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和缺陷区别
《产品质量法》中瑕疵是指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或不符合以产品标准、产品说明书和实物样品等方式表示的明示担保条件,但不存在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
缺陷则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新《消法》颁布后,其规定的“六个月内举证责任倒置”是要让经营者自证清白,证明商品不存在消费者所说的质量瑕疵,所需要的费用也应该由经营者承担。
举证不同于诉讼,诉讼时可以要求由败诉方承担诉讼费,但是举证则需要举证者自行负担费用。在经营者需要承担举证责任的时候,委托鉴定后即使证明这个产品没有问题,那么经营者也得承担鉴定费用。
瑕疵举证责任倒置
新《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经营者保证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状况的义务以及承担瑕疵举证责任的相关内容。
一、 关于瑕疵和缺陷的区别:
缺陷的定义,《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已明确规定系“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瑕疵就是商品或服务表面不符合质量要求,品质性能打折,但不至于引起危险,严重的瑕疵问题则可能转化为缺陷。
若商品只存在瑕疵,责任性质是合同违约责任,销售者承担责任的方式有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经营者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瑕疵的产生不是由于商品或者服务自身的质量问题;
若商品存在缺陷,责任性质是侵权责任,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均可作为责任人,须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尚未造成损害)或侵权赔偿责任(造成他人损害)。
二、关于耐用商品范围的大小
法条中“……等耐用商品”的“等”字属于不完全列举,全国人大法工委对耐用商品的界定为“按照一般社会认知,应是那些使用时间比较长的,尤其是还具有一些技术含量的商品”。
一是现有的“三包”规定保修期限。该期限设置的长短可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商品的结构复杂性和技术含量。二是商品使用寿命。计算机、电视机等商品如正常使用均具有较长年限的使用寿命,过于频繁更新换代的商品不在此列。三是商品制造工艺和涉及的技术含量。结合司法实践来看,最高院倾向认定耐用商品为“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机电产品(不包括儿童电动玩具)”。
三、关于举证责任的理解适用
举证责任的法律依据源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意即当事人收集或提供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败诉后果。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为“谁主张、谁举证”。
举证责任倒置并非免除消费者的举证责任,消费者仍应提供证明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初步证据,只是将较重的举证责任赋予了经营者一方。此时,经营者应当举证证明瑕疵产生不是由于商品或服务自身的质量问题,如商品或服务本身符合质量要求,或瑕疵系由消费者使用不当、外部环境因素造成,又或者瑕疵产生是使用的正常损耗等。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法定的检测鉴定机构出具的检测鉴定结论才能被认定为鉴定结论,厂家维修人员的检测结论和厂家指定的售后维修中心的检验结论顶多只能算书证。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规定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如下(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
一、下列(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
(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二、下列行为属于欺诈:
1.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2.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
3.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4.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5.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6.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7.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8.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9.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10.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11.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12.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13.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14.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