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协议
协 议 书
甲方:
乙方: (下称乙方)
见证方:(下称丙方) 鉴于:
甲方是一家经营煤炭开采和销售的企业,于2002年4月10日成立,公司住所在xxxxxxxx,乙方为XXXXXXXX全体村民,自南沟建井以来,双方因为土地征收、污染补偿、宅基地补偿等问题发生了纠纷,多年来未得到明确的解决方案,现甲乙双方在丙方的主持下,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下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供遵守。
一、补偿款项
甲方一次性补偿乙方在册户籍村民(该处所述村民指在201X年X月X日前出生,且户籍在XXXXXXXX的村民,但已死亡的除外。),每人XXXX元的补偿费,用于解决过去几年在征地中遗留下的三产业用地、房地基等其它相关补偿。该笔费用于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一次性付清。
甲方每年补偿乙方在册户籍村民已死亡除外每人0000元的粉尘、噪声等污染补偿费和生活补偿费用,补偿期限从2012年开始,至甲方开采结束后为止,该笔费用每年年底前一次性付清。
二、乙方承诺
1、乙方一致认可,本协议是经甲乙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的结果,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或无效情形,是其真实的意思的表示。
2、乙方认可,乙方再无任何甲方处的债权,甲方再不下欠乙方任何补偿、赔偿等费用,日后乙方再不得以任何理由、条件再向甲方主张任何性质的赔偿、补偿等费用。
3、乙方承诺,再不得以任何理由、条件阻碍甲方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
三、违约责任
若乙方部分或全部村民冲击甲方办公场所及阻碍甲方矿井生产,阻挠甲方正常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10日返还所收取甲方的XX元的费用外并拒绝给付乙方日后的每年XX元的污染补助、生活补助费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全额赔偿。
四、争议解决的方式
如日后对本协议发生争议以及双方日后的任何债权债务纠纷,双方一致同意由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裁决。
五、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见证方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见证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名捺印)
二〇一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