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区政策解读
按照2012年修订的《规范企业注册地管理规定》标准要求,对商贸企业提供注册地应不小于20平方米的独立空间,且办公房室号准确无重复;对企业仓储注册地应不小于30平方米,且仓储部位分隔合理。产权证明上同一地址(室号、部位)的房屋只能登记为一家企业经营场所。
10 在自贸试验区注册一家外资公司的流程是怎么样?
答:第一步,名称核准。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的,申请人可在上海工商局门户网站或自贸试验区综合服务大厅办理名称预先核准。
第二步,负面清单比对。申请人可以访问中国上海门户网站或自贸试验区门户网站的“试验区投资办事直通车”专栏,进入 “负面清单”栏目进行比对,确定所需要填报和提交的备案或审批材料类型。
第三步,互联网“一表申报”。申请人进入“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标签页的“网上申请”栏目进行申请信息填写,申请人填写完成后,网站根据申请人填写的信息自动生成各部门所需提交的表格并可下载打印。
第四步,“一口受理”窗口提交材料。申请人携带“一表申报”系统打印的表格及材料至自贸试验区一口受理窗口现场提交,一口受理窗口统一收取材料并在当日转送各职能部门。 第五步,各部门审核(备案)。在收到一口受理材料后,自贸区管委会、工商、质监和税务部门利用政务外网的公网平台进行同步审核或备案。
第六步,统一发证窗口领证。各职能部门审核(备案)完成后,应当将各类证照或结果文书送达一口受理窗口,申请人可在一口受理窗口一次领取。
11 现在1元钱就可以在自贸试验区注册公司吗?
答:这种说法有欠妥当。工商部门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确有一些政策突破,其中之一是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但不是所有公司都可以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也不是对所有公司都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的。首先,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明确规定的(如银行、保险公司等),公司仍然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其次,即使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有最低限额规定的,公司注册登记时也会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更重要的是,注册资本是反映公司规模和巿场竞争力的重要事项之一,部分行业在核发行业许可时对公司注册资本会有特别要求,因此,投资者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慎重确定公司的注册资本。
12 自贸试验区注册的企业还需要年检吗?
答:不需要。工商部门在自贸试验区取消了企业年度检验,但试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即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部门将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载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
13 自贸试验区成立后,区内的企业都开始用新版营业执照,请问原来的执照还可以使用吗?
答:可以。自今年10月1日起工商部门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启用新的营业执照。10月1日前已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
14 什么是《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填写时应注意些什么? 答:《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指的是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拟设立公司或其他境内有关单位(个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书的委托文件。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拟设立的公司(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其他境内单位或个人。公司增加新的境外投资者的,也应当提交此文件。变更被授权人,或被授权人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签署新的《法律文件送达协议》并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15 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如何办理公证认证? 答: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或澳门企业提交的证明应当由香港或澳门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审核签章转递。台湾地区投资者的证明应当按照协议依法提供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16 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以不设监事会?
答: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但是国有独资公司必须设监事会。
17 请问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方面有何限定?
答: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的,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18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免职证明是什么文件? 答:根据公司法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为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董事会决议等。
19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哪些人担任? 答: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只有一名,不能多人同时担任。
20 经营范围是否一定要登记?
答: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应当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
21工商登记中提交给工商部门的房屋产权证应当注意哪些方面? 答:申请人提交的作为产权证明的房屋产权证应当载明房屋的类型与用途:记载为“详见附记”的,应当同时提交产权证附记;记载为“详见登记信息”的应当同时提交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个月内出具的房屋权属信息单。
22 什么叫分公司?分公司是否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答: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3 自贸试验区营业执照样式与区外有什么不同?
答:自贸试验区营业执照在版式、记载事项、颜色等方面与区外企业相区分。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外,将其他各类企业营业执照统一成一种样式。
24 什么是“先照后证”?
答:指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事项外,在自贸试验区内试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试验区内企业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经营项目涉及企业登记前置许可事项的,在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向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申请从事其他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及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25 自贸试验区公司注册资本的登记条件与区外相同吗?
答:不同。自贸试验区内将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规定;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及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
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26 自贸试验区公司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有什么不同?
答:除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其他公司试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试行认缴登记制后,工商部门登记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认缴的注册资本或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不登记公司实收资本。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7 外商投资企业有哪些类型?
答:外资公司和(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是指:1)外商投资的公司: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及外资等形式;2)(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主要指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其他类型包括:1)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等类型;4)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如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等;
28 自贸试验区境外投资管理与区外有何不同? 答:自贸试验区内对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对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实行备案制,由自贸试验区管委会负责备案管理,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程度。
29 哪里可以查阅国家对境外投资的相关政策规定?
答:建议企业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的网站,查阅国家关于境外投资的相关政策法规和注意事项。
30 对投资设立的境外企业冠名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投资设立的境外企业冠名应当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企业,其境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
31 什么是境外投资?
答:境外投资,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新建、购并、参股、增资等方式在境外或取得既有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境外投资项目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32 自贸试验区内外商投资管理实行备案制与现有审批制有什么不同?
答:外商投资管理备案制是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实行的以“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为基础的外商投资管理新模式。即: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对外商投资
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对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改为备案管理(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将境外投资的一般项目和投资开办企业由核准和审批改为备案制管理。备案制与审批制的区别主要在于:在审批制管理模式下,在外资准入阶段,商务主管部门首先对其投资主体资格、投资领域行业、投资方式、投资金额、拟设立公司的合同章程等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认可,是一种事前管理的模式。在试验区备案制管理模式下,对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在外资准入阶段,商务主管部门只对其投资主体资格、投资领域行业等基本信息进行备案,投资管理由事先审批转为注重事中、事后监管,外资企业设立由工商一口受理,管委会、工商、质监、税务并联办事,大大缩短办事时限,由原来的29个工作日缩短到4个工作日。
33 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受理哪些外商投资项目备案?
答:按照《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要求,试验区内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外商投资项目备案制。试验区管委会负责本市权限内的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34 自贸试验区企业是否可以到区外再投资或开展业务?
答:除总体方案中规定必须在自贸试验区内经营、提供服务的领域外,自贸试验区内的企业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到区外再投资或开展业务。
35 自贸试验区备案制的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主要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办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36 自贸试验区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什么?
答: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对外商投资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对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同时在自贸试验区改革境外投资管理方式,对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对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实行备案制,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程度。
37 什么是外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答:外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是指对外国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项目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措施。
38 自贸试验区的范围是什么?
答:自贸试验区范围涵盖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等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此外,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的前提下,积极研究完善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在很多国家,这些税收政策都是发展全球离岸业务,促进金融创新的重要举措。但是,这样的税收立法在我国基本属于空白,如何借鉴中国香港、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离岸税收管理的实践,探索出我国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税源管理的新思路、新方法和新模式,将会是一个长期的摸索过程。
从目前出台的税收政策看来,之前业界所期待的15%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暂时并未出台。其原因也比较好理解,尽管上海自贸区名字叫作自贸区,但若只是把它当作自贸区,那就将错过真正核心的内容。设立上海自贸区的核心价值以及其功能定位在于上海自贸区要从传统自贸区转向为国家改革开放的试验区。所以上海自贸区强调的是制度改革而非政策上的优惠。不过自贸区各种政策还在讨论和制定中,而且相较于香港的16.5%所得税还是有一定差距。有消息称可能会列出一个产业目录,入表则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惠。
此次上海自贸区的成立,贸易企业目前虽无直接的税收优惠,但贸易相关领域仍将是直接受益者。随着贸易自由化的推进,以及相关税收、汇率政策优惠在自贸区的逐步制定和落实,相关港口、航运、机场、物流、仓储、商贸等行业的配套发展将直接使企业受益。同时离岸金融创新或将推动大量企业进入试验区开展相关业务,离岸金融结算以及经常项目贸易融资、结算带来金融服务业的提升也将有利于企业业务的开展。
附:深圳前海、珠海横琴、上海自贸区、新加坡财税优惠政策对比。
深圳前海、珠海横琴、上海自贸区、新加坡财税优惠政策对比
广东地区
华东地区
国外
财税名称
深圳前海
珠海横琴 上海自贸区
新加坡
企业
营业税 1.注册在深圳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前海合作区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注册在前海合作区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注册在前海合作区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现代物流企业享受试点物流企业按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政策; 4.在国家税制改革框架下先行先试的其他财税优惠政策。注:2011年前海工作报告中显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了《前海规划》中有关航运保险、离岸外包、技术先进型企业三项财税政策。
国家税务相关规定,区内享有征返条件
营改增
所得税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发生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明确对横琴旅游休闲、商务服务、金融服务、文化创意、中医保健、科教研发和高新技术等产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细则还未出台,目前了解的情况是享受保税区相关财税政策,入驻企业免税2年后三年减半征税,俗称两免三减半。 1.对区内符合条件的从事离岸业务为主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于注册在试验区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递延(或分期)缴纳所得税。
税率为5-10% 只征收经营利得税而不征收
资本利得税,新公司首10万新元应纳税收入将享有3年的免税待遇。
增值税 国家税务相关规定,区内享有征返条件 在横琴新区内注册企业之间货物交易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消费税(GST):税率为7%,是对进口货物
和所有在新提供货物和劳务服务征收的一种税,相当于我国的增值税,税负由最终的消费者负担。住宅财产的销售和出租以及大部分金融服务可免征消费税。出口货物和服务的消费税税率为零。
印花税 国家税务相关规定,区内享有征返条件 国家税务相关规定,区内享有征返条件 国家税务相关规定,区内享有征返条件 印花税:向各种商业和法律契约征收,税率视契约而定。包括房地产转让和租赁(买家或二手买家)、收购、抵押不动产及股票等,其他如银行担保、奖学金、器材服务及维修合同等,无须缴付。
附加税 国家税务相关规定,区内享有征返条件 国家税务相关规定,区内享有征返条件 国家税务相关规定,区内享有征返条件
其他税 国家税务相关规定,区内享有征返条件
国家税务相关规定,区内享有征返条件
国家税务相关规定,区内享有征返条件
不动产税:不动产税是对所有不动产如房子、建筑物和土地征收的一种税。税率为房地产年值的10%,业主自住的为4%。房地产在购买后三年内售出,收益必须缴税.
个人 所得税 前海工作、符合前海优惠类产业方向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前海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已纳税额超过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的15%部分,由深圳市政府给予财政补贴,且上述财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认定名额原则上不设上限。 外籍员工将每月工资减4800元人民币扣除
额后,按5-45%超额累计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个人所得税参照上述政策执行. 因工作关系而在横琴任职、受雇或在横琴提 供独立个人劳务并在横琴新区缴纳个人所得税、拥有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的个人;该办法适用于2013年1月1日起及以后的个人所得。根据该办法的规定,个税补贴的范围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
实施股权激励政策,对区内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企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奖励,可递延(或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20000万新元,税率以
3.5%开始累进,上限20%;居民与非居民在海外赚得却在新加坡收取的一切收入所得都不需纳税.
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十一项应税所得在横琴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与其个人所得按照香港、澳门地区税法测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参考政策文件 《前展改革委《关于报送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的有关政策(送审稿)的请示》(发改地区〔2012〕767号) 海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税补贴暂行办法》(下称《补贴暂行办法》)规定
《国务院关于横琴开发有关政策的批复》和《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条例》,《珠海横琴新区鼓励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发展的试行办法》(下称“办法”)、《横琴新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关于印发的通知》(粤财法[2012]93号)