 00097 00100 00102 00108 00115 000126 000130 00147 00151 00160 00181 00182 00185 00191
江苏省扶贫基金会 江苏省儿童少年福利基金会 江苏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江苏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江苏省发展体育基金会 爱德基金会 江苏省文化艺术发展基金会 紫金山天文台小行星基金会 南京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南京市中小学生科技活动基金会 潘序伦会计事业基金会 南京金鹰国际慈济基金会 江苏海协教育基金会 淮安大众助保基金会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企业发展研究基金会 江苏省泰州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南京市浦口区扶贫基金会 江苏省法律援助基金会 连云港市兴港助保基金会 江苏博爱助残基金会 江苏金陵旅游教育发展基金会 江苏华夏三农事业发展基金会 南京鼓楼医院医学发展医疗救助基金会 南京市爱心援助特困职工基金会 常州市体育发展基金会 苏州市法律援助基金会 江苏太平洋技工教育基金会 常熟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南通市爱心帮困基金会 江苏牛尾英才助学基金会 江苏软件产业人才发展基金会
172 173 174
00198 00206 00210
江苏光彩事业基金会 刘天华阿炳中国民族音乐基金会 江苏省星美生育关怀基金会
《江苏省二○○九年第二批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 附录 4: 江苏省二○○九年第二批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 《江苏省二○○ 格认定名单》 格认定名单》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登记证号 2324 02044 00003 950016 960022 092 110054 279 054 207 388 036 060 0023 124 062 127 132 378
名称 南京市六合区慈善协会 南京市江宁区慈善总会 南京市江宁区红十字会 南京市职工互助互济会 南京市光彩事业促进会 常州下武进区慈善总会 淮安下金湖县巷善总会 插州市慈善总会 扬州市维扬区双桥慈善协会 扬州市宝应县慈善会 镇江市慈善总会 镇江市润州区慈善总会 镇江市月徒区慈善会 镇江丹阳市慈善总会 镇讧扬中市慈善总会 镇讧句容市慈善总会 泰州市慈善总会 泰州姜堰市慈善协会 连云港市慈善总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