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认识新税法的意义
录入时间:2008-04-06 09:52:00
编辑:办公室-袁昌浩
认真学习 扎实工作 努力提高贯彻执行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能力和水平 确保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
同志们:
这次全省国税系统贯彻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工作会议,是在落实全省国税工作会议,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和全国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学习贯彻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今年的各项税收工作任务的形势下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全国税务系统贯彻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工作会议和全省国税工作会议的要求,充分认识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重大意义,认真学习和把握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精神实质,加强宣传培训,强化税收征管,努力提高贯彻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能力和水平,确保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开好这次会议,对全省国税系统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顺利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企业所得税改革的重大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分别于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和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对营造各类企业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推进税制现代化建设,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将会产生深远影响。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有利于形成各类企业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我国原企业所得税按内外资企业分别立法,外资企业适用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内资企业适用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从改革开放20多年的实践来看,在改革开放初期对外国投资者制定专门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对于我国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学习国外先进管理经验、促进改革开放,推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确实取到了很大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内市场对外资进一步开放,内资企业也逐渐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中,继续实行内资、外资企业不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必将使内资企业处于一个不平等的竞争地位,也影响了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进而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影响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必须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新阶段的必然要求。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统一并适当降低了税率、统一并规范了税前扣除标准、统一了优惠政策、统一了税收征管要求,形成了各类企业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是我国税收制度进一步走向成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完善的重要标志。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有利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必须大力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更加注重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着力加强能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另一方面,在税收优惠上,也由区域优惠为主转向产业优惠为主、区域
优惠为辅,实行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等以产业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同时保留了西部地区重点扶持产业的优惠政策。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新税法设计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在适当兼顾区域经济发展的同时,更多的体现参与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推动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导向性十分明显。这些税收优惠,进一步发挥了企业所得税对经济的调控职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经济的协调发展。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有利于推动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进入新世纪新阶段,我国发展呈现一系列新的阶段性特征,社会活力显著增强,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形式、社会利益格局也发生了深刻变化,社会建设和管理面临诸多新课题。针对新形势和新问题,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与广大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休戚相关,作为国家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新企业所得税法,提高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标准,改进了社会保障支出和职工教育支出扣除的政策,对安置残疾人和下岗再就业制定了优惠政策,初步形成了支持改善民生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有着积极的作用。
(四)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有利于提高我国对外开放水平
坚持对外开放是我国基本国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过去一个时期,对外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有效的促进了招商引资工作,显著缓解了国内经济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也引进了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一方面,我国现在正处在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加速时期,资金短缺已不是经济发展中的主要矛盾,引进外资不仅要注重引进外资的数量,更要注重引进外资的质量,通过引进外资促进工业化进程,提升产业竞争力;另一方面,随着时间的推移,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于宽泛、目标不明确,重点不突出等一系列问题也越来越显现出来。为了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调整优惠目标,将优惠重点放到高新技术企业、基础产业等方面,有利于更好地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不断深化改革开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五)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有利于推动我国税制的现代化建设
税制现代化是税收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企业所得税改革不断推进,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实施,提高了法律层次,借鉴了当时国际通常做法,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随着税收国际化的不断发展,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内容仍显简单,国际上成熟和有效的做法没有完全被吸收。内资企业所得税以暂行条例形式立法,大量税收政策以部门规范性文件来规定,法律层次较低,影响了企业所得税的刚性。新企业所得税法充分借鉴世界各国近年来税制改革的经验,通过法律规范企业所得税制度,在纳税人、源泉扣缴、纳税调整等方面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保证企业所得税制度更具科学性、完备性和前瞻性,为深入推进税制改革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二、认真学习,深入领会贯彻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精神
确保新税法的顺利实施,是各级税务机关的一项政治任务,是以实际行动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新企业所得税法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要求,遵循贯彻公平税负、落实科学发展观、发挥调控作用、参照国际惯例、理顺分配关系、有利于征收管理的原则,在税制基
本要素的设计、优惠政策的安排、征管措施的制定等方面,更加科学、规范、合理。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要认真学习领会新税法和实施条例,尽快理解和掌握新税法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具体操作规定。贯彻落实新企业所得税法,要把握好“五个统一”、“两个过渡”。“五个统一”即: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统一并规范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统一并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统一并规范税收征管要求;“两个过渡”即一是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二是对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过渡性税收优惠。同时,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下面,我着重对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主要规定作简要介绍。
(一)关于纳税人的问题
在纳税人的确定上,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税法相比,最重要的变化就是建立了法人所得税制。从国际上看,现行大多数国家对个人以外的组织或实体课税,都是以法人作为标准认定纳税人的。实行法人税制是企业所得税发展的方向,也是企业所得税改革的内在要求,有利于更加规范、科学、合理地确定企业的纳税义务。新企业所得税法把纳税人的范围确定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取消了以往内资所得税法以“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规定,同时为避免重复征税,又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新企业所得税法。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新企业所得税法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从以上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看,在法人所得税制下纳税人认定的关键是着重把握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界定。而对于两者的界定标准,新企业所得税法采用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双重标准来判断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注册地较易理解和掌握,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判断较难理解。从国际上来看,特别是近十几年的国际实践看,实际管理机构一般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日常管理的地点,但在法律层面,也包括作出重要经营决策的地点。在处理方式上,税法中一般只作原则性规定或不规定,然后逐步通过案例判定形成具体标准。鉴于国际的通用做法,为维护国家税收主权,防止纳税人通过一些主观安排逃避纳税义务,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采取了适当扩展实际管理机构范围的作法,将其规定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这样有利于今后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作出判断,能更好地保护我国的税收权益,具体的判断标准,可根据征管实践由部门规章去解决。
另外需要明确的是,在法人所得税制下,分支机构不再按是否独立核算来决定是否作为纳税人,而是自动与总机构一起构成一个纳税人。
(二)关于收入总额问题
与原税法相比,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了企业取得收入的各种形式,即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了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具体内容。并明确了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有助于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各种形式的收入准确记入收入总额。同时,也有利于税务部门掌握企业所有的收入来源。而原内资、
外资税法均没有规定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具体内容。同时,应注意把握新税法中企业收入总额与会计准则中收入总额,以及增值税有关收入规定的差异,准确计算收入总额。
新企业所得税法在收入总额的规定中,增加了不征税收入的概念。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实施条例将新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之中的“财政拨款”界定为: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这就在一般意义上排除了各级政府对企业拨付的各种价格补贴、税收返还等财政性资金,相当于采用了较窄口径的财政拨款定义。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考虑:第一,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形式多样,既有减免的流转税,也有给予企业从事特定事项的财政补贴,都会导致企业净资产增加和经济利益流入,予以征税符合收入总额的立法精神;第二,当前个别地方政府片面为了招商引资,采取各种财政补贴等变相“减免税”形式给予企业优惠,侵蚀了中央税收权益,对企业从政府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征税,有利于加强对财政收入和减免税的规范管理;第三,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种财政补贴,在会计上作为政府补助,列作企业的营业外收入,税收在此问题上没有必要与会计制度产生差异。
(三)关于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成本费用如何扣除,直接关系到企业实际税负的高低,原企业所得税法在成本费用扣除方面内外资企业存在着一定差异,总体上是内资偏紧,外资偏松,造成内外资企业实际税负相差较大。新税法对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作出了统一规定,内外资企业执行统一的扣除标准和办法,具体各项税前扣除的项目及标准也在实施条例中予以了明确。需要重点把握的是以下几项扣除规定:
一是关于工资税前扣除。原企业所得税法,内资企业工资只能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而外资企业则可以据实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予以据实扣除,这意味着取消了实行多年的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切实减轻了内资企业的负担。但允许据实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是“合理的”,对明显不合理的工资、薪金,则不予扣除。对一般雇员而言,企业按市场原则所支付的报酬应该认为是合理的,但也可能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如在企业内任职的股东及与其有密切关系的亲属通过多发工资变相分配股利的,以及高管人员工资过高的,或者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管理层的工资违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规定变相提高的,这些复杂多样的工资、薪金情况都将对企业所得税的税基产生侵蚀,因此,从加强所得税的税基管理的角度出发,实施条例在工资、薪金之前加上了“合理的”限定。国家税务总局还将通过制定与实施条例配套的《工资扣除管理办法》对“合理的”进行明确。
二是关于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是由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混合而成的,其中个人消费的部分属于非经营性支出,不应该税前扣除。但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通常是难以划分的,国际上的处理办法一般是在二者之间人为规定一个划分比例,比如意大利,业务招待费的30%属于商业招待可在税前扣除,加拿大为80%,美国、新西兰为50%.借鉴国际做法,结合原有按销售收入比例限制扣除的经验,根据有关专家学者从严掌握的意见,实施条例采取了两者结合的办法,将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规定为发生额的60%,同时规定扣除数额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三是关于广告宣传费。广告费具有一次性投入大、受益期长的特点,因而应该视同资本化支出,不能在发生当期一次性扣除。业务宣传费与广告费性质相似,也应一并进行限制。实施条例规定按销售(营业)收入的15%扣除,并允许将当年扣除不完的部分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同时,考虑到部分行业和企业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发
生情况较为特殊,总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在部门规章中作出具体的扣除规定。
四是关于资产的税务处理。在资产的处理上,税法处理与财务会计存在一定的差异。为了减轻税收执行成本和遵从成本,实施条例对资产分类、计价等问题,尽量做到与财务会计保持一致,但对一些与会计处理不一致的特殊政策则作了具体的规定。如:在资产的计价上,所得税基于交易实现原则,坚持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而会计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这样可能导致资产的计税基础不同;在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以及残值的计算上,所得税与会计准则上也存在差异。另外,考虑到目前企业重组形式多样,发展变化较快,很难用几个简单条款把企业重组的所有形式都规范清楚,实施条例对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内容进行了原则性概括,具体规定拟在部门规章中明确。
(四)关于间接抵免问题
新税法既保留了原有对境外所得直接负担税收的直接抵免法,又增加了对股息、红利间接负担税收的间接抵免方式。实行间接抵免,有利于我国居民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提高国际竞争力。实行间接抵免一般都要求居民企业对外国企业有实质性股权参与为前提。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国规定,本国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外国公司1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票的,实行间接抵免;日本、西班牙规定的比例为25%以上。考虑我国税法首次引入间接抵免,税收征管经验相对不足,为严格征管,条例规定控股比例为20%。另外,关于间接抵免的母子公司之间的层次问题,考虑到我国企业的海外投资状况和税收征管水平,拟考虑规定间接抵免的层次为三层。
(五)关于税收优惠问题
新税法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按照“减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要求,对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全面的调整和整合,实现了两个转变:政策体系上将与区域优惠为主转变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优惠方式上将以直接税额式减免转变为直接税额式减免和间接税基式减免相结合。实施条例对税法中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范围、条件和认定标准已进行了初步明确。为了便于基层税务机关操作,对税收优惠政策中一些问题说明如下: 一是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有三个重要问题。第一,高新技术企业的范围问题。实施条例将高新技术企业的界定范围,由原有按高新技术产品划分改为按高新技术领域划分,规定产品(服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范围,以解决原有政策执行中产品列举不全、覆盖面偏窄、前瞻性不足等问题。第二,高新技术企业的具体认定标准问题。实施条例采纳了科技部、发改委、商务部等部门的意见,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原则化处理,原则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以及其他条件。具体的指标将放在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认定办法中明确,以便今后根据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第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问题。实施条例拟将实行15%所得税税率的高新技术企业的首要条件界定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但考虑到目前国家并没有对“自主知识产权”进行正式界定,如果将其理解为企业自身拥有的知识产权,则把商标权、外观设计、著作权等与企业核心技术竞争力关系不大的也包括在内,范围太宽泛。因此,实施条例最后采用“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之一,相对容易操作,也突出了技术创新导向。国家产权局也认为这个概念较为合理、可以界定,其内涵主要是企业拥有的、并对企业主要产品或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
二是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借鉴国际做法,总结微利企业的经验,实施条例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作为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指标,其中,最主要的是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界定。实施条例中之所以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界定30
万元,是经过认真测算的,按此标准将约有40%左右的企业适用20%的低税率。 如进一步放宽条件,将大幅增加适用20%低税率的小型微利企业数量,优惠面太大,使得25%的税率形同虚设,冲击整体税制,而且会对财政收入产生影响,尤其是对小型微利企业较多的中西部县乡财政收入影响较大。
三是关于非营利组织收入免税。从世界各国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来看,一般区分营利性收入和非营利性收入而给予不同的税收待遇。考虑到目前按相关管理规定,我国的非营利组织一般不能从事营利性活动。因此,为规范此类组织的活动,防止其从事经营性活动可能带来的税收漏洞,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对非营利组织的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不予免税。
四是关于居民企业间股息、红利收入免税。对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是国际上对股息、红利消除经济型重复征税的通行做法。根据原税法规定,内资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如从低税率的企业分配给高税率企业需要补税率差。考虑到新税法中还有低税率企业,为更好体现税收政策优惠意图,使西部大开发有关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等切实享受到低税率优惠政策的好处,实施条例明确对来自于所有非上市企业,以及连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12个月以上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给予免税政策,不再实行原内资企业补税率差的做法。考虑到税收政策应鼓励企业对生产经营的直接投资,而以股票方式取得且连续持有时间较短(短于12个月)的间接投资,并不以取得股息、红利收入为主要目的,其主要目的是从二级市场获得股票转让利得,不应成为税收优惠鼓励的目标。为鼓励企业进行长期投资,因此,实施条例将连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短于12个月的股息、红利收入排除在外,不予免税。
五是关于公共基础设施优惠起始期。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享受“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该规定将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作为减免税的起始年度,改变了原外资税法将获利年度作为减免税的起始年度的规定,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以获利年度作为企业减免税的起始日,在实践中产生了企业推迟获利年度来避税的问题,税收征管难度大。实施条例采用从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减免税的新办法,一方面可以避免企业通过推迟获利年度来延期享受减免税待遇的做法;另一方面也可兼顾项目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的情况,较原内资企业从开业之日起计算减免税优惠,更为符合实际;还可鼓励企业缩短建设周期,尽快实现盈利,提高投资效益。
(六)关于反避税问题
反避税工作是国家税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世界各国税务管理机关维护国家税收主权和税收利益的主要手段之一。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扩大,跨国投资日益增多,有的跨国企业为谋求集团利益最大化,往往利用境内外税收制度的差异和境内地区间税收优惠的差异,通过企业集团内部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资本弱化等方式将利润转移到国外,造成我国税收流失。同时,内资企业避税现象也在逐渐增多。新税法专门设立了“特别纳税调整”一章。实施条例对关联交易的调整、成本分摊协议、预约定价、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地避税、一般反避税方法、核定程序和对补征税款加收利息等条款,规定了具体的方法、范围和程序,强化了反避税手段,有利于防范和制止避税行为,维护国家权益。实施条例规定,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后,除应补缴税款外,还需交纳按税款所属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另加5个百分点的利息。同时规定,对能够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免除5个百分点的加收利息。
(七)关于税收征管问题
1.关于汇总纳税带来的税源转移问题。根据新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应当实行法人汇总纳税制度。这一规定将出现一些地区间税源转移问题,为了合理解决,总局同财政部研究,将在新税法施行后,按照“统一核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财政分配”的原则,来合理确定总分机构所在地政府的分析比例和办法,妥善解决税收转移问题,其思路为:由总机构统一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按照规定比例就地按季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方法。具体分摊比例为:50%的应纳所得税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25%由总机构预缴,25%由总机构另预缴入中央财政集中分配专户。总机构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时,根据企业年度全部应纳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预缴税额,以及可予抵免的境外营业机构已缴纳的外国税额,多退少补。补缴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财政集中分配专户,多缴的税款,由总机构向中央财政集中分配专户办理退库。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后的“中央财政集中分配专户汇算清缴所得税”账户余额,60%部分入中央金库,40%部分由财政部按核定的系数在各省间分配。具体办法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2.关于企业集团合并纳税问题。从1994年起,我国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新税法实施后,实行法人所得税制,从规范税制来讲,作为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也应分别独立纳税,因此,总局和财政部已联合向国务院建议,新税法实施后,原则上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不再进行合并纳税,对个别确需合并纳税的,将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上述内容,是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需要重点把握的内容,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切实领会新税法和实施条例的主要精神。
三、过去一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工作成效显著,为实施新税法奠定了良好基础 过去一年多来,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在所得税管理工作中,紧紧围绕全省国税工作会议提出的:强基固本,创新务实,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发掘优势,转型升级的“十一五”总体工作要求、工作任务,认真贯彻企业所得税“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分类管理”的工作要求,积极推进所得税制改革,严格执行所得税政策,创新所得税管理方法和措施,所得税管理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较好地发挥了所得税组织收入,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为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一)所得税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加强所得税税源管理和收入弹性分析,强化所得税征管措施,促进所得税收入随着经济发展而稳定增长。2007年全省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完成37.4亿元,比上年增长41.74%,增收11亿元,企业所得税收入增长高于税收总收入的增长。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完成4.5亿元,比上年增长14.87%,增收0.6亿元,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达到14.2%,增收额占全部税收增收额的比重23.2%,所得税对整体税收增长的贡献率明显提高,对组织收入、优化税制结构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二)认真落实各项所得税政策,宏观调控作用日益突出。
一是认真落实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科技发展、资源综合利用等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二是根据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福利企业和公益救济性捐助税前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并联合下发了我省贯彻实施具体办法,有利的支持了和谐社会的建设。三是会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和贵阳海关确定了我省享受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税收优惠的企业名单,支持了文化产业的发展。按汇算清缴口径统计,2006年全系统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内外资企业1128户,减免所得税21.2亿元,充分发挥了企业所得税
的扶持和导向作用。
(三)认真落实“十六字”工作要求,企业所得税管理明显加强。
1.核实税基,加强税源管理。一是在全系统建立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体系和所得税收入分析制度。根据财政部的统一部署,在全省开展了所得税税源调查。通过以上措施切实掌握全省企业所得税税源情况,特别是重点税源情况,并按月(季)对所得税收入情况进行分析,发现并提出加强所得税征管的意见、建议。二是加强了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的管理。针对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纳税人平时预缴随意,亏损面大、申报不实,税务机关存在“重汇算清缴,轻平时预缴”的做法,要求在全系统严格执行所得税按月(季)据实预缴的规定,要求纳税人预交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交,按实际数预交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预交,通过采取有针对性措施,有效降低了企业所得税零负申报率, 2007年全系统预缴所得税24.8亿元,同比增长51.2%,增收8.5亿元。三是积极开展所得税征管数据分析。省局根据汇算清缴及综合征管软件中提供的有关数据,通过对数据的统计分析,及时通报全省分地区、分行业的企业亏损面、企业所得税负担率、单位成本费用率、利润率等情况,提供各地在加强所得税征管和纳税评估工作中参考,通过深入分析,遵义、六盘水、安顺、黔南、黔西南等地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使企业亏损面较上年有较大的下降。四是认真贯彻执行总局下发的减免税管理办法、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按照省局“四重一大”的要求,制定了《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流程》,明确了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范围、审批权限以及各环节职责等,进一步规范了管理。据统计,经过认真审核,全系统2006年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核减额为5亿元,核减数占申报数的36%,其中:经省局审核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核减额为4亿元,核减数占企业申报数的29%,有效防止了税款流失。同时,各地认真做好所得税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下放后的后续管理工作。为了防止出现因取消和下放审批而疏于管理情况的发生,各级国税机关在备案管理和程序管理等方面制定了严密措施,并建立了监管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备案程序执行的,坚决予以纠正。
2.全面推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工作。按照“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的工作思路,省局联系我省实际,进一步明确了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中各自的责任和义务,规范了汇算清缴工作流程。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纳税人申报,在全省纳税人中推广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进行所得税电子申报,各级国税机关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纳税人的宣传和培训,积极为纳税人服好务,提高了纳税人2006年度申报的质量。在汇算清缴中,全省组织入库所得税7.7亿元,比去年增长35%,增收1.9亿元。
(四)继续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和分类管理工作。
一是针对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中存在的评估工作职责不明确,缺乏有效的评估方法,致使影响评估质量不高的问题,省局进一步明确了省地县以及各部门在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中的职责,促使各级各部门工作有机结合,形成合力,使纳税评估工作协调发展。在纳税评估方法上,针对所得税评估涉及项目繁多,全面评估时间长,效果不明显等特点,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创新评估方法,在应用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进行全面评估的同时,积极探索建立分行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提出因地制宜实施对重点企业评估、以及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对特定行业、特定项目的评估,并不断完善纳税评估组织实施形式,将专业评估与管理员的日常评估结合起来。有的地区还自行开发评估软件,应用信息化手段提高评估效率。贵阳市南明区国税局积极开发征管数据查询软件,通过对企业申报的各种信息资料进行筛选,开展对纳税人特定事项的纳税评估;黔西南州局利用评估软件开展对纳税人的评估工作,效果明显。据不完全统计全省2007
年累计评估企业所得税纳税人2600户,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4361万元,调减亏损额3533万元。
二是全面推行所得税分类管理,增强管理的针对性。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在全面推行所得税分类管理的同时,重点加强了对重点行业、“长亏不倒”的企业管理和对房地产、餐饮业以及煤炭行业等一些社会广泛关注、易漏难管的特殊行业的管理,安顺市制定了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办法,与国土、工商、地税、建委、房管等部门,开展信息比对。设置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台账,对房地产企业的每个开发项目实施全程监控管理。2007年,全省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同比增长78%,增收8000万元。又如:在对“长亏不倒”企业的管理中,通过省地两级建立亏损信息定期发布制度,督促主管国税机关深入分析“长亏不倒”企业的原因,制定措施遏制了亏损面的扩大,据汇算清缴数据统计,2006年全省企业亏损面同比下降了11个百分点。在2007年的涉外税收管理中,反避税工作取得了重大突破,成果显著。
(五)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干部队伍素质。
随着国税系统征管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断增加,管理人员少、素质不高,方法落后的矛盾日显突出。为了加强所得税管理,按照省局要求,遵义、毕节地区局设立了所得税管理机构,其他地区也应尽快成立所得税管理机构,为强化所得税管理提供组织保证。同时,为了提高人员素质,省局组织了各地所得税管理骨干参加新税法、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新预缴申报表和新会计准则等有关内容的培训;组织全系统1400人参加了总局举办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视频培训班,举办了100人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师资培训班,为各地培训师资和业务骨干。全省各级国税机关也采取以会代训、短期集中培训和纳税辅导等多种形式,加强所得税业务的培训,对提高干部所得税管理能力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一年多来,所得税管理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和成效,为新税法的顺利实施打下了良好基础,这是在各级国税机关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所得税工作战线广大干部共同努力下取得的。这里,我代表省局党组向多年来为所得税征收管理做出贡献的广大税务干部致以新年的慰问和崇高的敬意!
当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我省所得税管理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和薄弱环节,一是一些地区对所得税管理重视不够,征管措施不力,基础资料和征管资料不全、不准,管理方式粗放;二是信息化手段相对滞后,不能适应新的企业所得税征管的需要;三是少数地区企业所得税征管力量薄弱,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等等。这些问题务必要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加以改进,为全面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创造更好的条件。
三、以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为契机全面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
2008年1月1日,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已全面实施,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从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重要意义,把贯彻落实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抓实抓好。
企业所得税在收入规模上是我国现行税制中第二大税种,在财政收入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同时企业所得税作为经济的“自动稳定器”,是国家调控经济、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各级国税机关要从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高度,认真做好新形式下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企业所得税在调控经济和促进社会事业方面其他税种难以替代的职能作用。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总局确定了今年和今后一段时间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
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税收执法,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前扣除,完善汇算清缴,加强分类管理,强化纳税评估和反避税工作,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干部队伍,全面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按照上述要求,今年,要着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领导,确保新税法实施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新税法的贯彻落实工作,要成立以分管所得税工作的局领导为组长,所得税、国际、法规、征管、计统、信息中心参加的实施新税法工作领导小组,所得税管理部门是贯彻实施新税法的牵头部门,应发挥好牵头协调作用;在总局没有明确规定调整所得税管理部门和国际税务管理部门的职责之前的2008年以内,两个部门维持现行工作职责,并分别负责内资企业和涉外企业贯彻实施新税法的宣传、培训和实施工作;法规部门主要牵头负责现行所得税政策的清理工作;征管部门、信息中心主要负责做好新老税法征管软件的衔接工作,新征管软件的更新、调试和培训工作,确保征管软件按照新老税法的要求并行运转,既要适应企业按照新税法预缴的要求,又要满足企业按照老税法进行2007年度汇算清缴年度申报的需要;计统部门负责新税法实施后对我省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的测算和分析,所得税欠税的清理以及税款的缴库工作。各部门要紧密配合,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确保推行新税法及实施条例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抓好宣传培训,为实施新税法创造良好条件。一是部署新税法及实施条例的宣传。各级税务机关要按总局下发的统一口径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工作,在宣传内容上,要突出重点,着重宣传实施新税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新税法及实施条例与原法的主要区别,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的对象,新旧税法征管办法的衔接等;在宣传方式上,既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外部媒体介质,又要积极发挥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纳税服务热线等内部宣传手段的作用,并注意发挥各基层征收单位和税收管理员的能动作用,对纳税人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在宣传组织上,注意将集中重点宣传与日常辅导宣传结合起来,要求在2月份以前,各级国税机关要集中开展宣传,让所有纳税人充分了解新税法及实施条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掌握新的所得税预缴申报办法。同时,在日常的辅导宣传工作中,陆续宣传与新税法和实施条例相关的配套管理制度和办法,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二是做好新税法及实施条例的培训。2007年12月19日—21日,总局已经组织了的全国视频新税法培训;12月24日—30日省局也在省税务培训中心举办一期100人的新税法师资培训班,上半年再组织一期培训。各地也要抓好对税务干部的培训,重点是抓好对所得税管理人员和基层征管人员的培训。在对内培训的同时,广泛开展对纳税人的培训工作。
(三)切实贯彻依法治税原则,保证贯彻落实新税法不走样
新税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法律级次高、执法要求严。各级国税机关要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执法程序执行好新税法,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严禁擅自制定或者变通与新税法不符的政策规定,自觉抵制干预企业所得税执法的行为。一是对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清理,根据总局公布的清理结果,省局将对省局转发总局的文件进行清理,并行文公布是否继续执行、部分废止或失效和全部废止或失效;对省局制定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对不符合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文停止执行。各地也应进行清理,凡不符合新税法统一规定的,一律停止执行。二是严格执行工作目标责任制和税收执法责任制,将依法执行新税法列入各级国税机关工作目标考核责任制的内容,作为税收执法检查的重点,加强督促检查,对违反新税法的行为,发现一起纠正一起,情节和后果严重的,要对直接责任人按规定严肃处理。
(四)做好新老税法的衔接工作。一是2007年度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
缴,仍然按照老税法的规定进行,年度纳税申报仍使用原来的申报表及数据采集软件。从2008年2月份起,企业必须按照新的预缴纳税申报表、核定征收纳税申报表、非居民企业纳税申报表、总分机构预缴纳税申报表进行申报。要做好新老税法征管软件的衔接工作;新征管软件的更新、调试工作;新的预缴纳税申报表和操作软件的培训工作;确保征管软件按照新老税法的要求并行运转,确保新申报表的顺利使用。二是做好纳税申报管理工作。2008年1月15日以前,纳税人申报的是2007年12月份或第四季度的税款,仍然是按照原税法的规定预缴申报, 2007年度的汇算清缴,也按照原税法的规定进行。企业2008年2月初预缴1月份企业所得税时,必须按照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三是加强对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企业的管理。新税法规定对部分特定地区和原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老企业实行过渡措施,各级国税机关应对执行过渡优惠政策的老企业采取制定台账等方法进行专门管理,过渡政策执行期满后,要及时恢复征税,在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的同时,保证税收收入不流失。四是省局将根据总局制定的落实新税法的各项征收管理办法,联系我省实际,制定有关征管措施,确保新税法的贯彻落实。五是建立上下信息传递机制,及时反馈和解决新税法实施中的问题。各地要及时了解和发现政策执行和征管中暴露的问题,积极向省局反映,省局应及时研究答复基层国税机关提出的问题,需要向总局反映的,积极向总局反映。
(五)坚持依法征税,确保企业所得税年度计划的完成
新税法确定的法定税率为25%比原税率降低了8个百分点,再加上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税率和大量产业优惠政策,会使今年的所得税税源出现较大幅度减少,因此,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的分析、预测和管理,对于确保企业所得税计划的完成显得十分重要。今年,一是要认真测算实施新税法后的税源情况,那些是减少的,有那些增加因素,做到心中有数。二是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纳税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和应纳所得税的监控,及时掌握税源变化情况。三是按月按季做好所得税分析,科学分析所得税收入与相关经济指标之间的关系,分析影响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的经济、政策、征管等方面因素,及时发现税源管理的薄弱环节,研究制定组织企业所得税收入的有针对性的措施。
(六)认真执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取保新税法落实到位。
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是新税法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在引导企业投资流向、促进国家产业结构升级等方面都发挥着主要作用。新税法将税收优惠由目前的区域优惠为主转变为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体现了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对农、林、牧、渔业和国家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安全生产设备,以及安置残疾人等国家鼓励安置的就业人员等在税收政策上的优惠与支持。税收优惠政策能否执行到位,不仅关系到新税法的顺利贯彻落实,也关系到国家宏观调控措施和产业政策的落实。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保证这些优惠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体现新税法对鼓励产业和项目的政策优惠;同时又要加强管理工作,防止骗取税收优惠的现象发生,确保新税法的各项优惠政策得到顺利实施。
(七)继续按照“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分类管理”的工作要求,加强所得税管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在核实税基方面:一是加强对纳税人预缴申报的管理。应严格执行所得税按月(季)据实预缴的规定,纳税人预交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由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报市、州、地国税机关批准,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切实改变企业平时预缴税款少,申报不真实的状况,使年度期间各月(季)入库所得税均衡,促进依法治税。二是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企业申报的收入总额、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损失的真实性的审核管理。三是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
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制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流程,按照审批流程规定的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范围、审批权限等,对减免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实行规范化管理。四是加强对汇总纳税企业的管理。制定对汇总纳税企业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管理内容、管理方法、管理职责和考核办法。在汇算清缴方面,各级国税机关要继续按照总局、省局“完善汇缴”各项要求,做好200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确保应收尽收,为完成今年的任务打下良好的基础。同时要对纳税人截止2007年底所得税欠税进行清理,准确掌握所得税欠税数据,记入企业分户台账加强管理,并大力做好清理欠税工作。在纳税评估方面,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科学、合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充分利用企业生产经营和第三方信息,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开展所得税纳税评估,今年评估的重点除纳税大户外,还要继续开展对煤炭行业、房地产企业和“长亏不倒”企业的评估,要及时总结纳税评估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并加以推广。在分类管理方面,应突出加强重点行业和日常管理较为薄弱行业的管理。积极探索行业所得税征管规律,制定行业所得税征管办法,继续加大对“长亏不倒”企业原因的调查、分析和管理,大力降低企业亏损面。
(八)加强反避税工作。新税法有关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完善了原有的转让定价法规,为打击避税行为提供了较为充分的法律依据。各级国税机关要以转让定价避税案件的查处为重点,进一步落实反避税工作,建立完善从关联交易申报管理、信息基础建设到选案分析、立案审查,结案监控、后续跟踪等一体化的工作机制。各地要挑选1-2户企业开展反避税的调查审计工作,对已立案的要集中力量开展调查。在总结已有的工作经验基础上,规范调查分析,提高调查质量,加大调整补税力度,切实发挥反避税工作的威慑作用,维护我国税收权益。
(九)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国际税源的控管力度。
随着经济全球化,跨国投资、贸易、资金、人员交流活动的日益频繁,必然带来税源的国际化和税制安排的国际化,从而对我国加强国际税源的控管提出新的挑战。各级国税机关必须从维护国家利益的高度,建立健全国际税源控制和管理制度。要充分利用国际税收协定、国际征管互助、国际情报及信息交换、国际反避税等手段,加强对我省居民企业的境外所得和非居民企业境内所得以及跨国转移税源的税收管理。
当前要注意的是,根据新税法的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所有境内企业和个人对外国企业支付的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除仅对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利息规定予以免税外,其他原有税收优惠均停止执行。因此,各级国税机关必须迅速建立并实施有效的企业对外支付上述所得的监控制度,从1月1日起就要组织好对支付上述恢复征税或取消减免税的所得,实施在境内企业支付环节的税款扣缴管理。
(十)加强协调配合,以饱满的热情做好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各项工作。新税法的贯彻实施,牵涉到社会方方面面,关系到广大纳税人的利益,要完成好这一艰巨复杂的工作,离不开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配合,也离不开广大纳税人的理解与支持。各级国税机关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进行汇报,争取党政领导对这项工作的重视和支持。要加强与财政、法制、发改委、商务、科技、环保、民政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保证各项工作措施的具体落实。要增强纳税服务意识,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措施,主动热情地帮助纳税人解决按新税法履行纳税义务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共同保证新税法顺利实施。
同志们,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已经正式生效了,贯彻落实好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是当前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也是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益的良好机遇,各级国税机关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周密部署,措施得力,确保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顺利贯彻落实,为开创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新局面而努
力。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