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医药大学集体户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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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医药大学集体户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总则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集体户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江苏省公安厅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体户口是指暂时还不具备单独立户条件,或者暂时还没有办理单独立户手续的教职工和学生,其户籍关系挂靠在学校集体户头上的居民户口。
第三条受公安机关委托,学校保卫处负责协助公安机关管理本校教职工、学生集体户口。
第二章
第四条新生户口迁入专转本学生、计划内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户籍入学前属在校集体户口或人才代理户口性质的,均可将户口迁入我校集体户口。
第五条新生入学时本着自愿的原则,决定是否将户口迁到学校。高中阶段户口在其家庭户口上的江苏省籍学生,户口原则上不迁入学校;直辖市或非本省籍生源,按当地户籍政策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六条户口迁入的具体要求:
(一)学生户口迁移证所填写姓名必须同省招办录取名册相符,不得为别名。迁移证必须是公安机关专门制发的打印件,应字迹清晰,手写件一律无效。
(二)迁移证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如若有误,必须在迁入学校前,由当地公安机关变更正确后,方可迁入我校,来校后学校不再为其办理变更。
(三)新生户口迁移来校自报到之日一周内,由所在学院收齐户口迁移证、照片、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信息等材料按班级学号排序,并提供学生花名册交校保卫处申报落户。
第七条新生户口迁移证未在规定时间内交学校、超过办理时限的,由学生本人持户口迁移证向户口迁出地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当年新生户口当年报入,隔年不予受理。
第三章
第八条毕业生户口迁出应届毕业生毕业离校时,学生处、研究生院负责提供毕业生户口迁出去向登记表,保卫处依据去向登记表,集中到指定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打印户口迁移证。
第九条
续。
第十条缓派毕业生户口可以在校保留两年。期满前由本人到保卫处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逾期一律迁往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才市场。
第十一条暂缓派遣的毕业生,如有出国、考研或两年内不急于工作的,由学生处委托相关人才市场办理人才代理手续,保卫处将其户口转出学校。
未办理代理手续的,保卫处暂停办理出国、身份证挂失,
2非集中办理户口迁出的毕业生,需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到指定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
银行卡挂失、贷款、结婚、购房、公证等事宜的户籍证明。
第十二条
办理。
第十三条户口迁移证过期未落户的,由本人持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到户口迁出地派出所申请换发。
户口迁移证遗失的,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到户口迁出地派出所申请补发户口迁移证。
第十四条根据公安机关规定,户口迁移落户手续必须本人办理,学校不负责代办。
学校各有关部门、学院要为毕业生户口办理做好宣传和协助工作,方便毕业生顺利就业。
第四章
第十五条学生集体户口管理户口已迁出学校集体户口的毕业生,要求变更迁移地址的,持改派通知,直接到户口迁出地派出所申请学生户口迁入学校时,凭当年省招办招生名册复印件交保卫处集中去公安机关申报户口。户口迁入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除被开除或退学、转学、出国出境留学等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六条在校生被除名、退学、病退、失踪、死亡、因私出国留学时,经教务处、学生处批准后,通知保卫处办理户口迁移、注销手续,并附有关文件交公安机关存档。
开除、退学、出国出境留学的学生户口一律迁回原籍。第十七条在校学生申请出境,由本人递交书面申请,经所在院系审核同意后,将批准材料留存保卫处,并交500元押金,领取户籍证明材料后办理护照、通行证。入境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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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内将护照、通行证交保卫处代管,取回押金,毕业户口迁出后,相关证件交还本人。
第十八条在校学生使用集体户口办理身份证、购房、结婚、求职、保险等事宜,由本人递交书面申请,由所属学院学工办审核同意后,携带身份证、学生证到保卫处办理借用手续。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借用的户籍卡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保卫学生身份证补办、换领:处,遗失后果自负。
(一)新生入学户籍申报后,原证在有效期内的,可继续使用,不换领新身份证。
(二)在校期间身份证过期的,由本人提前2个月到保卫处借用《常住人口登记表》,前往南京市公安机关办理换领身份证事宜。
(三)学生身份证遗失的,凭报案登记证或登报申明遗失的证明凭据,带本人《学生证》到保卫处借用《常住人口登记表》,前往公安机关办理补办手续。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我校集体户。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教职工凡与我校解除工作关系,在办理离教职工买房后,应及时将户口迁出我校集
4教工集体户口管理新应聘来校、工作调动、人才引进和海外回国录聘用的教职工(户口非南京市居家户口),均可报入校手续时,将户口一同迁出我校集体户。
体户,学校不接受买房教职工子女户口报入我校集体户。
第二十四条毕业分配来校教职工户口落户需要的材料:
(一)户口迁移证交校人事处,送省教育厅办理人事计划户口准入手续。
(二)由人事处提供本人毕业派遣报到证复印件加盖人事处公章。
(三)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彩照一张,本人信息表。
(四)校保卫处开具户口准入介绍信。
第二十五条工作调动、人才引进、回国录聘用教职工,本人携带调令、或人才引进材料或回国录聘用文件和护照等相关材料到公安分局办理。
第二十六条教职工户口属于学校集体户的,户籍资料在保卫处集中保存,教职工需要使用集体户时,凭所在部门、单位出具的证明,携带身份证、工作证到保卫处借用,用后及时归还。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附则国家户口管理政策发生变化后,本办法与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之发生矛盾的,以国家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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