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总平面图电子报件技术规定
总平面图电子报件技术规定
为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提高规划审批工作的效率质量与公平公开,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依据《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石家庄市实际情况,现制定《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总平面图电子报件技术规定》。
本规定是《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配套技术规定体系的组成部分,在石家庄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石家庄市规划局负责解释,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 设计深度
总平面图深度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设部2008年),按其深
度完成的设计成果应按市规划局采用的电子报批系统软件进行报审件制作,报审件设计成果应符合以下规定:
1、总平面规划图图纸为蓝图,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
2、标明图纸要素,如图名、指北针、比例、图例、图签等。
3、图纸比例为1:500、1/1000、1:2000,制图单位为米,坐标为石家庄市坐标系。
4、总平面图应在批准的规划红线范围内设计布置,用地红线外用地需要按现状或已批规划表达,并应准确的表达规划红线图中控制的内容(如道路红线、规划绿线、紫线、蓝线等内容),图纸应清晰、完整反映以下内容:
(1)建设用地红线及坐标,绿地、广场、停车场、水体、体育运动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用地、历史文物保护用地及其他特殊用地;(各类不同类型的用地,除标明范围外,还要用文字标注清楚或用图例表示清楚);
(2)铁路、高压走廊、绿化带、河道、工程管廊等规各类规划控制线的控制宽度;
(3)图中准确反映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室外地坪至女儿墙高度)建筑正负零标高、场地设计标高、建筑间距,明确标注建筑物(裙房、主体建筑物)与建设用地红线、规划道路红线线、高压线或高压走廊、规划河道和其他规划控制线的距离、建筑物间距(项目内部建筑距离及周边建筑物与外部相邻的建筑物之间的间距);
(4)不同等级道路的宽度(含小区级道路)和转弯半径,规划道路中线交点、拐点坐标、中线转弯半径;
(5)建筑物、构筑物的垂直投影内、外轮廓线,线条应当易于区别并符合建筑制图规范;
(6)总平面图中的地形图应清晰与新设计的内容在线条深度上应明确区分,图纸比例准确。总平面图上的用地界线、建筑、道路、环境的各种设计线型应粗细有别、层次分明;
(7)地块内须保留的建筑应注明,其规模应计入项目总的建设规模;
(8)总平面图各技术指标表格见附录一。
5、四邻退距关系应满足附录二。
6、盖有设计单位资质出图章、设计师的章、建设单位的印章。
二、 DWG图的制图标准
1、报审图的图形采用AutoCAD 2004-2008的DWG文件,并处于模型空间,汉字一律采用“宋体”。
2、图面标识文字高度为3个绘图单位,尺寸类标注一律采用AutoCAD中的DIM样式,文字标识清楚,保留两位小数。
3、报审方案宜采用简单实体绘图,如多段线、单线、圆、弧等,不宜采用复杂实体,如椭圆、样条曲线、组、无名块等;不得出现重复线、零长线、带高度线和带厚度线等;应将图中无关的实体清除干净,图形的容量不宜大于8M。
4、总平面必须为单独的图形文件,且其所有的设计内容都应在本图形文件中集中表现。
5、除控制红线外,所有实体线应为闭合多义线,且均不得存在自交。
6、报建实体应放在具有专业属性的图层下,其它实体不得绘制在此图层下。专业图层及其相关参数见“总平面图图层设计标准”。
三、 总平面图图层设计标准
3.1 用地、红线类
3.1.1 规划总用地
3.1.2 规划净用地
3.1.3 公共绿地
3.1.4 其它绿地
3.1.5 控制红线
3.1.5.1 道路红线
3.1.5.2 用地边界
3.1.5.3 城市绿线
3.1.5.4 城市蓝线
3.1.5.5 城市紫线
3.2 道路
3.2.1 小区干道
3.2.2 楼间交通
3.3 建筑
3.3.1 建筑基底
3.3.2 建筑分解
3.3.3 室内车位
3.4 建筑构件
3.4.1 阳台
3.4.2 雨棚
3.4.3 室外楼梯
3.4.4 其它构件
3.4.5 楼顶间
3.4.6 女儿墙
3.4.7 平屋顶
3.4.8 坡屋顶
3.5 车场车位
3.5.1 室外车场
3.5.2 室外车位
3.6 绿化设施
3.6.1 水域
3.7 室外设施
3.7.1 硬化场地
3.7.2 服务设施
3.7.3 构筑物
附录一:
A、规划用地统计表
B、居住用地平衡表(居住用地)
C、绿地统计表
D、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1)居住用地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2)工业用地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3)其它用地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D、公共设施配建一览表
E、建筑统计表
附录二:
A、退地界审核
B、退道路红线
C、建筑间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