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县贫困大学生资助实施方案
金城县贫困大学生资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县委、政府积极推进民生建设的精神,进一步减轻贫困大学生家庭经济负担,切实做好我县贫困大学生资助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充分体现以人为本思想为指导,以实现大学生不因家庭困难而辍学为奋斗目标,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认真解决好特困家庭大学生的上学问题。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坚持对新考入本科院校贫困大学生资助原则;
(四)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资助、不重复资助原则。
三、资助对象
(一)具有金城县户籍;
(二)须为应届高中毕业考取大学的学生;
(三)属于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前三批次本科;
(四)须为享受低保、五保及重点优抚待遇家庭;
(五)本人、直系亲属或三代以内旁系亲属须符合政审要求;
同时符合上述五项条件的学生,才可以享受资助。享受免费师范生待遇等其它金额较大资助政策的,不再享受本资助政策。
四、资助标准
第一批次本科:一次性资助5000元;
第二批次本科:一次性资助4000元;
第三批次本科:一次性资助3000元。
五、资助审批
(一)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申请资助的贫困大学生到县民政局领取“金城县贫困生资助申请表”,按表格要求认真填写后由该生户口所在地乡(镇)场、村(社区)初审后分别报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审核。其中:县教育局负责录取通知书、本科类别及在校表现审核,县公安局负责受资助对象政审,县民政局负责贫困大学生资助政策审核。
(二)审核后,对符合资助政策大学生,由县民政局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三)对公示无异议的贫困大学生,由县民政局报县贫困生资助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资助。
六、资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发放
(一)贫困大学生资助金由县财政预算、民政专项资金、社会各界捐赠款等筹集。
(二)贫困大学生资助金按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坚持“统一管理、民主审批、公开使用、强化监督”原则,在县民政局设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三)每年由县民政局组织召开全县贫困大学生资助资金发放仪式,发放和兑现贫困大学生资助金。
六、其它事宜
(一)各乡(镇)场、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对申请对象进行细致的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负责。对审查内容、程序要公开,保证审查过程的公开透明。确保让符合条件者充分享受资助政策。
(二)县民政局要建立接受资助的贫困大学生个人档案,落实助学对象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资助工作的监督,对工作中出现的弄虚作假以及挪用、贪污助学资金等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弄虚作假骗取贫困大学生资助资金的学生,一经查实,取消其资助资格,并全额追回资助金。
(五)本方案的不明事宜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六)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原《金城县贫困生资助实施方案》(金政办„2005‟88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