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单质押(反担保)协议书
存单质押(反担保)协议书
编号:
出质人: (简称甲方)
地址:
身份证号:
质权人:北京中科智担保有限公司(简称乙方)
地址: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0层
法定代表人:张锴雍
根据乙方与************公司(以下称借款人委托人)签订的编号为
********* 的《委托担保协议书》的有关规定,乙方为借款人/委托人向**银行
**支行(以下称债权人/受益人)申请的期限为***年金额为人民币***万元
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同意以存单质押的方式向乙方提供反担
保。经甲、乙方协商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一、根据编号为 的《委托担保协议书》,乙方为借款人/委托
人向债权人/受益人所申请的期限为 壹年、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二、甲方愿意以其个人在 银行 支行开立的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
的存单 (存单编号为: )质押给乙方,作为乙方为借款人
/委托人提供上述担保的反担保,以保证乙方承担担保责任后产生的担保债权得
以偿还。甲方用作质押的存单,质押权利价值为人民币 万元。
三、质押反担保的范围包括:乙方所担保的本金、利息、罚金、违约金、赔
偿金、其它有关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
费、保全费、调查取证费、处理质押物费用)。
四、质押期间:自本质押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乙方承担担保责任之日后两年。
若借款人/委托人及时、完全、适当履行其与债权人/受益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的,
质押期间至乙方收到债权人/受益人出具的《解除担保责任通知书》之日至。
五、甲方保证对上述质押的存单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保证上述存单
在此之前未设置质押权,并免遭第三人追索。
六、质押存单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到存款银行办妥核
押手续并交付乙方,质押期间由乙方保管,质押期间,甲方不得支取质押存单上
的款项,不得对存单挂失。
七、如借款人/委托人未能履行其债权人/受益人签订的编号为 号
《 》约定的义务,致使乙方为其代偿的,乙方有权以支取质押
存单上的存款或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理所质押的存单,所得款项优先受
偿,或经双方协商,由甲方回购上述存单。
八、乙方有权收取上述质押存单的孳息,孳息为质押物的组成部分。
九、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如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应按以
下第 1 项规定的方式解决争议。
1、向协议签订地北京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本协议自甲方签字,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盖章后,自质押存
单交付乙方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 两 份,甲乙双方各执 一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经协商,另签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十三、特别提示:乙方已将本协议书的全部条款向甲方做了提示,并应甲方
的要求在本协议中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协议的每一条款均进行了研究
和分析,甲方对本协议各条款已做了全面准确的理解,签约各方对协议各条款含
义认识一致。
甲方(盖章): 乙方:北京中科智担保有限公司
(指模) 法人代表或
授权委托人:
本协议签定地为: 北京市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