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输变电工程设计合同
发包方合同编号:
设计方合同编号:
输变电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编号:
设计证书等级:
发包方:
设计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发包方:
设计方:
发包方委托设计方承担 供电工程设计,工程地点 为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 发包方交由设计方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2 发包方提交的基础资料。
2.3 设计方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为:
2.3.1
2.3.2
第三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 ××××公司施工临时用电供电工程施工图纸设计,概算为××
××元。(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第四条 发包方向设计方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设计方接收发包方提交的上述资料、文件时,设计方负责人向发包方签署接收单。
第五条 设计方向发包方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发包方接收设计方提交的资料文件时,发包方负责人向就设计方签署接收单。
第六条 费用
6.1本合同的设计费为×××××元( ×××××元整 )。
6.2工程建设期间如遇变更方案,则设计费也应另行收取。
第七条 支付方式(按实际谈判情况进行填写)
7.1甲方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向乙方支付设计费:
7.1.1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一次性支付全部设计费;
7.1.2合同签订后向乙方支付定金 万元;项目验收后三日内,向乙方支付设计费其他部分 万元。
7.2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帐号为:
开户银行:
帐 号:
第八条 双方权利义务
8.1 发包方权利义务
8.1.1 发包方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内容,在约定的时间内向设计方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方不得要求设计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方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内仍未向设计方提交上述资料、文件的,设计方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第四条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8.1.2 发包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方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签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方应按设计方所耗工作量向设计方支付返工费。
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方已同意,设计方为发包方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方应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
8.1.3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方应根据设计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按实际谈判情况进行修改)
8.1.4 发包方必须按合同约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设计方设计开工的标志。未收到定金,设计方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按实际谈判情况进行填写)
8.1.5 发包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按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二/天向设计方支付逾期违约金,且设计方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方。发包方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
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方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8.1.6 发包方要求设计方比合同约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需征得设计方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方应支付赶工费。
8.1.7 发包方应为设计方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8.1.8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发包方负责解决。
8.1.9 承担本项目外国专家来设计人办公室工作的接待费(包括传真、电话、复印、办公等费用)。
8.2 设计方权利义务
8.2.1 设计方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8.1.1、
8.1.2、8.1.4、8.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8.2.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2年。
8.2.3 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
8.2.4 设计方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方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由双方约定为实际损失的0.5 %。
8.2.5 由于设计方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8.2.6 合同生效后,设计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方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
8.2.7 设计方交付设计文件后,须按国家相关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如此设计文件涉及的工程项目在合同约定设计文件交付时限起一年内开始施工,则设计方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如此工程项目一年内尚未开始施工,设计方仍负责上述工作,但有权按年需工作量向发包方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九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如双方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1.1如发包方要求设计方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1.2 设计方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施工安装结束为止。
11.3 本工程项目中,设计方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方需要设计方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
方承担。
11.4若发包方委托设计方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11.5发包方委托设计方承担本合同工作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应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1.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1.7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5份,发包方2份,设计方 3份。11.8 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9 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页:
发包人名称: 设计人名称: ××××××××
(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项目经理: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项目经理: 住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