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
和谐社会建设
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
王
岳
(陕西省委党校,西安710061)
分配合理、机会均等和司法正义。[摘要]社会和谐与公平正义密不可分,它意味着权利平等、
[关键词]公平正义;社会和谐[中图分类号]D6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07)11-0065-02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
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大战略任务。和谐社会与公平正义密不可分,社会公平正义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前提和基本条件。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基础,就是社会的各种公共权力和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间得到合理而平等的分配,它意味着权利平等、分配合理、机会均等和司法正义。
一、权利平等是前提
当今中国社会存在的矛盾大量的是人民内部矛盾,这些矛盾主要是资源与利益分配不公所导致的:政治领域由于权利和权力分配不公,社会领域由于公共资源配置不合理,经济领域由于经济资源及其成果分配不公,文化领域由于文化资源配置不合理。因此,我们应把公平正义作为化解矛盾的核心理念,贯穿到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各个领域中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首先要在科学发展观指引下,进一步发展生产力,把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贯彻落实好。经济发展了,实力提高了,产品丰富了,许多利益的矛盾就好解决;其次要调节好社会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出发点是以人为本,原则上要体现权利平等。权利平等要表现在各个方面:在政治上,我国公民都是国家的主人,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都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和人身自由;都有知情权、参与权、民主管理权和监督权。在经济上,都有财产权、继承权、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取得赔偿权和退休生活保障权。在文化上,都有受教育权和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这些基本权利,是我国宪法赋予给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以及一切爱国者的,具有广泛性、平等性和现实性的特点,不可被剥夺,不容被侵犯。要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的权利和利益,必须加紧建设对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从各个层次扩大公民有序的参与、管理,体现人民当家作主。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精神,倡导各尽所能;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调节好社会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保证各得其所,使人人都能在社会中找到属于自己的位置,个个实现自己的理想追求,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共建共享社会主义小康社会。
二、分配合理是关键
分配是民生之源。要使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全国人民,必须推进分配制度改革。我们的分配政策,既要有利于善于经营和诚实劳动的人先富起来,又要防止贫富悬殊,坚持共同富裕的方向,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前提下体现社会公平。为此,就要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加强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要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坚决取缔非法收入,努力缓解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由于受区域差异、城乡差别、行业区分、素质不同等因素影响,收入有差别是正常的,但差别过大则是危险的,贫富悬殊必然会带来动荡,不安宁肯定会影响社会和谐。所以我们要高度重视和妥善处理好“先富”和“后富”的关系,特别是不能以牺牲弱势群体的利益来维护强势群体的利益,使社会财富向少数的一方高度聚集。一是要针对因区域、行业差别而造成的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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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酬问题,逐步建立起统一的工资制度,理顺工资关系;二是针对缺乏致富能力的弱势群体在加大扶贫工作力度、减少贫困人口的同时,应积极通过技能素质培训、劳务输出、信息技术服务等途径,增强他们自我“造血”能力;三是要继续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并推动先富带后富,已富帮未富,最终共同富。要把公平合理的原则贯彻到各项分配原则中去:在初次分配层次上贯彻公平的要素分配原则,使各要素各得其所,在再分配层次上,政府利用税收杠杆进行宏观调节;改革要配套同步进行,以保证分配制度改革的结果公平;对于垄断行业的垄断利润,政府要以资产收益方式收归国库,消除资产占有不公而造成的分配不公;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因政策和改革因素而造成的部门之间、地区之间、试点和非试点之间收入分配不公的现象。
三、机会均等是基石
我国的公民都生长在祖国的大地上,都是社会主义大家庭的一员,都平等地履行着自己应尽的义务,享受着自己应享的权利,每个成员都有着由社会提供的相同的条件和相似的起点,所以说大家的机会都是均等的。各个社会阶层的人都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参与者,都为实现共同利益作出了贡献,因此都应当从社会和国家的发展中受益,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比如说教育公平,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教育公平是指在特定的社会条件下,人人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促使自身潜能得到最充分的发挥和自由的发展。包括的内容,一是教育起点上的公平,即受教育权利平等和机会均等两个方面;二是教育过程中的公平,体现在教育经费、师资力量、教学设施的公平投入以及教师的态度、教学方法、责任心和师生关系等对学生的影响;三是教学结果的公平,即学业成就均等。教育公平了,人们的心情才能舒畅,各方面的关系才能协调,人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聪明才智才能得到充分地发挥。教育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历来被看作是人们发展提高、缩小社会差别的重要手段。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和公益原则,保障人民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对保障社会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促进教育公平的对策:一要创新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实施教育均衡发展的战略;二要采取补偿性原则,率先在农村全面实行义务教育;三要实行制度化的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建立有效的地方政府拨款激励机制;四要采取教育财政手段,缩小城乡之间的师资差距;五要建立健全国家对弱势群体子女就学的资助体系;六要改变高校分布不均衡、各地招生标准不同的状况;七要逐步改变重点学校、示范学校制度,以改善正在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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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阶层差距;八要坚持公共教育资源向农村、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倾斜的政策;九要考虑普通高校、电大、中专、职校、技校和各类业余学校的全面协调发展问题;十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教育立法,建立教育公平评价指标。
四、司法正义是保障
司法正义就是说,我们要法治而不要人治。人治论一般同专制相联系,提倡圣君贤人的道德教化,主张因人而异,推崇个人权威;而法治论一般同民主政治相联系,提倡一般性规则的作用,树立的是法律的权威。古今中外的历史经验证明,法治优于人治。所以,我们要实行法治,要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在党的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事务,保证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决不会因领导人和领导人看法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对象是国家的各项事务;标准是宪法和法律;目标是实现国家法治化,反对以言废法、以权凌法。只有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才能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才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才能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才能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具有人们可以遵循的代表人民意志、反映人民利益、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体系的国家;是具有健全的民主制度、完善的行政制度、公正的司法制度和有力的监督制度的国家;是法律具有崇高的权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民权利有切实保障的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追求共同富裕、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共建和谐社会中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国家。现代法治既是公平正义的重要载体,又是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机制。高度重视和妥善处理有关社会公平正义问题,对于促进社会和谐至关重要。这就迫切要求通过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逐步建立健全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机制。为保障司法公正,一要继续坚持司法改革,充分保证司法独立;二要提高司法人员的司法水平,加快司法队伍建设;三要实施司法审判的“阳光工程”,使审判程序公开化、透明化,执法的自由裁量权必须考虑促进社会和谐这一要求;四要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五要坚持依法行政,反腐倡廉;六要完善民主制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七要加大依法治国力度;八要普及法律知识。当前,由多元化利益冲突而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层出不穷,迫切需要通过司法的正义来平衡这一格局。公正是法治的灵魂和精髓,只有实现司法公正,才能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顺利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