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存在的社会作用问题辨析
宗教的社会作用问题辨析
内容提要:宗教就是对超人力的某种无限存在物的意识体验和信仰崇拜的社会文化体系。宗教的定义显示宗教的本质:宗教是对神灵的意识体验和信仰崇拜行为,是社会文化体系的一种。通过对世界三大宗教基督教、伊斯兰教和佛教的考量,我们发现宗教对民众有行为上的约束作用和精神上的凝聚作用;对个人而言,是一种情感的宣泄和心灵的慰藉,能净化和升华其精神世界;宗教的碰撞和交流还能促进文化的交流和繁荣。理性的天使和欲望的魔鬼总是在纠缠着一个人的灵魂,光靠理性对欲望的控制还不够强大,如果增加一种超人力的虚幻的神灵力量,可能人会更理性一点。
关键词:宗教 宗教本质 社会作用
一、引言
宗教是一种从远古的人类社会以来就对人类历史的发展起着深远影响的社会文化历史现象,并且这种影响和作用至今都不可低估地存在着,与人类社会的现代生活融合在一起。为什么宗教的作用能够绵延数千年而越发强大呢?这与宗教及其本质有关,更与宗教自身有着强大的社会作用有着直接的联系。因此,我们很有必要对什么是宗教?宗教的本质是及其宗教的社会作用给予科学的分析与评价。
二、宗教及其本质
什么是宗教?马克思曾说:“宗教是那些还没有获得自己或是再度丧失了自己的人的自我意识和自我感觉”,“宗教是人民的鸦片”①意思是宗教是那些没有掌握自己的命运的人自我意识和自我感觉的异化,是麻醉人们的精神毒品。马克思认为人们信任宗教是因为愚昧和落后,只要人们掌握了知识,主宰了命运,就不会受到这“鸦片”的毒害。但至今在大学也落实了义务教育地欧美等西方国家,宗教并没有消失,相反却发挥着很大的社会作用,看来马克思也并不能看穿宗教的本质。那么,什么是宗教呢?近代宗教学的奠基人麦克斯·缪勒认为,所谓宗教就是对某种无限存在物的信仰。②近代宗教学的著名代表人物泰勒对宗教下的定义就是“对于精灵实体的信仰”。③宗教人类学家、天主教神父威廉·施米特认为,所谓宗教,从主观上看是对“超世(即自然界的)而具有人格之力”的知觉,从客观上看是这种力量的崇拜。④吕大吉主编的《宗教学刚要》认为:“宗教是关于超人间、超自然力量的一种社会意识,以及因此而对之信仰和崇拜的行为,是综合这种意识和行为并使之规范化、体制化的社会文化体系。”⑤综合以上论述,
我们认为宗教是对超人力的某种无限存在物的意识体验和信仰崇拜的社会文化体系。从词源上来看,宗教一词,译自西文的“Religion ”。这个词出自拉丁文,其意思是“人同神的联系”或“敬神”。因此宗教本身的含义就是对神灵的信仰和崇拜。
从宗教的定义上可以看出宗教包含两点本质:一是宗教是对神灵的意识体验和信仰崇拜行为;二是宗教是社会文化体系的一种类别。
三、宗教的社会作用
宗教这一社会现象,已经存在很长的时间了。如果从图腾崇拜这个最早的形式算起,几乎可以说,有了人类社会,人脑和劳动器官逐渐发达,具有抽象思维能力以后,也就产生了朦胧的神的观念和宗教意识。其后由原始(自发) 宗教发展为神学宗教,直至现在。据2000年统计全球人口为6,203,789,000人,宗教信仰人数为4,871,141,000人,占总人占数的 78.52%。存在即合理。宗教存在自有其自身的合理性和强大的社会作用,是任何人也抹杀不了的。
论及宗教的社会作用,我们先要明白宗教本质,因为宗教的社会作用是由宗教的本质决定的。首先, 宗教是一个复杂的社会文化现象,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思想观念方面的内容,即宗教的教义、教规等观念形态的东西,一是物质方面的内容,即宗教组织、宗教信徒、宗教活动场所等客观存在。宗教是包括这两方面内容的一个统一整体。所以宗教的社会作用应当是指作为思想观念和现实物质存在的统一体的宗教社会作用,而不是宗教系统的某一个要素或者某几个要素的社会作用。比如,宗教建筑往往具有相当高的艺术欣赏价值,具有审美的作用,但我们不能据此断定宗教具有审美作用。
其次,宗教是对神灵的意识体验和信仰崇拜行为。只有有了神道宗教观念意识,才有可能产生观念主体对它的心理感受和体验,进而产生宗教信仰崇拜的行为。宗教体验信仰越虔诚,对神灵的敬畏崇拜行为越强烈,而且日益神圣化。宗教发挥的社会作用越大。
近些年来,人们从不同的角度,采取不同的方法揭示了宗教包含宗教思想、宗教感情、宗教行为、宗教组织和制度等因素;揭示了宗教的主体是信仰宗教的人群,且其构成是极其复杂的;分析了宗教多方面的社会作用,并且对宗教的社会作用所做的分类也是不一而足。比如中共中央党校教授龚学增,从宗教意识的功能和宗教实体的功能两方面来做划分,认为宗教的意识功能包括社会控制作用、社会整合作用、行为规范作用和心理调节作用;而实体方面的功能主要表现
⑥为宗教礼仪活动以及宗教组织的作用。而陈麟书在其主编的《宗教观的历史·理
论·现实》一书中更为细化地把宗教的社会作用划分为神圣化的基本作用和世俗化的一般作用。圣化的基本作用主要包括社会认同作用,群体整合作用、行为规
范作用、心理消解作用和情操美感作用;世俗化的一般作用,主要包括宗教的经济作用、政治作用、文化作用以及十分具体的宗教意识作用、宗教组织作用、宗
⑦教礼仪作用和宗教器物作用。其它论述所作划分在这里不一一列出。笔者认为,
宗教是对超人力的某种无限存在物的意识体验和信仰崇拜的社会文化体系。其社会作用应当是由宗教的本质决定的,而不是宗教系统的某一个要素或者某几个要素的社会作用。据此笔者认为宗教基本的社会作用有六,即宗教对民众的约束作用、对民众民族的凝聚作用、对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中用、对个人的情感宣泄作用及心灵慰藉作用、对个人的精神净化和升华作用和监督审视作用。
(一)、宗教的民众约束作用
所谓民众约束作用,是指宗教通过各种教义、戒律或者某些伦理规范的神圣化对其教众的约束的作用。
宗教以神圣的名义,用“神授”、“神意”、“天命”、“上帝的启示”、“神律”把人类之间的血缘、种族等关系以及相应的伦理关系神圣化,赋予这一切不可改变、不容侵犯的神圣性。这就强化了对这些关系以及伦理规范的认同和服从。在我国长久的封建王朝时期,封建帝王利于宗教宣扬“ 君权神授” ,充分地发挥了维护和稳定社会秩序的功能。印度的波罗门教所推行的“ 种姓制”和中世纪欧洲罗马天主教所实行的神权统治以及旧中国西藏地区佛教所推行的农奴制,都不同程度地利用过宗教的民众约束作用。在此,我们可以看出,在政教合一的国家,宗教的民众约束作用对腐朽制度的强大维护作用。
同时通过对社会的各种苦难和罪恶,加以合理化的解释,达到约束这些的反社会的力量,保持社会的稳定。宗教宣扬每一个人的命运都是由神决定的天命论和宿命论,就是要求人们安于自己现实的社会地位,要甘心承受一切现实中的苦乐祸福,不要有非分之想。例如,“ 信前定”的宿命论教义就是伊斯兰教义的核心。它认为,人生的一切都是真主预定的,谁也无法改变,服从真主的安排才是唯一的选择。
再者宗教宣扬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劝人积极向善,将人生的苦难与个人行为的善恶联系起来,强调人的现实处境主要是由以往个人所做的罪恶造成的,人应当转向自身寻求原因。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人们对困境和苦难如疾病、失败、贫困等的心理承受能力,使人们不至于因自己的困境和苦难而攻击社会,危及社会的稳定。如,佛教认为人的不幸全是其以往所做事情的报应,因而劝人不要抗争,而要默默忍受。基督教认为,人之苦难是由人的原罪造成的,是上帝对人之罪的惩罚,所以人应当忍耐、顺从,甘愿接受苦难。如果宗教与其社会有共识、相吻合,那么它则会协助其政府加强对社会的约束,起着积极引导作用。在此,这种“ 牧灵”或“ 牧师”的“ 安慰” 、“ 劝解”作用应该被肯定。
综上所述,社会建设需要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宗教民众约束作用起到了维护社会的稳定作用,但另一方面诚如马克思所说“宗教是人民的鸦片”也起到了保护腐朽,阻碍社会发展的作用,但主要实行政教分离,就会很大程度避免这种负作用的。
(二)、宗教的民族凝聚作用
古罗马的西塞罗曾说:“宗教的作用更多是对这个民族具有一种精神上的凝⑧聚力。”宗教的民族凝聚作用是指宗教能够使民族的不同个人、群体或使各种民族势力、集团凝聚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从而有利于民族的发展。法国社会学家杜克海姆最早论述了宗教这一作用。他指出,原始宗教都有促进原始氏族、部落内部的团结一致的重大作用。
宗教的民族凝聚作用曾使伊斯兰教兴起之后,在短短年之内将野蛮落后、争战不休、散沙一般的阿拉伯诸部落组织成了一个强大的伊斯兰国家。不仅如此,伊斯兰教伴随着阿拉伯人的东征西讨传播四方,创造了辉煌的伊斯兰教文明,而阿拉伯人也通过伊斯兰教建立了地跨欧、亚、非的大帝国,持续数世纪之久。18—19世纪以来,西方殖民主义者侵入伊斯兰教地区,许多国家相继沦为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假如没有伊斯兰教的共同信仰,阿拉伯国家恐怕也难在殖民主义、帝国主义的压迫下维持民族的特性和国家的独立。
犹太教也将犹太原始部落联合起来,信奉唯一的神雅赫维,组成了统一的国家。即使弱小的犹太王国由于外敌的侵略不复存在,犹太人散居各地时依然通过他们的宗教息息相联,保持着他们之间的相互认同。设若没有犹太教,犹太民族早就消失在历史的海洋中了。
(三)、宗教的民族文化交流作用
宗教具有文化交往功能,使不同文化、不同人群得以交流、沟通,从而达到相互了解、理解和谅解。在人类历史上,宗教乃是文化传播的使者,其“ 宣道”即是一种文化交流。历史上,唐三藏法师玄奖赴印度取经,游遍印度各地,带回很多佛教经典,他还把《老子》译成梵文传人印度,对中印文化交流做出了贡献。伊斯兰教在其扩张和传播过程中,保存了欧洲古典文化,吸收了古代波斯、印度文化,促进了东西文化交流。
宗教作为一种社会文化现象,在直接传播文化知识的同时,也密切了不同地区人民之间的交往,在开展国际友好往来,推动世界和平事业的发展方面,宗教界更是能起到独特的积极作用。例如唐玄类和达摩就是中印之间人民交往的见证,鉴真和尚是中日人民之间交往的见证,利玛窦是中意人民之间交往的见证。在我国历史上,汉、蒙、藏、傣等民族通过佛教密切了联系。在海峡两岸,对妈祖的信仰成了两岸同胞密切联系的纽带。自上个世纪年代末以来,我国的宗教就
摆脱了反动统治阶级的控制和利用,宗教在促进国内各民族和地区的交往,促进同其他国家人民的交往方面,都起了积极的作用和影响。
(四)、宗教的心理调适作用
宗教的心理调适作用是指通过特定的信念把人们原来心态上的不平衡调节到相对平衡的心理状态,并由此使人们在精神上、行为上和生理上达到有益的适度状态,以消解精神上的痛苦。
宗教的心理调适作用主要体现在能够使人达到宣泄感情的作用。社会的发展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使人们承受了越来越大的精神压力。在巨大的压力下,有些人会通过与朋友、家人沟通及时缓解自己的压力,也有些人却由于不习惯与他人诉说心事,或担心他人将自己内心的隐私公开而不愿或不敢将心中的苦闷向他人倾诉,特别是一些性格内向、自我保护机制过强的个体。这种极端封闭的情况,给个体带来的是激烈的内心冲突与极度的苦闷焦虑,此时宗教信仰就可以给个体一个释放内心积郁的空间。
宗教信仰者在其信仰的神或物前祈祷、忏悔,在宗教仪式上尽情地哭泣,将内心的痛苦与烦恼宣泄出来,他们相信神会替他们保守秘密,坚信他们的深刻悔悟、恳切请求能让慈悲、宽宏的神原谅他们、帮助他们。经过如此的宣泄,宗教信仰的内心会处于安定的状态,消极的情绪体验自然地随之消弥。
宗教的心理调适作用还体现在能够使人获得心灵的慰藉。每个人都会遇到挫折和失败等不幸的事情,因而产生苦恼、失望、恐惧等消极情绪。如果任其发展,就会对自身造成伤害,甚至导致攻击社会的行为,危害他人。宗教宣扬因果报应,主张忍耐和顺从,教人鄙弃物质需要,追求精神的满足和来世的幸福。这有助于增加人们对不幸的心理承受能力,消除人们的痛苦和恐惧,平衡人的心理,稳定人的情绪。
(五)、宗教的精神净化和升华作用
古罗马的西塞罗说:宗教的作用“对个人有一种精神的净化和升华作用。”⑨所谓放下屠刀,立地成佛,佛教是劝人弃恶向善的。佛陀不吃不喝,连续七天七夜在菩提树下参禅,为的是找到解救众生苦难的途径。佛教讲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或为天、或为人、或为阿修罗、或为地狱、或为恶鬼、或为牲畜,作业有善恶,果报也随之不同。基督教耶稣也是以救世主的身份劝人向善和为善的:他教导世人承认自己有罪,悔改方能得救,教导世人“爱上帝”和“爱人如己”。伊斯兰教也讲安拉将对人一生的信仰和行为,善行和恶行进行审判,善者进入天国,恶者罚入火狱。宗教都教人弃恶从善,入教的人基本上都会遵守这些基本教义,否则将会受到上帝或真主或神灵的惩罚,心灵将会接受上帝或真主或神灵的拷打,
因而能得到精神的净化和升华。
综上所述,宗教明确指出了善行永恒的价值和善者灵魂的永生,从而使施善行者个体的心灵得到净化,情感得以升华。《圣经》上说:
他为我们舍了自己,要赎我们脱离一切罪恶,又洁净我们,特作为自己的子民,热心为善。这些事你要讲明,劝诫人,用各等权柄责备人,不可叫人轻看你。⑩
这段话在盛赞基督的同时也在告诫教徒多行善,在基督教义中行善者方能由天使带人天堂。在他人发生重大灾难的时候,许多基督教信仰者都能主动伸出援助之手、积极募捐。
在我国,经过一定变革的儒、佛、道宗教至今仍深深地影响着我国民众,不少现代人特别是知识分子仍然自觉地以宗教精神来勉励自己,自尊、自重、自爱,修身养性去实现自身人格的完善。
(六)、宗教的监督审视作用
西塞罗还说:“一个民族仅有理性是不够的,还需要一种‘虚幻的’情感因素。”11理性的天使和欲望的魔鬼总是在纠缠着一个人的灵魂,光靠理性对欲望的控制还不够强大,如果增加一种超人力的虚幻的神灵力量对人心灵的监督审视,可能人会更理性一点。
加入宗教的人心里一旦出现的不被世俗所容许的邪恶念头,内心就会不断地争斗,往往会以为违反了上帝或真主或神灵的旨意而放弃邪恶的想法;如果一旦冲动犯了不可饶恕的罪恶,他们心灵会受到那无所不知无所不知的神灵审视,而多一份罪恶感。
我国宗教学术界认为宗教是人类社会无时不在、无处不在的存在,既不能被消灭,也没有任何办法令其不存在。因此,中国宗教信仰缺失的状况不是人类常态的自然例外,而是由于文革等一系列运动人为造成的例外。因为宗教信仰的缺失,由于缺少虚幻的神灵力量对人心灵的监督审视,“近年来,中国社会的道德状况已经引起社会各界有识人士的普遍担忧。损人利己、巧取豪夺、诚信缺失、卖淫嫖娼、穷奢极欲、官场腐败、造假侵权等等,这些仅在三十年多前还会令人感觉耸人听闻的道德沦丧行为,如今已经成为司空见惯的社会常态。从横向看,难以找到任何国家的国民会如此肆无忌惮地不受伦理制约;从纵向看,道德衰败
12无论从程度上还是规模上有都超过以往任何朝代。”看来中国人民确实需要抽抽
这:“鸦片”,不管是普通民众,还是各级官员,不管是小商小贩,还是老板经理。
四、结语
总之,宗教利大于弊。在今后的社会建设、文化建设中,我们不应该、也不可以排斥宗教,拒绝宗教。而应该构建以宗教共同体为基础的公民信仰认同才能
有效化解我国社会价值伦理缺失的危机,才能为全球化时代人类普世价值伦理构建的困境提供出路。
① 马克思.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5.
② 麦克斯·缪勒. 宗教的起源与发展[M].金泽译, 陈观胜校.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
③ 泰勒. 原始文化[M].连树生译. 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92.
④ 威廉·施米特. 比较宗教史[M].肖师毅、陈祥春译. 辅仁书局,1948.
⑤ 吕大吉主编. 宗教学刚要[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⑥ 龚学增. 宗教问题概论(第三版)[M].成都: 四川人民出版社中,2007.
⑦ 陈麟书. 宗教观的历史· 理论· 现实[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96. ⑧ [古罗马]西塞罗. 国家篇 法律篇. 沈苏平苏力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⑨ [古罗马]西塞罗. 国家篇 法律篇. 沈苏平苏力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⑩ 耶稣. 圣经[M].上海:中国基督教协会,1996.
11 [古罗马]西塞罗. 国家篇 法律篇. 沈苏平苏力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12 安伦. 中国社会道德滑坡无底线 亟待建立新的道德体系. 凤凰网华人佛教,201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